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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资料] 计量标准只能做校准,还要不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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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0: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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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写的比较简洁,完整的表述应该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中的标准器,没有检定规程,只能做校准,那么根据停征规定,还是否收费?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不收,我觉得这里面的核心不是检定/校准,而是强制/非强制
计量法》里根本没有校准的概念,计量法中的强制检定,我理解应该是强制进行向上溯源、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
至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定规程的覆盖面逐渐不足,具体操作中有了校准还是检定的区分,那是细节问题,不影响强制溯源的本质

财政部20号文的原文是“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我猜测他们也是直接根据计量法写的,凡是涉及到强制的(包括强制进行校准)都应该算“强制检定”
文中所谓“非强制检定”,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那就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核心是服务,是检测所、企业有需求我才去检定/校准,而不是根据什么1033或者1069去强制检测所或企业对计量标准中的标准器进行检定/校准

但是目前中国计量院对只能做校准的计量标准中的标准器仍然收费,我觉得这是不符合国家精神的。标准器只能做校准,这不是我的过失,如今我不接受你的服务,我就没法正常运行,也就是说我仍然是“被强制”去做校准去交钱,这难道不是“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欢迎大家讨论!

发表于 2017-6-18 11: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同楼主的观点。
        计量法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能纳入非强制检定。财政部20号文规定的免收费用的是“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计量费用范围。既然它们是强制检定范围,而不是非强制检定范围,没有检定规程是国家检定规程管理部门的失误或来不及制定检定规程。谁的责任谁应该承担,责任在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者,费用仍然应该由政府承担。
发表于 2017-6-11 13: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溯源用的标准器具肯定不是国家免费范围的,不收费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关系到安全、贸易结算等现场计量用计量器具。
发表于 2017-6-11 17: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后,每到周期,中间又申请检定收费吗
发表于 2017-6-12 00:2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猜你一定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
发表于 2017-6-12 08: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属于建标装置中的标准器是不收费的。
发表于 2017-6-12 15: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收费,但仅指主标准器。
发表于 2017-6-12 22: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所123 发表于 2017-6-12 15:03
当然不收费,但仅指主标准器。

得是最高标准的标准器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09: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jujiangliu 发表于 2017-6-11 13:31
溯源用的标准器具肯定不是国家免费范围的,不收费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关系到安全、贸易结算等现场计量用 ...

标准器怎么就“肯定不是免费”了?标准器不是强检?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09: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7-6-12 00:22
我猜你一定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

所以你的观点是?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09: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7-6-12 22:01
得是最高标准的标准器

也就是说最高计量标准如果无检定规程只能做校准,照样免费?
发表于 2017-6-17 14: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icedevil 发表于 2017-6-16 09:34
也就是说最高计量标准如果无检定规程只能做校准,照样免费?

最高标准的标准器才属于强检,如果没检定规程,只能校准,得收费。如果“强制校准”不收费,那得让国家文件明确写上啊,但现在确实只写了强检不收费
 楼主| 发表于 2017-6-18 09: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7-6-17 14:49
最高标准的标准器才属于强检,如果没检定规程,只能校准,得收费。如果“强制校准”不收费,那得让国家文 ...

问题是所谓的强制检定本身就包含了强制校准的意思
最高标准的标准器根据计量法是要做强制检定——如果咬文嚼字,既然都做不了检定,那就更谈不上强制检定了!那么这个最高标准的标准器完全可以不去“强制检定”,因为没有规程做不了
计量法里根本没有校准的概念,因此财务部门也不可能把校准的事情写在文件里,因为他们更不懂
发表于 2017-6-18 22: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icedevil 发表于 2017-6-18 09:35
问题是所谓的强制检定本身就包含了强制校准的意思
最高标准的标准器根据计量法是要做强制检定——如果咬 ...

对呀,问题的关键在于校准在计量法里没有体现。所以之后的事情就是乱成一锅粥,不单单是计量系统,全国一盘棋啊。

另外,强检不收费,强制校准不收费也合理,但财政给的补贴是不是已经确定了方案?总之是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个部门的问题,但咱们的特色就是,只有有事情能牵扯到2个及以上的部门,必须得扯皮!
发表于 2017-6-22 14: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标的标准器也是国家免费范围的吧?
发表于 2017-6-22 14: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校准的要收费,
发表于 2017-6-22 17: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机构不会放过这么难得的一个收钱的机会
发表于 2017-6-24 16: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属于市场行为,如果校准也有“强制校准”的要求,那校准也就成为法治计量了。既然都是法制计量,那校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但现实是,校准是在计量法颁布实施后,随着计量与国际的接轨,以及对外交往的增多而逐步实施的(差不多是在2000年后)。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严重滞后,至今难产,这就造成了今天这种尴尬的局面。就连JJF1069和JJF1033都已将校准的内容补充进去了。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属于强捡器具,理应列入免收检定费项目,但因为国家没有相应的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于是这些法定衙门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就装憨打起了擦边球。目前校准又没有强制的说法,只有“定期校准”的要求一说。所以我支持楼主所说的“这里面的核心不是检定/校准,而是强制/非强制”观点,即是否有强制溯源的要求。因此,顶层应该出一个补充文件,将有“强制溯源要求”的器具一并列入免收费项目。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7-6-18 22:05
对呀,问题的关键在于校准在计量法里没有体现。所以之后的事情就是乱成一锅粥,不单单是计量系统,全国一 ...

财政好像就没给方案……
别说“强制校准”了,就是强制检定的那部分,到现在怎么给,给多少都是一锅粥!
县里的往市里省里国家送,那钱到底是县里出还是市里省里国家出?没人知道!
财政是按技术机构的价格给还是只给成本?没人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6-24 16:57
校准属于市场行为,如果校准也有“强制校准”的要求,那校准也就成为法治计量了。既然都是法制计量,那校准 ...

目前的现状是,计量法以及实施细则里完全没有校准的内容
我在想,如果严格咬文嚼字按法律法规来说,1033和1069中的校准恐怕就是无法可依——按照总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校准根本没有法律地位,行政部门也不能按照1033和1069强制企事业和技术机构对那些不能做检定的标准器强制要求其做校准
发表于 2017-8-28 12: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关部门早日理理清楚吧
发表于 2024-4-16 14: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落后于时代发展 还迟迟不更新  弄了多少乌龙事件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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