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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降级与限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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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xp 发表于 2017-10-10 22: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强检或非强检,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不准继续使用!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总局令第166号修改)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1 01: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二)两条没有人有误解,用不着多费笔墨复制粘贴,也用不着我解释。
  第(三)条我也多次解释过,这里与前两条最大的区别在于使用了法语“自行”,自行的含义我也解释多次了,国家局的文件说得更加清楚,本人也不再重复。
  总之只要企业按自行规定的周期,自行确定的溯源方法(不一定非要检定,校准亦可,比对亦可,其它的测量方法均可),自行决定的内部校准还是送检,进行了量值溯源,确保了所用计量器具以及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其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这就是尊法守法,没有哪个机构哪个人胆敢违法进行罚款和处罚。
csln 发表于 2017-10-11 08: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1 09:1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1 01:40
  (一)、(二)两条没有人有误解,用不着多费笔墨复制粘贴,也用不着我解释。
  第(三)条我也多次解释过 ...


第(三)条我也多次解释过,这里与前两条最大的区别在于使用了法语“自行”,自行的含义我也解释多次了,国家局的文件说得更加清楚,本人也不再重复。
  总之只要企业按自行规定的周期,自行确定的溯源方法(不一定非要检定,校准亦可,比对亦可,其它的测量方法均可),自行决定的内部校准还是送检,进行了量值溯源,确保了所用计量器具以及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其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这就是尊法守法,没有哪个机构哪个人胆敢违法进行罚款和处罚。


如果你亲自参与过这项工作,就把操作过程详细描述一下,如果没有做过,就不要信口开河误导别人

你只在强调只要企业按自行规定的周期,自行确定的溯源方法(不一定非要检定,校准亦可,比对亦可,其它的测量方法均可),自行决定的内部校准还是送检,进行了量值溯源,确保了所用计量器具以及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其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这就是尊法守法,没有哪个机构哪个人胆敢违法进行罚款和处罚。,怎么不说如何自行规定周期、如果自行确定溯源方法?

你看清楚了(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自行的前提是按照规定规程、规范一般有一个最长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你自行超出这个最长周期或间隔就必须文件的形式证明你的这个改变还能保证测量设备量值准确可靠,自行确定规程、规范确定的方法以外的溯源方式(比如你说的比对、其他的测量方法)也要以文件的方式确定并规定,而且要有确定的证明材料证明你的改变是满足要求的以待查,尊法守法不是你一张嘴的狡辩,需要事实,需要证明,不能提供事实、不能提供证明,罚你没商量

不是你一句“自行”,你就可以随心所欲的
chuxp 发表于 2017-10-11 09: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这下广大量友们可以看清楚了吧。规矩湾这是有多么狂妄啊!,“。。。。没有哪个机构哪个人胆敢违法进行罚款和处罚。”

        你以为这是在你们家呢吧?你说了算??!!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没人“胆敢”处罚?2015年质检总局新修改的违法处罚规定是“废纸一张”?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1 19: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17-10-11 08:58
第(三)条我也多次解释过,这里与前两条最大的区别在于使用了法语“自行”,自行的含义我也解释多次了,国 ...

  有没有亲自参与过这项工作,同样都有发表观点的权力,因此我没有必要告诉你我是否亲自参加过。关于是不是误导他人,要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也用不着你操心,每个人只需讲述自己的观点就够了,再说你也无法控制别人相信什么观点,反对什么观点,因此你的要求恕我不能从命。
  企业如何依据计量法自行规定周期、自行确定溯源方法、自行选择送检地点或执行内校,不是楼主提出的主题,恕我不能在本主题帖展开回答你。你如果真心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和情况,可以另行开一个主题帖,我可以毫不保留、心平气和地告诉你。但丑话说在前头,如果有人只会骂街,没有真心求教,也请恕本人不奉陪。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1 19: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1 09:06
哈哈哈哈!这下广大量友们可以看清楚了吧。规矩湾这是有多么狂妄啊!,“。。。。没有哪个机构哪个人胆敢违 ...

  至于29楼企业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敢不敢处罚,我在27楼已经说清楚了。只要企业按自行规定的周期,自行确定的溯源方法(不一定非要检定,校准、比对亦可,其它测量方法均可),自行决定的内部校准还是送哪检,并按自行规定进行了量值溯源,确保了所用计量器具以及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其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这就是尊法守法,没有哪个机构哪个人胆敢违法进行罚款和处罚。
  如果29楼愿意以身试法,我可以告诉你现在绝大多数大型企业均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执行了计量确认,检定不合格满足了测量过程预期要求而被确认允许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你可以随便去哪家企业罚款试试,看看到底是企业违法还是你这位“狂妄”的大员违法。
chuxp 发表于 2017-10-11 20: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1 19:22
  至于29楼企业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敢不敢处罚,我在27楼已经说清楚了。只要企业按自行规定的周期 ...

哦?!难道你规矩湾是弱智?还是喝醉酒了?还是不认识中国字了?!!!别再在这里装傻充愣了行不行??!!!

法律法规明明白白规定清楚了,不准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chuxp 发表于 2017-10-11 20: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呀,无论如何也得要一些脸面吧?!!!就你规矩湾现在这个样子,还好意思抱怨量友们骂你?

你好好想想吧!这个版块的版主内心是多么的为难!自己版块的帖子里充斥着反对国家基本计量法规的谬论,猖狂散布这个谬论的,恰恰是这个网站的某版主。连小学生都能看清楚的问题,他在这里无休止的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论坛秩序。

我在这里建议“上帝”及其他的论坛管理员关注一下这里最近发生的异常情况,还给大家一个正常的论坛。
chuxp 发表于 2017-10-11 20: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规矩湾最近心态可能出了一些问题,有一种破罐破摔的风格,是不是应该休息调整一下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00: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也不知道谁在发扬“破罐破摔的风格”,人呀,的确得要一些脸面,遗憾的是有的人不要脸面。说起这个版块的版主本人是其中之一,不管发言人在技术上是什么观点,我都表示热烈欢迎,积极支持,没有为难之处。如果一定要说我内心的为难之处,不是别的,而是有人喜欢给别人戴帽子,什么“反对国家基本计量法规”呀,什么“狂妄”呀,什么“恶劣学风”呀,当然也不乏有骂“学术流氓”的,总之帽子满天飞。帽子和骂街却又涉及本人,为了避嫌本人不能对骂街者及其帖子采取必要的措施,只能保留现状,任其骂而不能还口,不仅不能还口还不能申辩,连用引号指出其骂街的语言不对都不允许,只能任其污染环境,搅乱正常的讨论。
  对于32楼的引用条款我早就已经在27楼解释过了,32楼的作者自己去看吧,不再重复。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09: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说实在的,在这里讨论这个如此简单明了的问题确实比较奇怪,让广大量友看笑话了。

这样吧,我们把它看成是一道小学生的阅读理解题,顺带给娃娃们普及一下计量法基础知识。

32楼提到的计量法律法规中,哪种计量违法行为应受到“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的处罚?

有请规矩湾给出正确答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09: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人是否相互尊重是衡量一个人做人的标准之一。36楼既然提了“一道小学生的阅读理解题,顺带给娃娃们普及一下计量法基础知识”,本论坛的量友中没有小学生,更没有娃娃,如此简单的问题,那就请36楼的作者自己回答吧。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09: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我来做。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应受到“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的处罚。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2 14: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1 13:21
好吧,我来做。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应受到“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的处罚。

要举证不举证,要演示不演示,这就是某版主所谓的“公平”、“公正”、“平等”、“和谐”、“友好”。这就是典型的厚颜无耻,不识相,给脸不要脸。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15: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09:21
好吧,我来做。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应受到“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的处罚。

  自己出的“一道小学生的阅读理解题,顺带给娃娃们普及一下计量法基础知识”题,自己回答错误,不怪别人说你不如小学生,不如娃娃吧?技术问题回答应该是严谨的,技术问题不是“脑筋急转弯”问题。计量法也好,国家质检总局文件也好,在讲“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应受到‘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时,请问该不该限定,有没有前提条件?连“杀人偿命”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公安人员依据法院判决对重刑犯执行枪决也该“杀人偿命”吗?受害人在受到生命威胁而在自卫中杀死了强盗,也“杀人偿命”吗?丢失前提条件的真理必然成为谬论的道理,对于搞技术工作的成年人,你更应该懂的。
  对于39楼除了骂街而空洞无物的帖子,就让它摆在那里吧,恕本人不另外回复了。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15: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2 16:0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15:15
  自己出的“一道小学生的阅读理解题,顺带给娃娃们普及一下计量法基础知识”题,自己回答错误,不怪别 ...


全国人大的计量法,国务院的计量法实施细则,质检总局的计量违法处罚办法,你规矩湾认为都该加以限定,有前提条件才可以实施!

你说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说出来。在哪个法律法规里面,第多少条?

你自己说的话可不能算,你不是全国人大,你不是国务院,你不是质检总局。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15: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2 15:57 编辑

你规矩湾未免太牛了吧?!!你希望限定计量法的哪一条?加上什么前提条件国家法律法规才有效?

关键这个也不是该你操心的问题呀?!全国人大早就考虑好了:教学示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可以例外。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16: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去看了一眼计量法,还真有前提:中国境内。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16: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2 16:33 编辑

你说说你规矩湾狂妄不狂妄?竟然念念不忘要给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设置“限定”,增加“前提”条件!

看清楚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器具,你就得必须遵守!

居然还扯出“杀人偿命”来了,告诉你吧!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例外,你如果也是,你也可以不遵守计量法,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21: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16:04
你说说你规矩湾狂妄不狂妄?竟然念念不忘要给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设置“限定”,增加“前提”条件!

看清楚吧 ...

  全国人大的计量法,国务院的计量法实施细则,质检总局的计量违法处罚办法,处罚的前提条件都写得清清楚楚,只不过是你不愿意看,也就看不到了。呵呵,就“杀人偿命”这个公认的法理,你也承认了有前提条件,至少承认“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例外”,这就很好。那么你再想一想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比杀人轻微多了吧,“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就必须罚款”难道说就不该有前提条件吗?然后你摒弃浮躁的心理,不要只看表面不看实质,再去耐着性子由表及里认认真真地全面读读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局的相关规定,你就一定会看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条件了。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22: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心了吧?没找到限制和前提条件吧?!!

其它的规定兴许有限制或条件,但请你记住: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必须无条件遵守!你居然连这个做人的基本准则都不知道?
            
            有体会了吧?   想钻法律的空子?很难!法律的规定就是严谨,想违法又能逃避处罚,那是痴心妄想!
            
               想做“无行为能力人”?那却是你的自由,这个是不会有人干涉你。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2 22: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成天就跟祥林嫂一样,将谴责他的帖子都叫“骂街”。我在这里更正一下,不是骂街,而是“骂”他。口口声声说别人的帖子“空洞无物”,不知道某版主37楼和40楼的帖子又有什么货。chuxp量友他回答的问题,他自己无颜以答,居然好意思说“如此简单的问题,那就请36楼的作者自己回答吧”。别人说出来答案又是别人的答案是错误的,错在哪里不说。东扯西绕胡编乱造又扯出“限定”、“前提条件”等圈套让对方往里钻。问及限定什么,什么前提条件,居然卖起关子避而不答,还要以更加卑鄙恶劣的口气说对方“你应该懂”。下一步又不知道某版主会挖出什么坑引对方往里跳。这叫“公平”、“公正”吗?这叫“平等”、“友好”、“和谐”吗?这叫“互相尊重”吗?这叫正常表达不同观点吗?这叫正常的技术交流吗?分明是在恶意挑衅对方的人格尊严,施展如此卑鄙龌龊的学术作风,还处处标榜自己是“文明居士”,做尽了婊子的事,还时刻惦记着立牌坊。这就是大家公认的“学术流氓”。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22: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这个帖子不要锁,给规矩湾足够的时间,去他去找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违法处罚规定存在着的限定和前提条件,然后贴出来。

        让大家开开眼,长长见识!看看在计量方面,有什么东西的法律效力,可以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使得连不遵守计量法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免于处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23: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22:18
死心了吧?没找到限制和前提条件吧?!!

其它的规定兴许有限制或条件,但请你记住:国家的法律 ...

  也请你记住,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都是设定了时间、条件的,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你自己也承认连“杀人偿命”这样的法律都也还是有条件的,何况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罚款这样的规定。
  我请你摒弃浮躁的心理,不要只看表面不看实质,再去耐着性子由表及里认认真真地全面读读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局的相关规定,就知道谅你也没有这个耐心,也不愿意看到和承认这种事实。
  你在这里反反复复就是这么几句话,我也反反复复回答你,给你讲道理。你发现没有,你的楼下已经在抱怨“跟祥林嫂一样”了。为什么祥林嫂反反复复唠叨?你的楼下不去谴责迫害祥林嫂的人和那个吃人的社会,倒过来谴责遭受迫害的祥林嫂,这种人的良心是不是被狗吃了,我们暂且放下不论,但为了满足你的楼下这个人的要求,我们也该给“仪器设备降级与限用区别”这个主题打个句号了。企业照样“自行决定”周期,“自行决定”溯源方法,“自行决定”送检还是内校,照样开展计量确认活动。你呢,也照样去这些企业罚款,去惩处,但愿你的罚款和惩处不会受到谴责和制裁。你说服不了我,我也说服不了你,各自的观点各自保留吧。
  至于你的楼下,自始至终主要是在对着镜子里的人骂街玩,我也说过了,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陪着他做骂街的游戏,就让他自己在那里慢慢骂着玩吧。
chuxp 发表于 2017-10-13 12: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作为管理本版块的版主,居然张口就骂其他量友的良心被狗吃了!!!你和大街上的泼妇有什么区别?未免太仗势欺人了吧!!!

是你主张---“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应处罚,说有限制,前提”,自然就应该由你来指出来这个限制和前提是什么,怎么能让我说呢?我说必须处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说计量法有不处罚的规定就指出来!大家讨论问题,应当具有最起码的礼貌,有问有答,讨论才可能继续!

          昨晚发了一个帖子,不知道什么原因到现在还没通过审核。就在此重复一下。建议别锁这个帖子,放在这里,让广大量友看看,究竟是谁在破坏论坛和谐的气氛,究竟谁是真正的“学术流氓”。
           
           顺便等待规矩湾拿出: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算违法,不应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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