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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量法有关的小故事,涉及计量仪器修理制造定型和法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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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2: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2:05
如果称量中药与强检和计量法无关,那么我做个地磅给驾驶员称量并收费,也与强检和计量法无关了,是吗? ...

刚我看你了发的强检的条文,称重中药属于强检,自己不能随便用称来称重。

但你主贴发的测量树干长度或截面周长的,就跟强检没关系了,只是普通测量。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2: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2:34
刚我看你了发的强检的条文,称重中药属于强检,自己不能随便用称来称重。

但你主贴发的测量树干长度或截 ...

不允许别人随便称量,自己可以随便目量?目量不就是更置人命于不顾吗?明明邻居有手段很方便,却不能用,非要迫使人心存侥幸去拿人命冒险。这是谁的错?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2: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2:34
刚我看你了发的强检的条文,称重中药属于强检,自己不能随便用称来称重。

但你主贴发的测量树干长度或截 ...

主贴是针对2017版计量法提出的场景设计。2017版是不允许随便造计量器具用于科学研究的,你可以去看着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2: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2:32
中药称重属于医疗卫生,那看来应该属于强检,自己不能随便乱称重。

但你帮邻居称重并收费肯定不属于贸易 ...

我觉得这一个也有不妥的地方,您再斟酌一下。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3: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2:42
不允许别人随便称量,自己可以随便目量?目量不就是更置人命于不顾吗?明明邻居有手段很方便,却不能用,非 ...

“明明邻居有手段很方便,却不能用” 这个是什么意思?麻烦解释一下

如果邻居自己目测中药的重量,那这是他自己的选择,也许靠谱,也许不靠谱,与个人的能力有关,与计量法并不违背。

当然,肯定不提倡目测中药重量这种方式。

并且,买来的中药一般都是药店称重好的(按每付药,即每次的用量),基本没有自行称重的需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3: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2:44
主贴是针对2017版计量法提出的场景设计。2017版是不允许随便造计量器具用于科学研究的,你可以去看着 ...

没找到新版计量法(征求意见稿?),麻烦你把条文贴一下吧,谢谢。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3: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2:48
我觉得这一个也有不妥的地方,您再斟酌一下。

麻烦您明示一下,哪里不妥,咱们再一起讨论。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3:45: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狼烟 于 2018-2-27 13:46 编辑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3:00
“明明邻居有手段很方便,却不能用” 这个是什么意思?麻烦解释一下

如果邻居自己目测中药的重量,那这 ...


1.他是我的邻居,我不也是他的邻居吗?我有秤不能给他称啊。
2.农民用中药,基本不用买。十台天天演健康之路,里面有方子,在山里大多能采到。采不到的,我的邻居们大多不会为了保健去买。
保健方子,过量就是毒方了,虽然毒性慢也是毒。邻居们也因为毒慢不察觉而敢于目量用药。称量不便是合成结果的一个因素,如果称量方便,他们也知道该称量啊。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3: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3:17
没找到新版计量法(征求意见稿?),麻烦你把条文贴一下吧,谢谢。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d=207978&extra=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4: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2:32
中药称重属于医疗卫生,那看来应该属于强检,自己不能随便乱称重。

但你帮邻居称重并收费肯定不属于贸易 ...

如果我有磅秤,给司机称量车辆,按次收费,那磅秤是不是也不属于贸易结算?这个秤可以随便造吗?可以没有检定证书吗?

给人称旧报纸,别人按重量交易,这个称量过程明显是用于贸易结算的,怎么可以不算用于贸易结算呢?

是否用于贸易结算,法律如果不明晰,执法人就有了自由裁量权,这时候就不应该争条文的字面了。法律有责任防误伤。所以解释条文应该有冗余。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5: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4:04
如果我有磅秤,给司机称量车辆,按次收费,那磅秤是不是也不属于贸易结算?这个秤可以随便造吗?可以没有检 ...

贸易结算指得是买卖东西过程的计费,贸易就是指得买卖,你再把你的例子用这个标准衡量一下是否属于强检。

收购旧报纸的称重肯定属于强检,有买有卖,属于贸易结算。

而我说的是你帮邻居旧报纸称重并估算大致价格且收费,但你并不收购旧报纸,这个行为就不属于贸易结算,因为没有买卖商品,你只是出售了你的称重服务,这个不属于强检。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5: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3:48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7978&extra=

十分抱歉,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送审稿,2017年3月6日)”我仔细阅读了“第三章 制造、销售、进口、修理、使用计量器具”,大致浏览了其他章节,并搜索了相关的关键字,如科研,科学研究,制造,研制等,没有找到你之前回帖中说的“2017版是不允许随便造计量器具用于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麻烦你直接告诉我在上述送审稿的第几章第几节,谢谢。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5:22
十分抱歉,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送审稿,2017年3月6日)”我仔细阅读了“第三章 制造、 ...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可靠。

这里要求准确可靠,就是要求送检,需要有效计量证书,而有计量证书,我理解为属于目录内的项目就需要有型式认定。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5:08
贸易结算指得是买卖东西过程的计费,贸易就是指得买卖,你再把你的例子用这个标准衡量一下是否属于强检。 ...

同样是这个秤,用途也相同。属于交易双方任何一方的,就要强检,属于第三方的,就不用强检?你这是又要随便解释强检目录?你被推荐的帖子不是说看用途吗?怎么有看权属了?
你觉得看权属,合理吗?
mylawer 发表于 2018-2-27 16: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02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 ...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可靠。


本条是对于计量器具主体原则性的要求,条文是相适应,保证准确可靠。法律并未要求强检,以上主体也可自愿通过校准等方式来保障量值传递准确。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木匠造了一个尺,用于科学研究,按照2017 版计量法就需要准确可靠,而准确可靠就要送检,送检一个尺子,计量所就会要求cmc,因为尺子在目录里面。而且这个尺子要求用法定计量单位,这不是难为木匠吗?
就算不要求cmc,你觉得木匠为了临时测量造一把尺子,需要去送检吗?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8-2-27 16:10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 ...



本条是对于计量器具主体原则性的要求,条文是相适应,保证准确可靠。法律并未要求强检,以上主体也可自愿通过校准等方式来保障量值传递准确。


有要求,就要有手段,不管是不是强检,使用者是被计量法纳入监督范畴的。计量监督员就可以要求使用者出具准确可靠的证据。又怎么可以自愿呢?
mylawer 发表于 2018-2-27 16: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05
同样是这个秤,用途也相同。属于交易双方任何一方的,就要强检,属于第三方的,就不用强检?你这是又要随 ...

对于这个例子来说,对法而言,用于贸易结算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计量器具,如水电气表,应该是计量法管理的重点。

对于贸易结算工具是涉及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这个在法上其实很难定义。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狼烟 于 2018-2-27 16:19 编辑
mylawer 发表于 2018-2-27 16:16
对于这个例子来说,对法而言,用于贸易结算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计量器具,如水电气表,应该是计量法管理的重 ...


很难定义,就应该放松要求,或者收缩法律适用范围,否则计量监督员就可以自由裁量了。那么法就没有严肃性了,也没有公平了。
mylawer 发表于 2018-2-27 16: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14
本条是对于计量器具主体原则性的要求,条文是相适应,保证准确可靠。法律并未要求强检,以上主体也可自 ...

有要求为何要有手段。现在法律只提原则性要求,具体是否能够达到要求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8-2-27 16:18
有要求为何要有手段。现在法律只提原则性要求,具体是否能够达到要求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 ...

有要求却没有手段,为什么要求?为了丢失法律的尊严吗?
既然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为什么要干涉,要干涉却没有确定的手段,这是闹着玩吗?
mylawer 发表于 2018-2-27 16: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11
如果木匠造了一个尺,用于科学研究,按照2017 版计量法就需要准确可靠,而准确可靠就要送检,送检一个尺子 ...

非法定计量单位,根据这次计量法新修订的条文,对于非法定计量单位将不采用行政审批的形式,而是通过规章,一揽子发布可以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形。这样更简单更明了,用于科学研究属于法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7 16: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02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 ...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可靠。

上面的法律条文,与你说的“2017版是不允许随便造计量器具用于科学研究的”,是一回事嘛?

我怎么觉得没有什么关系呢?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班级的纪律要求很严格,却没有手段监督,最后墙上的纪律要求就成了全班的笑话。就会让那些有监督手段的律条也增加被挑战的机会。

律条是为了引逗人挑战的吗?那不是增加了矛盾吗?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8-2-27 16: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8-2-27 16:21
非法定计量单位,根据这次计量法新修订的条文,对于非法定计量单位将不采用行政审批的形式,而是通过规章 ...


关于法定计量单位,我有个意见帖子,在官方征求意见帖子中建立了超链接,您是否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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