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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ee14

[数据] 关于期间核查的疑问(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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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0 14: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24楼某人自己不懂,还好意思耻笑别人。都要正常那还要期间核查干什么?
发表于 2020-9-14 17: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9-10 13:59
刚刚溯源回来的仪器,并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说一定没有问题。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需要通过邮寄,或物流快 ...

那你这样说检定和校准都没有意义了反正在路上要坏的不是吗?
发表于 2020-9-15 06: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zm04558 发表于 2020-9-14 17:45
那你这样说检定和校准都没有意义了反正在路上要坏的不是吗?

没有说经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就一定会有问题,但你要核查、验证、确认啊,要拿数据证明它确实未发生变化呀。再说我已经说了,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那些便携式的、非固定安装的、非下现场检定/校准的、需要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送检的测量设备。对于那些大型或固定安装的、需要检定机构下现场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刚检定合格后,肯定是正常的呀(除非上级计量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有问题,那也应该由上级机构去进行期间核查),这还用说吗?

发表于 2020-9-15 07: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人 难道 以为 做 期间核查 是为了 仪器刚检定或校准 完 , 拿回来 看看准不准 ?

期间核查能看出来 仪器 计量性能能不能 符合 ?  那还要 检定校准干什么 ?

你自己 做做 期间核查就行了, 何必 费钱费力费时 送去 检定或校准呢?
发表于 2020-9-15 09: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期间核查是在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在实际工作的环境条件下,对预先选定的同一核查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的测量,考察测量数据的变化情况,以确认其校准状态是否继续可信。核查标准应具有需核查的参数和量值,能由被核查仪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测量,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主要是用来观察测量结果的变化,因此不一定要求其提供的参考量值。稳定性良好的日常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由于测量条件与日常工作一致,符合上述原则也是很好的核查标准。
发表于 2020-9-16 07: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29楼某人的确是不懂装懂在这里瞎嚷嚷,连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的定义都拎不清。对于因物流运输导致计量特性发生变化的设备如何识别只字不提,恐怕是没那个能耐说吧。

“校准”本身就属于“期间核查”的手段之一。“期间核查”包括计量特性的期间核查与测量功能的期间核查,计量特性的期间核查就包括准确性期间核查与其他计量特性的期间核查。其中按核查频次又可分为定期核查与不定期核查。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就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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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也有如下表述:

b.png c.png

对于上述规定,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发表于 2020-9-16 07: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jianzhong 发表于 2020-9-15 09:36
期间核查是在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在实际工作的环境条件下,对预先选定的同一核查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的测量, ...

核查标准应具有需核查的参数和量值,能由被核查仪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测量,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主要是用来观察测量结果的变化,因此不一定要求其提供的参考量值。稳定性良好的日常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由于测量条件与日常工作一致,符合上述原则也是很好的核查标准。

这个核查标准的特征量值由谁来确定?

对于没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所谓“核查标准”,通常只适用于比对法,来核查两台及以上测量设备之间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如果不一致,你也无法断定哪一台准,哪一台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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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9 22: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27楼、29楼、30楼说得很好。有人一贯混淆概念还要指责他人,在今年的注册计量师考试即将举行之际,请不要混淆“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请不要混淆“验证”、“比对”与“检定”、“校准”,请不要混淆“比对”与“期间核查”!这三种活动的定义不同,活动进行的方法不同,使用的“工具”不同,达到的目的也不同。每年的考试,“期间核查”、“验证”和“比对”、“检定”和“校准”都是必考的知识点,衷心希望今年的考生们不受一贯概念混淆者的误导。
发表于 2020-9-21 08: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19 22:51
  27楼、29楼、30楼说得很好。有人一贯混淆概念还要指责他人,在今年的注册计量师考试即将举行之际,请不 ...

请问规矩湾先生,您是几级注册计量师?是考试通过的还是认定通过的?注册计量师是在什么类型的机构注册的?

如果你什么都不是,就不要不懂装懂、好为人师
发表于 2020-9-21 17: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1 17:13 编辑

33楼的规某的确是喜好猫儿撩爪,似乎显摆得很懂似的,实则屁内容没有。有能耐替大家回答一下,送检器具取回时因物流运输的原因,导致计量性能发生了变化,该如何识别?采用什么方法验证与确认?不会又开始扯“验证”与“确认”的定义吧。那你就直接告诉大家,“期间核查”的目的是什么?

发表于 2020-9-23 02: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20-9-21 08:35
请问规矩湾先生,您是几级注册计量师?是考试通过的还是认定通过的?注册计量师是在什么类型的机构注册的 ...

  我是不是注册计量师,是几级注册计量师,我没必要向你汇报,这个问题也不是本主题帖讨论的话题。不管我是不是注册计量师,也不管我是否“好为人师”,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上世纪我就曾经是全国计量管理函授教育的教师,并被评为优秀教师,也许我可以当你的老师哦。至于“注册计量师是在什么类型的机构注册的?”人人皆知,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我真的可以告诉你。不过,我还是请你认认真真地学习去年刚刚发布的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有关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文件,文件中说的明明白白,我相信你具有一看就明白的智力,也确实用不着我教你。
发表于 2020-9-23 03: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9-21 17:09
33楼的规某的确是喜好猫儿撩爪,似乎显摆得很懂似的,实则屁内容没有。有能耐替大家回答一下,送检器具取回 ...

  如果真的如你在35楼说的那样,国家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就等于胡说八道,期间核查也就是形式主义了,因为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检定校准状态已经被你取送检对象(即被核查对象)时的不尽心,不负责任,而被破坏,无法确定了,原有的检定/校准状态被你破坏,后续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持续保持原有的检定/校准状态,也就失去了判定依据。
  至于“期间核查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你就糊里糊涂不明白吗?如果你真的不明白,我建议你去学习JJF1069的7.6.3.3条,你要想了解得更深、更具体一点,就请你学习国家一级注册计量师第四版统编教材第四章第六节,即第395页至第405页,整整10页篇幅的讲解,够详尽,够通俗易懂了。我相信你干计量一辈子,一直到退休,你一定有这本教材,也相信凭你的智力能够看得懂。
  如果你确实看不懂,只要你真心想学习,而不是天天想着要过骂街的瘾,就请再告诉我,我保证不会计较你这么多年的骂人行为,仍然可以耐心教你。
发表于 2020-9-23 17: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23 02:29
  我是不是注册计量师,是几级注册计量师,我没必要向你汇报,这个问题也不是本主题帖讨论的话题。不管 ...

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上世纪我就曾经是全国计量管理函授教育的教师,并被评为优秀教师,也许我可以当你的老师哦。

或者你真的当过什么教师,但不确定度、期间核查你基本属于一窍不通的,你的言论论坛里有目共睹

不用也许,在这个论坛里当老师,你真的不配,这里的大部分人水平都能甩你几条街


... ...我相信你具有一看就明白的智力,也确实用不着我教你

不相信你有一看就明白的智力,所以不会想着让你去看什么东西,更不想教你,你的言论已经充分说明了你的智力水平
发表于 2020-9-23 2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23 03:14
  如果真的如你在35楼说的那样,国家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就等于胡说八道,期间核查也就是形式主义了,因 ...

这得有多大的脸才能说出这样的话
发表于 2020-9-23 21: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3 22:2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23 03:14
  如果真的如你在35楼说的那样,国家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就等于胡说八道,期间核查也就是形式主义了,因 ...

如果真的如你在35楼说的那样,国家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就等于胡说八道,期间核查也就是形式主义了,因为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检定校准状态已经被你取送检对象(即被核查对象)时的不尽心,不负责任,而被破坏,无法确定了,原有的检定/校准状态被你破坏,后续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持续保持原有的检定/校准状态,也就失去了判定依据。

说了跟没说一样,与放屁无异。我自己的东西,我会不尽心不负责任将其破坏?你没吃错药吧?你都蠢到了这种地步,还好意思自封为“教师”。水平之臭是有目共睹,不大粪浇(教)屎误人子弟就算积大德了,我看应该叫“搅屎”还差不多。

JJF10697.6.3.3条,你要想了解得更深、更具体一点,就请你学习国家一级注册计量师第四版统编教材第四章第六节,即第395页至第405页,整整10页篇幅的讲解,够详尽,够通俗易懂了。

JJF10697.6.3.3条仅仅是定义,将一本问题多多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教材》(第四版)看得像《圣经》一样。对于我说的刚检定/校准完的测量设备,取回时由于物流运输的客观原因,导致计量特性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怎么去识别与核查?教材谈到了吗?这不是问题吗?没有这种可能吗?比《教材》详细得多的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你怎么不去看呀?估计你这个滥竽充数的所谓“教师”恐怕还没有涉足过吧。

看看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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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你那《注册计量师教材》要具体详细得多吧。其中第6.3.2b)款及其“注”,谈及核查标准的特征量值未知时,该如何确定。你看不看得懂什么叫“在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下”呀?什么叫“尽可能减少被核查对象因性能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呀?

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第5条,你怎么不去看呀?有没有对“准确度”的核查呀?第5.1.3.2条对核查标准的特征量值是如何要求的?

d.png

看不看得懂这句话的意思呀?

你成天欠骂、找骂、招骂成瘾,连电流方向都拎不清的人,居然也好意思开口说“耐心教你”。得了吧,你还是留着你这一肚子好“粪”吧,本人对此不感兴趣,否则会被大粪浇(教)屎,越浇(教)越臭。

发表于 2020-9-24 00: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csln先生38、39楼的回复:
  你38、39楼的帖子因为没有技术内容,就恕我不详细回复了。你34楼毫不客气地向我提的问题,我在36楼已经明确给了回答,我在37楼回答那个一贯概念混淆且以骂街著称于世的人的帖子,其实也是对你有关期间核查问题的回答。你说我“有多大的脸才能说出”,我的确是不顾自己的脸有多大,还是斗胆耐心地给你说了,至于你接受与否,以及你会怎么理解,都是你自己的权力,我不干预也不愿意干预,你我两人的帖子都在本主题帖平等地摆着,就留给楼主和量友们去评价吧。
发表于 2020-9-24 02: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喷发着恶臭语言的40楼帖子的回复:
  首先,对40楼包括“一肚子好粪”、“被大粪浇(教)屎,越浇(教)越臭”喷发着恶臭的骂语,我声明予以回避,拒绝进一步评价。
  第二,40楼说“JJF1069第7.6.3.3条仅仅是定义,将一本问题多多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教材》(第四版)看得像《圣经》一样”,且不说他对教材编写专家和编委会的恶毒攻击,对其是否饱含成心误导应考考生,有意让大家考不及格,达到破坏今年统考的恶意,实在值得怀疑。大家,特别是今年即将参加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的朋友们千万不能上当。我可以提醒应考的朋友们,考题的出题和答案判分依据就是这套统编教材,考前的复习一定要认真学习这套教材。要说需要注意的存在错误,主要还是最近几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教材来不及修改,当然因当时时间紧迫,存在着无伤大雅的枝节性错误、笔误、文字性错误也在所难免,需要持续改进,考生可以暂时不必纠结,要相信考试题会尽量回避这种错误的。
  第三,“JJF1069第7.6.3.3条仅仅是定义”话没有错,但字里行间充分反映了40楼作者瞧不起定义的内心真实面目。也正因为40楼的作者历来轻视定义,所以才会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百出。我们一定要认认真真地理解定义,如果连“期间核查”的定义都不清楚,那么怎么选择核查标准,核查对象是什么,核查目的是什么,核查被核查对象的什么特性,用什么方法进行期间核查,等等一系列问题将无从谈起。
  第四,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是通俗易懂且讲述了最基本最核心的知识要点,在时间有限而紧急的情况下,一定要以统编教材为重点学习读物,在有多余时间或工作中还应该阅读相关的标准和规范,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等,即便自己的实验室不搞CNAS认可或CMA认证,也应该学习学习。既然40楼提到并复制粘贴了部分内容,不妨也就读一读。但不要像他那样断章取义,只看自己喜欢的文字,忽视自己不愿意看的文字。例如6.3.1.1和6.3.1.2所说的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重复性”,“不一定经过校准”,是选择核查标准最为重要的条件,他偏偏不画红线,瞪着两个大眼睛就是看不见,只看见6.3.1.3。其实,6.3.1.1和6.3.1.2是选择核查标准的关键条件和必须条件,考试和工作中绝对不能遗忘。而6.3.1.3是“可以”条件,而并非“必须”条件,违背前两条不能选为核查标准,违背后一条不一定不能选为核查标准。6.3.1.3之所以列入“可以”条件,仅仅是它可以满足前两条的规定,如果垃圾堆里找到一个什么准确度等级都达不到的废品,但却满足前两条规定,这个“废品”就仍然是核查标准的最佳选择。
  第五,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第5条讲了三个期间核查方法,其实是有问题的,这三个期间核查方法其实是“能力验证”方法。其中40楼最为看重的5.1.3.2条及其公式(3)是能力验证使用的“比对法”和公式,这是为了验证实验室该校准或检测项目的能力而采用的方法。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此公式就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公式,在JJF1117《计量比对》规范中,此公式就是“归一化偏差En值”(说明:将RB∕T 143公式(3)的右边搬到左边,就是En≤1的公式)。其实,核查标准是不需要准确度,也不需要“核查标准的数据已知”的,只需要被核查对象检定/校准后立即用它检测核查标准,得到什么值没有关系,把这个值存档备案即可,这个值无论多大,无论用来判定被核查对象合不合格,都代表了“原有校准状态”,后续期间核查结果只要还是这个值,被核查对象也就保持着“原有校准状态”。
发表于 2020-9-24 07: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人就是搞笑, 动不动就说 计量器具 检定或校准 后 , 拿回 本机构 就发生 计量器具 计量特性发生 重大变化的。

你家的计量器具这么 矫情 ?  全国有多少 计量器具 检定或校准 后, 拿回本机构的, 按照你的观点, 那还有 检定或校准必要?


再说, 就算 发生了 ,你拿个 核查标准 能 发现 的? 你这个 期间核查 能力这么强, 还要 送 上级计量机构 检定或校准 干嘛 ?

期间核查 说白了就是 ,  对 计量器具 在 溯源周期内 , 看个大概 。

别把 期间核查 弄的这么 高大上, 搞得这么神秘, 正真搞计量的人,谁不知道 期间核查 是 怎么一回事 。
发表于 2020-9-24 14: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一回事,会不会一定发生又是另一回事,不一定发生并不代表一定不发生。41楼某人你们家的计量器具那么牛逼,那还要“期间核查”干什么?

期间核查说白了就是,对计量器具在溯源周期内,看个大概。”也就你这种“注水计量师”才会说出这种惊人奇葩之语。有本事向大家解释一下,期间核查到底是怎么回事呀。这个大概怎么个看法呀?大概到什么程度才叫不大概呀?

发表于 2020-9-26 00: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43楼说到点子上了,“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后,拿回本机构就发生计量器具计量特性发生重大变化”,这个计量器具如此“矫情”,它还能作为计量器具特别是计量标准使用吗?它如此矫情还能送检吗?如果它不矫情,而是搬运过程中发生问题,这种机构的取件人员就那么没责任心,那么不负责任吗?如果“有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一回事,会不会一定发生又是另一回事,不一定发生并不代表一定不发生”,那么请问,为了预防万一发生,送检取回后是不是件件都还要再重新校准呢?核查标准如果真的可以用来判定被核查对象的合格性,期间核查将比计量检定、计量校准更强大,完全可以取代检定/校准,核查标准完全可以取代计量标准了,还要建立计量标准吗,还用送检吗?
  44楼询问“期间核查到底是怎么回事呀”,我在37楼就建议他“去学习JJF1069的7.6.3.3条”,“学习国家一级注册计量师第四版统编教材第四章第六节,即第395页至第405页”,教材“整整10页篇幅的讲解,够详尽,够通俗易懂了”。
  教材明确告诉我们,检定/校准使用的是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使用的是核查标准,期间核查不是检定/校准,检定/校准也不是期间核查。检定/校准的目的是获得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确保其量值溯源性,确保其计量特性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因此必须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期间核查的目的是监控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确保其持续保持原有校准状态,因此期间核查不必具有溯源性,不必具有准确性。因为核查标准不必具有准确性,所以只要具有优良的稳定性,垃圾堆里捡的废品一样是最佳核查标准,这是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分水岭。
  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校准状态,就必须知道原有校准状态。因此被核查对象校准或检定后必须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无论此次核查的结果大小如何,用这个结果判定被核查对象是否合格,都无所谓,这个测量结果都代表了“原有校准状态”,后续核查只要仍是此结果,或与此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就证明被核查对象保持了原有校准状态。44楼的作者因为长期以来混淆概念,对期间核查和检定/校准的混淆自然也不例外,甚至在40楼还将期间核查与验证比对相混淆,所以才会产生如此荒谬观点。错了也就罢了,还要万般狡辩,谁指出了他的错误,还要满嘴喷臭骂大街,此人真是无可救药也。
发表于 2020-9-26 11: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24 00:32
对csln先生38、39楼的回复:
  你38、39楼的帖子因为没有技术内容,就恕我不详细回复了。你34楼毫不客气 ...

你正面回答了什么?你除了答非所问,东扯西绕,你什么也没回答

你是不敢正面回答吧,你要是说了你连二级注册计量师也不是,你就不能滥竽充数了吧

你说你连二级注册计量师也没有考过却天天想着指导别人注册计量师考试,你可笑不



发表于 2020-9-26 20: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6 20:35 编辑

且不说他对教材编写专家和编委会的恶毒攻击,对其是否饱含成心误导应考考生,有意让大家考不及格,达到破坏今年统考的恶意,实在值得怀疑。

42楼规某除了搅屎,没别的能耐。请问我哪句话是对教材编写专家和编委会的恶毒攻击呀?哪句话是误导应考考生啦?你是没事找抽吧。

要说需要注意的存在错误,主要还是最近几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教材来不及修改,当然因当时时间紧迫,存在着无伤大雅的枝节性错误、笔误、文字性错误也在所难免,需要持续改进,考生可以暂时不必纠结,要相信考试题会尽量回避这种错误的。

以下示例摘自《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习题及案例详解》(2017版)第52页,你告诉大家,说选项AB错误的依据在教材的哪一页哪一段给出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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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示例摘自《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2017版)第27页。与上题一样,你告诉大家,不选择A的理由与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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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示例摘自《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习题及案例详解》(2017版)第47页,明显与上两题的说法自相矛盾。请问,这是无伤大雅的枝节性错误、笔误、文字性错误吗?多少年过去了,改了吗?这就是你所崇拜的“持续改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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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轮到你这位滥竽充数,大粪浇(教)屎的“教师”来“辅导”广大考生了,给广大考生一个合理的解释吧。

JJF10697.6.3.3条仅仅是定义”话没有错,但字里行间充分反映了40楼作者瞧不起定义的内心真实面目。也正因为40楼的作者历来轻视定义,所以才会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百出。

你从哪句话那个字里看出我瞧不起定义的内心真实面目呀?哪句话概念混淆,错误百出呀?你除了无中生有的造谣诬陷,施展这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低级下三滥伎俩,还有什么本事?

我们一定要认认真真地理解定义,如果连“期间核查”的定义都不清楚,那么怎么选择核查标准,核查对象是什么,核查目的是什么,核查被核查对象的什么特性,用什么方法进行期间核查,等等一系列问题将无从谈起。

多次问你刚检定/校准完的测量仪器,取回时因物流运输搬运振动等客观原因,导致计量特性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情形如何进行核查,这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关键问题要你回答,你就在这里装死。

既然40楼提到并复制粘贴了部分内容,不妨也就读一读。但不要像他那样断章取义,只看自己喜欢的文字,忽视自己不愿意看的文字。例如6.3.1.16.3.1.2所说的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重复性”,“不一定经过校准”,是选择核查标准最为重要的条件,他偏偏不画红线,瞪着两个大眼睛就是看不见,只看见6.3.1.3

我所红线标示的,恰恰是与指导实际操作有关的关键要点,你这个无赖却闭口不谈。6.3.1.3条写得清清楚楚“根据不同设备性能特点的差异,可选择以下设备作为核查标准:”谁告诉你“期间核查”只核查“稳定性”不核查“准确性”啊?第6.3.2条清清楚楚地表述了对于没有参考量值的核查标准该如何确定“参考值”,你瞎了眼看不见吗?是不是存心不想让大家知道如何操作呀?

6.3.1.3之所以列入“可以”条件,仅仅是它可以满足前两条的规定,如果垃圾堆里找到一个什么准确度等级都达不到的废品,但却满足前两条规定,这个“废品”就仍然是核查标准的最佳选择。

已经是不只一次的鼓吹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了,并且已经多次被其他量友批驳。自己单位都不从垃圾堆里捡“废品”做核查标准,却在不遗余力的鼓动别人这么做。多少年过去了,至今仍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正确,却仍然更换马甲游荡于多家论坛,用这种错误的观点忽悠误导新人及非计量人士。

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第5条讲了三个期间核查方法,其实是有问题的,这三个期间核查方法其实是“能力验证”方法。其中40楼最为看重的5.1.3.2条及其公式(3)是能力验证使用的“比对法”和公式,这是为了验证实验室该校准或检测项目的能力而采用的方法。

你到底算老几呀?你说有问题就有问题啦?谁告诉你,还是什么标准里说了“比对法”不适用于“期间核查”呀?

其实,核查标准是不需要准确度,也不需要“核查标准的数据已知”的,只需要被核查对象检定/校准后立即用它检测核查标准,得到什么值没有关系,把这个值存档备案即可,这个值无论多大,无论用来判定被核查对象合不合格,都代表了“原有校准状态”,后续期间核查结果只要还是这个值,被核查对象也就保持着“原有校准状态”。

注册计量师教材没有提供一例非固定安装的,非实物量具的,便携式测量仪器的期间核查案例。不需要准确度的前提,就是被核查对象在被核查之前就是准确的,没有这一前提,何谈“原有校准状态”?难道原有校准状态在核查前已经发生了变化(失准了),后续核查一直保持这一失准状态,这也叫“保持原有校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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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习题及案例详解》(2017版)第259页的示例,你告诉大家,这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垃圾废品”吗?

发表于 2020-9-27 03: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20-9-26 11:56
你正面回答了什么?你除了答非所问,东扯西绕,你什么也没回答

你是不敢正面回答吧,你要是说了你连二级 ...

对于你38楼和39楼除了饱含恶意而毫无技术内容的帖子,我在41楼和37楼的回答已经够直接、够正面了。如果你仍认为没有“正面”回答你,我也没办法,毕竟每个人的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我再次提醒你,这里是技术讨论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参加讨论,是不是注册计量师,是几级注册计量师,与回答问题毫不相干,即便是正在计量大学和计量学校读书的学生,同样有资格、有权力参加本主题帖乃至本论坛所有主题帖的讨论。
发表于 2020-9-27 05: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46楼帖子中的提问:
  1.哪句话是对教材编写专家和编委会的恶毒攻击呀?哪句话是误导应考考生啦?你是没事找抽吧。
  答:“将一本问题多多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教材》(第四版)看得像《圣经》一样”的言语就充满着对教材的否定与恶毒攻击,充满着对应考考生的误导,充满着对应考考生学习教材的恐惧,生怕应考考生取得好成绩。如果你要“没事找抽”,就首先抽自己的嘴巴吧。
  2.《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习题及案例详解》(2017版)第52页,你告诉大家,说选项A、B错误的依据在教材的哪一页哪一段给出了说明?
  答:关于你说的第15题为什么必须选择C,而ABD为什么错误,看样子你根本就没有学习教材就试图直接做练习题,自己不学习还要怪罪教材“问题多多”,劝应考考生不要“看得像《圣经》一样”那样去学习,你这不是蛊惑大家不要学习教材吗?我在这里诚挚地请你认真阅读和学习《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2017版)教材第78页至82页的案例2-3、案例2-4、案例2-5、案例2-7、案例2-8等等,这么多案例对为什么ABD是错误的做了详尽的解释,我相信只要看了其中一个案例的解释,你就不会提出这个问题。
  3.《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2017版)第27页多选题第4题和第18题的问题
  答:你犯了与问题2同样的错误,你根本就没有去认真学习“教材”,而且连翻阅一下都没有,你就猴急般地做练习题,你甚至把《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习题解答》的“习题解答”都看不见.《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教材是另一本书,其27页讲的是“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根本就没有一道练习题。我仍然劝你去学习学习教材,再去看练习题。计量工作是认真仔细和极其严谨的工作,你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退休了都分不清“教材”和“习题解答”的不同,真够丢人现眼的了。
  4.你到底算老几呀?你说有问题就有问题啦?谁告诉你,还是什么标准里说了“比对法”不适用于“期间核查”呀?
  我从来没有像你那样自以为算老几,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计量工作者,有没有问题是我的看法,无论对错,每一个普通计量工作者都有权发表个人的看法。但“比对法”的确不适用于“期间核查”,因为“计量比对”与“期间核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计量比对”可以是不同的实验室之间测量能力的比对,也可以用于量值溯源的一种方法,计量比对一定与准确性和溯源性相关联,而“期间核查”则是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活动,它不涉及准确性和溯源性,只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持续保持其原有校准状态。定义已经确定了两者的根本差别,不需要任何标准、规范再多余规定“比对法不适用于期间核查”。
  5.《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习题及案例详解》(2017版)第259页的第4题,你告诉大家,这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垃圾废品”吗?
  答:你不就是问为什么“A核查标准应具有需核查的参数和量值”吗?那我就告诉你,核查标准除了必须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外,还应该具有与被核查对象的参数相同量纲的参数,“确定性”指的就是“参数量值的稳定性”,你不能拿着计量单位为帕斯卡的核查标准去核查计量单位为米的被核查对象。但这是讲核查标准具有优良稳定性的参数量值是什么,并不是说参数量值必须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被核查对象的计量单位如果是“米”,某个东西(比如垃圾堆里捡的废品),其具有的量值只要稳定性好,与被核查对象量值的单位相同(也是“米”),用被核查对象对其可以实现测量,这个“垃圾里捡的废品”就是最佳“核查标准”。因此这道题的选项A也应该是正确答案。请你不要错误地以为“具有需核查的参数和量值”,就一定“具有溯源性,并比被核查对象的量值准确性高的参数和量值”。去年一级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就有类似这道题,某实验室的期间核查刚好遇到上级的比对活动,想用这次比对代替此次期间核查,请回答这样做是否正确。像你这样概念混淆,按你的误导,考生还能考合格吗?
发表于 2020-9-27 12: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7 12:09 编辑

“将一本问题多多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教材》(第四版)看得像《圣经》一样”的言语就充满着对教材的否定与恶毒攻击,充满着对应考考生的误导,充满着对应考考生学习教材的恐惧,生怕应考考生取得好成绩。

49楼的规某的确是没事找抽。注册计量师教材的问题还少吗?“注册计量师”版块那么多问题讨论难道不是问题吗?与国家标准明显冲突的表述难道不是误导吗?倒是你巴不得考生受其误导而后快。

我在这里诚挚地请你认真阅读和学习《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2017版)教材第78页至82页的案例2-3、案例2-4、案例2-5、案例2-7、案例2-8等等,这么多案例对为什么ABD是错误的做了详尽的解释,我相信只要看了其中一个案例的解释,你就不会提出这个问题。

这些解释说明几乎就是编者个人的理解,请问有依据出处吗?该教材第84页第7条所规定的9条适用范围说得清清楚楚,其中就包括(3)出版、发行出版物;(7)出具证书、报告等文件;(9)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活动。国家标准GB∕T 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1.3条规定如下:

b.png

请问该国家标准的规定有没有错?要不要执行?听谁的?按国家标准执行还是按教材执行?

教材明显将量的和差关系的表述规定,机械错误的套用到量的范围的表述里。多次修订均不予更正,难道还不叫误导吗?

你犯了与问题2同样的错误,你根本就没有去认真学习“教材”,而且连翻阅一下都没有,你就猴急般地做练习题,你甚至把《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习题解答》的“习题解答”都看不见.《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教材是另一本书,其27页讲的是“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根本就没有一道练习题。我仍然劝你去学习学习教材,再去看练习题。计量工作是认真仔细和极其严谨的工作,你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退休了都分不清“教材”和“习题解答”的不同,真够丢人现眼的了。

我在47楼的第3幅截图(18)已经说得清清楚楚是《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习题及案例详解》(2017版)第47页,你跟我张冠李戴扯什么《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习题解答》和《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呀?这是同一本书吗?自己脑瓜愚笨,还好意思耻笑别人,这下该知道谁丢人现眼了吧。

c.png

但“比对法”的确不适用于“期间核查”,因为“计量比对”与“期间核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计量比对”可以是不同的实验室之间测量能力的比对,也可以用于量值溯源的一种方法,计量比对一定与准确性和溯源性相关联,而“期间核查”则是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活动,它不涉及准确性和溯源性,只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持续保持其原有校准状态。定义已经确定了两者的根本差别,不需要任何标准、规范再多余规定“比对法不适用于期间核查”。

“比对法”是一种方法,“计量比对”是一种活动,如此常识性的问题都拎不清,还好意思在这里扯。那“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哪里又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呀?你怎么不扯啦?谁告诉你“期间核查”不涉及准确性和溯源性啊?测量设备首次核查之前都已经失准了,你不去核查它是否失准,却还吃饱了撑着去核查它是否一直保持失准状态(所谓的“稳定性”),你是不是有病啊?你都没有验证它是否失准,凭什么就断定它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呀?

核查标准除了必须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外,还应该具有与被核查对象的参数相同量纲的参数,“确定性”指的就是“参数量值的稳定性”,你不能拿着计量单位为帕斯卡的核查标准去核查计量单位为米的被核查对象。

答非所问,最为关键的何为“量值”却闭口不答。扯什么“拿着计量单位为帕斯卡的核查标准去核查计量单位为米的被核查对象”,这不就是典型的“学术流氓”吗。

但这是讲核查标准具有优良稳定性的参数量值是什么,并不是说参数量值必须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被核查对象的计量单位如果是“米”,某个东西(比如垃圾堆里捡的废品),其具有的量值只要稳定性好,与被核查对象量值的单位相同(也是“米”),用被核查对象对其可以实现测量,这个“垃圾里捡的废品”就是最佳“核查标准”。

用你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所谓最佳“核查标准”),同时对AB两台被核查对象进行核查,A的测量结果是1.03(计量单位略),B的测量结果是0.98,且后续的核查结果两者都很稳定。请问AB两者,哪一台是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还是两者都保持了原有的校准状态?

请你不要错误地以为“具有需核查的参数和量值”,就一定“具有溯源性,并比被核查对象的量值准确性高的参数和量值”。

你是不是在这里装傻呀?谁这么认为啦?不清楚就请你爬上40楼去看看清楚第6.3.2条“参考值的确定”截图下面的b)款及其备注所说的,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确定“参考量值”再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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