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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ju1258355968

仪器设备降级与限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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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1: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3 12:40
规矩湾作为管理本版块的版主,居然张口就骂其他量友的良心被狗吃了!!!你和大街上的泼妇有什么区别?未免 ...

  鲁迅笔下的祥林嫂是旧社会生活在最底层的受害者,那些披着人皮的狼吞噬了她的孩子,吞噬了她,她怎么做都不行,连捐门板做庙宇的门槛让千万人踩踏都不行,她的“唠叨”是来自最底层受害者的无力呐喊,在有的人看来,祥林嫂只是个反反复复唠叨,连给地主老财的祖宗上贡都要被骂手脚不干净,令人厌恶的下层妇女,你说这种人的良心何在?难道这种人的良心被狗吃了也算是骂他了吗?你的良心又在哪里?
  企业对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自行决定”周期,“自行决定”溯源方法,“自行决定”送检还是内校,照样开展计量确认活动,这是计量法赋予企业的权力,是国家质检总局赋予企业的权力,你chuxp先生对虽然检定不合格,但经计量确认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允许使用,一定要“必须处罚”,我已经说过,这种情况在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并不少见,你有胆量就请去处罚吧,但愿你的处罚不会受到谴责和制裁。事实摆在这里,你还要什么证据,还要什么有问必答,除了骂街的语言我尽量给你们保留在最后一贴,尽可能回避而不回答,你的哪一问我没有回答?
发表于 2017-10-14 10: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4 01:44
  鲁迅笔下的祥林嫂是旧社会生活在最底层的受害者,那些披着人皮的狼吞噬了她的孩子,吞噬了她,她怎么 ...

        应该说,不仅仅是计量行业,其它方方面面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而未受到相应处罚”的情况,这个没人能够否认。

        但是,这绝不能成为我们也可以违法的理由。比如某人有急事,连续闯了几个红灯,因路口无监控探头而未被发现,所以未被处罚。我们可不可以由此判断,并得出结论,说:“红灯是可以闯的,因为某人闯了好几次都没事。”??

        法律规定是严肃的,效力也是最高的,其它文件和规定不大可能去违背法律的规定。

        这里是计量专业论坛,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应该是最起码的要求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提倡大家去违法。
发表于 2017-10-14 20: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4 10:32
应该说,不仅仅是计量行业,其它方方面面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而未受到相应处罚”的情况,这 ...

  我说的是,企业对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自行决定”周期,“自行决定”溯源方法,“自行决定”送检还是内校或检测,企业照常开展计量确认活动,企业不按检定证书给定的周期送检,同时对虽然检定不合格,但经计量确认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允许使用。在获得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并非未被发现,而是光明正大地展示给你看。因此,你关于违法而未被发现的例子纯属狡辩,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你既然认为上述合法行为是违法,你就壮着胆子去罚款呀,除非你睁着眼睛假装看不见,说一套做一套。
发表于 2017-10-14 21: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我去罚款,而是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无论强检或非强检,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不准继续使用!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总局令第166号修改)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7-10-14 21: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4 21:28 编辑

你如果认识汉字,具备最起码的阅读理解能力,看看上面三条分号后面的基本相同的最后一段话: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X元以下罚款。X代表1000;1000;500。

惟一差别:非强检的,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罚款金额少500元。

继续狡辩吧,让更多的人看清楚你的为人,你的学风,你的水平。让更多的人看清楚,你是什么样施展下作的学术行为的,是如何引起众怒的。
发表于 2017-10-15 17: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把祥林嫂看成是手脚不干净,令人厌恶的下层妇女啦?某版主不着边际的上纲上线,说别人的“良心被狗吃了”,怎么不说自己在骂街呀,臭不要脸的东西。把你形象的比喻成周扒皮半夜捅鸡舍,你是不是要我去谴责那些民工太懒不愿起床来为你洗冤正名啊?

无论是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器具,还是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都是违反计量法的行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何谓法制计量?其严肃性和强制性是没有什么好讨价还价的。校准尽管引进我国有这么多年了,但仍处于过度时期,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包括顶层在校准引进前发布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有很多都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校准领域。顶层法规的制定者也逐渐意识到这一点,不少法规都在逐渐补充修订和完善,有的该废止的法规文件正在逐步退出应用领域。质检总局[1999]6号公告的废止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将“校准”性质与定位写入计量法是必然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法制计量检定的惯性思维模式中,尚未完全真正厘清法制计量的“检定”,与市场行为的“校准”之间的关系。某版主就是这么一位错误理解“自行确定”,导致正经歪念曲解6号文的典型代表。将原本表示市场行为校准的意思,曲解成对法制计量检定方面一些强制规定的解禁。目前部分企业出现超期(注:超“检定周期”而非超“复校时间间隔”)使用计量器具,以及继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不合法也不合规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也源于此。企业根本就没有根据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与需求,合理的选择溯源方式,一味的闭着眼睛送检,根本不向承检机构提出校准需求。另一原因就是外审人员对此现象的漠视与不作为(也许参审人员本身就对6号文的理解有偏差),当发现此类现象时,按理应当立即要求受审企业进行整改,建议企业将这类不合法不合规但合理使用的计量器具以校准方式溯源。但企业执意要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必须合法合规。

发表于 2017-10-17 14: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规定,出具限用时,必段在标识上“标出限用范围”。 如:限用电压10V~20V范围内
发表于 2023-3-28 1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之前大家的讨论都好激烈,我是今天正好有个限用的问题想请教大家。我们单位有一台设备,一台设备上有一区和二区,送检不合格退件了。然后送修厂家,厂家检测一区合格,二区停用,因为此设备购价较高,且只有一台,这种情况下,我可以限用么?限用一区合格,贴限用证,标明一区合格可用。
但是作为一台设备一个台账来管理的话,它一部分不合格,我也应该停用此设备。所以对此有疑问,需要请假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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