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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建标后强检的压力表可以自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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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lgs2004 发表于 2018-5-19 15: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19 13:38
  空压机上一般都有一个储气罐,储气罐属于压力容器,因此对储气罐应该安装有安全防护的安全阀。人们为 ...

谢谢普及这些安全常识,没有搞这些压力的东东,只是联系检定时回复了10台空压机可以有20台压力表强检,没有去深究为什么。
路云 发表于 2018-5-19 23: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建了标就可以检定企业内部相应项目的强检计量器具”是站不住脚的,开展内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得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办理授权法律手续。检定规程是技术文件,不是管理文件,检定规程只是规定检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检定规程的确没有区分强检与非强检,也没有义务区分强检与非强检,区分强检与非强检是计量管理的责任,不是计量技术的责任。

凭什么站不住脚啊?所建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不授权就能站得住脚吗?凭什么?把不授权的理由说出来给大家听听。人、机、料、法、环各方面哪方面达不到要求?过去强检收费,政府衙门巴不得企业的强检器具越多越好,授权越少越好;现在强检免费了,估计政府衙门又巴不得强检器具越少越好,希望所有的强检器具都能够企业自检。该改变官本位衙门作风的是政府行政部门,而不是企业。

什么叫你认为以后很有可能取消“非强制检定”一说,而把非强制检定划归计量校准的范围既然现在没有取消,你想以检定方式溯源,就老老实实听党的话,按照法律法规去实施。否则就老老实实滚一边去,拿不出证据就少插嘴嚼舌,没有人会因为少了你这根“搅屎棍”而感到不适。

路云 发表于 2018-5-19 23: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某人的天门实在是高呀,观察空压机润滑油的多少还需要用压力表来观察吗?哪台空压机运转部件的润滑需要加压才能完成的?一个液位标示刻线就足以解决问题。不懂就少编这些让人啼笑皆非的外行话了。什么叫“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不会超过两只”呀?涉及安全防护的压力表该几只就几只,也许每台空压机上的压力表就只有一只呢。每台两只的指标也不是用户确定的,而是承检机构确定的。不清楚原因和理由就别在这里瞎猜,妄下“规定是正确”的断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20 16: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考核和强制检定授权是两回事,一个是执行的JJF1033,另一个执行的是授权规定,所建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而不授权强制检定的企业计量机构比比皆是,怎么就站不住脚?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检定与校准,将来计量法换版怎么改,让时间来检验吧。总之,计量法的换版趋势在那里明摆着,单一的“器具法”改为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量值法”是必然趋势。
  有的人语文水平的确是不敢恭维,23楼说“我们这里一台空压机只给两台强检压力表指标,其他都是非强检的”,有个人就跳出来较劲“也许每台空压机上的压力表就只有一只呢”,呵呵,“只有一只”难道与23楼说的有本质区别吗?你有本事倒是举个例子有哪台空压机上的压力表有三只或七八只属于强制检定来反驳啊?
路云 发表于 2018-5-20 18: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的考核就只有JJF1033吗?JJF(军工)5-2014《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是用来干什么的?狗屁都不懂。所建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而不授权强制检定的企业计量机构的确比比皆是,但这些企业内部所使用的强检压力表自己检的也比比皆是。国防军工系统基本上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就相当于相应项目的强检授权,上级计量主管部门也没有颁发过什么“强检授权证书”。请问有哪家国防军工企业的压力计量标准通过考核后不检强检压力表的?

“只有一只”难道与23楼说的有本质区别吗?你有本事倒是举个例子有哪台空压机上的压力表有三只或七八只属于强制检定来反驳啊?

你怎么就知道没有本质区别呀?为什么不规定1只/台,或3只/台呀?你说不超过2只/台就成圣旨啦?言下之意承检机构是按照你的理解来规定数量限制的咯。你倒是有本事找几台有两个压力表的空压机出来给大家开开眼界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21 15: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谈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他跟你讲国防军工和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人家说一台空压机上的强制检定压力表不超过2只,他在那里煞有介事地批评说错了,一台空压机只能有一只,还理直气壮地反问为什么不规定1只/台,或3只/台呀?如果有谁不知道什么叫狡辩,什么是说西指东,就读读30楼的帖子吧,30楼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狡辩的范例,一个说西指东的范例。呵呵。
路云 发表于 2018-5-21 17: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混九规”跟谁谈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啊?与楼主的主题有什么关系呀?你怎么不说偏题啦?是哪个不要脸的先在这里东扯西绕啊?楼主说死了他的标准是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吗?不可以是行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吗?在你眼里不就只有JJF1033吗。本论坛是什么?是“国防计量论坛”,说国防军工行业计量标准和军事计量标准,难道不是地方?你以为你还是当年不可一世的“版主”是不是?狗屎一泡。

一台空压机上有几个压力表?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人家上级承检机构指定2只/台,必有其原因和理由。不清楚就上承检机构咨询一下,少在这里以“权威发布”的口吻唆泡。

flong99 发表于 2018-5-26 18: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大家都说的很好
xingxingdong 发表于 2018-5-27 15: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必须要申请强制授权,
路云 发表于 2018-5-27 22: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xingxingdong 发表于 2018-5-26 19:02
不可以,必须要申请强制授权,

国防军工系统无需另外申请强制授权,只要所建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主管部门的考核,就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包括强检与非强检)/校准技术服务。

xingxingdong 发表于 2018-5-28 17: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5-27 22:51
国防军工系统无需另外申请强制授权,只要所建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主管部门的考核,就可以在规定范围内 ...

谢谢你的指正,不了解军工系统,民用的必须要,因为我们单位就是这样的。呵呵
路云 发表于 2018-5-29 04: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28 08:15 编辑
xingxingdong 发表于 2018-5-27 21:29
谢谢你的指正,不了解军工系统,民用的必须要,因为我们单位就是这样的。呵呵 ...


1、企业建标后有没有不授权的?

2、如果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授权,有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5-30 1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1、企业建标后有没有不授权的?    这个应该有不少
2、如果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授权,有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不授权还需要给理由吗?如果非要给,那就是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独立性不足,公正性不够,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还有一点,企业建标大多数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政府不鼓励。
路云 发表于 2018-5-30 21: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30 01:23 编辑

不授权还需要给理由吗?如果非要给,那就是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独立性不足,公正性不够,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还有一点,企业建标大多数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政府不鼓励。

这也能算让人信服的理由?那么请问:对非强检器具的检定算不算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企业不是因为送检成本远大于自检成本,谁还会去考虑申请建标啊?相信没有哪家企业会傻到去做这种赔本赚吆喝的事儿。再说企业建标开展自检的目的,同样是为了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与安全,你是不是将企业建标的目的,都想象成是为了忽悠政府与客户啦?没有必要担心企业会不重视自己的产品质量与安全吧。

什么叫低水平重复建设呀?这与强检不强检有什么关系?真要如此,计量法干脆删除“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内容好了。你政府明知道这么多企业所建计量标准是低水平重复建设,那你还要受理、考核、批准干什么?这又是什么理由呢?

界定企业能否开展检定(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的,是考核企业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能力,而不是去看政府衙门愿不愿意授权的脸色。

fjfh 发表于 2018-6-6 10: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标了,说明你是有这个能力的,但还要合法才行,没有取得授权之前,你是没有资格出证书的。你可以自己私下试试,表是否有问题,但你没有资格证明其合格。
雁渡寒潭 发表于 2018-6-6 11: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路云 发表于 2018-6-6 12: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fjfh 发表于 2018-6-5 14:21
建标了,说明你是有这个能力的,但还要合法才行,没有取得授权之前,你是没有资格出证书的。你可以自己私下 ...


我前面已经说了,目前的授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建标考核合格后还需另外申请强检授权,这种情况多见于地方;另一种是建标经考核合格后即为授权(包括强检与非强检),无需另外再授权强检授权,这种情况在国防军工系统都是这么实施的。两种方式都是合法的。现在讨论的问题是企业所建立的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强检不授权有没有依据,有没有道理。强检器具合格与否的结论,授权机构与非授权机构的检定过程与判定依据难道有区别?不是依据检定规程吗?非授权机构检定合格的器具,难道送至授权机构检,会检出不合格的结论来?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6-6 12: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6-6 12:08
我前面已经说了,目前的授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建标考核合格后还需另外申请强检授权,这种情况多见于地方 ...

是否授权,以及授权给谁,这个权力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手上
路云 发表于 2018-6-6 13: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5 17:45 编辑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6-5 16:18
是否授权,以及授权给谁,这个权力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手上

我现在问的是依据与理由,不是让你回答政府衙门玩弄权术合理。是不是因为权力在政府手里,政府就可以不讲道理的任性?

silili 发表于 2018-6-6 13: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建标以后只能对本企业内部开展非强检 强检的项目是不能做的
路云 发表于 2018-6-6 14: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5 18:13 编辑
silili 发表于 2018-6-5 17:57
不可以 建标以后只能对本企业内部开展非强检 强检的项目是不能做的

还是没有回答关键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做?人、机、料、法、环各方面,哪方面不满足要求?是不是只能回答“因为没有授权”?再问“为什么不授权”?是不是回答“因为不愿意授权,所以不授权”?言下之意就是“这碗饭我要吃,所以不给你吃”,是不是?除此之外,还能给出什么更奇葩的理由?现如今强检免费了,你再去问政府衙门,看看他们是否还这么“牛逼”。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6-6 14: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部份条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路云 发表于 2018-6-6 14: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6-5 18:16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部份条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 ...

这个《管理办法》我都不知道看了多少遍了。特意强调涉及企业内部强检的条款只有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三)、(四)款。从头至尾也没有找到一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授权的规定。能解释我提出的疑问吗?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6-6 15: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几个原则中最后一个“利于管理”,第五条第三款检定、测试人员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第四款保证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对于小规模的企业计量机构不容易满足。取消检定员证之后,我估计对检定人员都要通过注册计量师考试才能算考核合格了,如果不申请强检授权,内部培训发证都会认可
路云 发表于 2018-6-6 16: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5 20:09 编辑

你政府检就“利于管理”,企业自检就不利于管理啦?所谓“授权管理”包括强检授权与非强检授权两部分,那是不是说非强检器具都不利于管理了。别忘了,你政府还有行使监督的权呢?你定期下去监督啊。不能说坐在家里等人送上门来就叫“利于管理”吧?

第五条第三款检定、测试人员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该条款与强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是开展检定,人员都必须取证授权。

第四款保证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对于小规模的企业计量机构不容易满足。这只是你个人成见,不代表事实。难道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测试结果的公正性就容易满足啦?怎么个满足法子?与强检的区别在哪方面?

取消检定员证之后,我估计对检定人员都要通过注册计量师考试才能算考核合格了,如果不申请强检授权,内部培训发证都会认可。

“内部培训发证都会认可”,这完全是你政府的不作为。企业内部有没有这方面的培训师资、能力与资质,你监管部门不知道吗?人员不都是经过你考核的吗?你是怎么考核的?是不是放了水呀?你政府应严加监管,完全可以把培训考核权委托给具备能力和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计量技术机构(如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计量技术机构)。

取消检定员证都要通过注册计量师考试,这些与强不强检都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说你通不过注册计量师考试,不能检强检器具还可以检非强检器具。能检非强检器具,就能检强检器具。看看有谁的《检定员证》上注明了“只允许检非强检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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