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2 19:49 编辑
10楼某版主在其它主题一口咬定测量仪器没有重复性,现在又说“计量标准有‘重复性’是确定的”,其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恶劣学风,无时无刻都在挖空心思绞尽脑汁的找机会施展,大家千万不要被他无根无据瞎编杜撰出来的东西给忽悠了。 测量仪器不仅有重复性,而且一定有,不仅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不断发布的新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就是铁的事实。新版JJF1001不仅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而且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取而代之的是以“测量精密度”定义的“测量重复性”。而“测量精密度”术语定义已将测量仪器的特性“示值”与测量结果的“测得值”两个概念同时引入了“测量精密度”名词术语定义中,即: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某版主故意只说取消了前者,而不说也取消了后者,企图达到以偏概全,正经歪念之目的。新版JJF1033根本不是取消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旧版JJF1033错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叫成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因为新旧两版的重复性试验方法没有任何的变化。JJF1033不评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不代表其它所有的规程/规范都不评定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事实上绝大多数的规程/规范都是评定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 无论是“示值重复性”还是“示值变动性”或者是“示值波动性”,都是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不精密程度,完全符合“测量精密度”的定义。某版主仅仅看到“测量精密度”术语定义注1中有限的示例,就毫无任何理由的断言极差(或相对极差)不能表示“测量精密度”或“示值重复性”。难道用此“极差”除以极差系数就变成“重复性”啦?多测几次其性质就从测量仪器的属性变成测量结果的属性啦?简直是无稽之谈。试验次数的多少,以及数据处理的方式是根据试验的目的和重要性,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的。科学理论研究、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制、探索性试验、产品的型式评价等要求高的场合,可以增加测量次数以标准偏差表示;而对于日常的检定/校准、普通的测量等要求不高的场合,用少量的试验及测量次数,采用“极差”或“相对极差”表示“重复性”,完全可以达到目的和要求,为何要千篇一律采用实验标准差来表征呢? 你在1楼所说的最后一句话(“获得标准重复性需要一个稳定的被检,获得结果的重复性亦需要一个标准。”),我觉得对了一半,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值得商榷。考核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必须要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以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降至最低;而“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则不应限制被测对象要稳定,重复性试验的结果该是多大就是多大,它是客观反映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在满足量传关系的前提下)。不可能“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大,就说测量设备(或计量标准器)不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