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问题是《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对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及名称信息,属于必填项。主要包含三方面的信息,1.计量技术标准的编号、2.被检/被校对象名称、3.计量技术标准的类别,三者缺一不可。当单独表达时,A、B两项都是可以的。C项实际上就是A项,单独使用时无需加书名号。如果该标准名称属于另一本书名的一部分,则需加书名号,如“《JJF1033-2016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如果还有其他内容,则应表示称“《<JJF1033-2016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D、E两项均属于缺少标准类别信息。 因为扉页缺失了这本书的类别,仅仅称为“通用卡尺”会令人不知所云。是通用卡尺生产标准、型式试验规范、质量检验作业指导书、校准规范、使用指导书、……,还是检定规程,无法从名称上加以判断。
6楼的这番说辞纯粹是在瞎扯蛋。扉页如果仅称“通用卡尺”,就会令人不知所云。表达方式E(JJG 30-2012 《通用卡尺》)又不知凭什么就能令人知所云,难道不借助实物书籍,仅凭这些信息就能判断到底是通用卡尺生产标准、型式试验规范、质量检验作业指导书、校准规范、使用指导书、……,还是检定规程,或是检定系统表?封面明明有标准类别(计量检定规程)的信息却不取,难道这不属于封面信息的一部分?难道这不是与填表内容至关重要的信息内容?某版主用信息不全的表达方式填表就合理,同样的表达方式放在扉页里就成了不合理,什么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