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把祥林嫂看成是手脚不干净,令人厌恶的下层妇女啦?某版主不着边际的上纲上线,说别人的“良心被狗吃了”,怎么不说自己在骂街呀,臭不要脸的东西。把你形象的比喻成周扒皮半夜捅鸡舍,你是不是要我去谴责那些民工太懒不愿起床来为你洗冤正名啊? 无论是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器具,还是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都是违反计量法的行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何谓法制计量?其严肃性和强制性是没有什么好讨价还价的。校准尽管引进我国有这么多年了,但仍处于过度时期,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包括顶层在校准引进前发布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有很多都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校准领域。顶层法规的制定者也逐渐意识到这一点,不少法规都在逐渐补充修订和完善,有的该废止的法规文件正在逐步退出应用领域。质检总局[1999]6号公告的废止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将“校准”性质与定位写入计量法是必然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法制计量检定的惯性思维模式中,尚未完全真正厘清法制计量的“检定”,与市场行为的“校准”之间的关系。某版主就是这么一位错误理解“自行确定”,导致正经歪念曲解6号文的典型代表。将原本表示市场行为校准的意思,曲解成对法制计量检定方面一些强制规定的解禁。目前部分企业出现超期(注:超“检定周期”而非超“复校时间间隔”)使用计量器具,以及继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不合法也不合规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也源于此。企业根本就没有根据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与需求,合理的选择溯源方式,一味的闭着眼睛送检,根本不向承检机构提出校准需求。另一原因就是外审人员对此现象的漠视与不作为(也许参审人员本身就对6号文的理解有偏差),当发现此类现象时,按理应当立即要求受审企业进行整改,建议企业将这类不合法不合规但合理使用的计量器具以校准方式溯源。但企业执意要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必须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