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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关于期间核查的疑问(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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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21: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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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ee14 于 2018-6-8 21:08 编辑

第一个疑问:
核查满意的判据是什么,是每次核查测得值减去参考值的差值,还是每次核查测得值减去上次核查测得值的差值,哪个差值与控制上下限比较?如下截图1(源于2017版《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务实》第402页):
IMG_1508.jpg
教材中(1)是说参考值的确定,(2)、(3)是说每隔一段时间对核查标准进行一次重复测量,取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4)是说控制上下限的确定,然后只字没提核查满意的判据是什么。从核查曲线图来看应该是每次核查测得值减去参考值的差值,与控制上下限比较,如果这个差值超过控制限,那么这个测得值也应该在虚线以外,这样图和方法结合应该比较直观明了。
本来应该盖棺定论了,然后再看如下截图2(源于2017版《一级注册计量师大纲习题及案例详解》第256页):
IMG_E1509.jpg
教材5中(1)是说核查标准的确定,(2)是说核查点的确定,(3)是说每隔一段时间对核查点进行一次重复测量,取平均值作为核查结果,(4)是说核查结果(此处核查结果是指差值)的确定,(5)是说这个差值与最大允许误差比较来确定校准状态(期间核查结果满意与否)。疑点在(4),两次核查结果的差值应该是指相邻两次核查测得值的差值,核查结果和已知砝码量值的差值应该是指每次核查测得值减去参考值的差值,这两种情况到底怎么选是疑问。我请教了一些同事,他们说两种确定差值的方法都行,但我觉得这个差值应该是每次核查测得值减去参考值的差值,就拿选择1g砝码做核查标准对天平进行期间核查举例,假如在天平刚检定后,立即对天平进行第一次核查,测得值1.003g作为参考值赋予砝码,隔一段时间进行第二次核查,测得值1.005g,再隔一段时间进行第三次核查,测得值1.007g,如果天平的最大允许误差是0.003g,那么选择不同的差值与最大允许误差比较就有不同的结果。如果用每次核查测得值减去参考值的差值,那么第三次核查测得值1.007g减去参考值1.003g等于0.004g大于最大允许误差0.003g,核查结果不满意;如果用相邻两次核查测得值的差值,那么第二次核查测得值减去第一次核查测得值、第三次核查测得值减去第二次核查测得值都等于0.002g小于最大允许误差0.003g,两次核查结果都满意。我个人更倾向于每次核查测得值减去参考值的差值与最大允许误差比较,来确定核查结果的满意与否,因为如果用相邻两次核查测得值的差值与最大允许误差比较,虽然可能每次这个差值都小于最大允许误差,但是如果这个差值一直向一个方向发展,最后核查的测得值可能已经远远偏离了参考值,这样的仪器是不满足测量要求的。

第二个疑问:
这两天查找计量论坛关于期间核查的帖子,发现期间核查有很多方法,比如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一级注册计量师教材中对这两种方法的讲解是在计量标准考核中检定和校准结果的验证中提到的。在查了帖子以后才知道这两种方法也适用于期间核查,那么我有疑问了,教材不是说期间核查是实验室自己用比较简单和经济的方法,在两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对对仪器进行核查,以确定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状态持续有效吗?传递比较法需要找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比对法要找尽量多的实验室,如果只是为了确定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状态持续有效,那还不如直接再检定、再校准都比上面这两种方法简单易行。我想问在实际工作中计量工作人员真的会使用这两种方法做期间核查吗,还是只是理论层面?
发表于 2019-5-23 19: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手同问。没人解答吗?
发表于 2019-5-24 10: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期间核查应该是自己用手段进行核查,不应该有传递法和比对法,因为麻烦,成本高,这不应该叫期间核查的。如果这样的话,就是直接送上级检定校准了。

第二,期间核查的标准,无论通过什么手段,什么方法,最终应该是确认计量标准的误差或U满足原有的限定值。从期间核查的定义也能看出,“确定计量标准是否保持其校准状态”
发表于 2019-5-24 13: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期间核查是评价仪器“稳不稳”,而不是“准不准”,所以才会出现第(4)点的两种判定方法都可以选的原因吧,两种方法都能体现数据的“稳定”
发表于 2019-7-22 09: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车腹笥 发表于 2019-5-24 13:44
个人看法:期间核查是评价仪器“稳不稳”,而不是“准不准”,所以才会出现第(4)点的两种判定方法都可以 ...


赞同,期间核查的方法和评定都自己确定。所以就不具备溯源,无法知道准不准,只知道稳不稳
===========
以下评定方法(请参考):
1.测得核查标准的平均值与核查标准给定值的差小于该点的MPE
2.重复性测量的标准偏差小于1/3 U
3.两台或者多台同等精度的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Y1-Y2<=SQRT(n-1/n)
发表于 2019-7-22 09: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间核查不是一般都是标准物质自查 和其他实验室比对
发表于 2019-7-22 09: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标准值的 用测得值减去标准值的绝对值除以最大允许误差乘以k   根据En值得范围确定是否合格 预防 还是不合格
发表于 2019-8-9 15: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期间核查是帮你缩小检查你计量标准器出问题的时候的周期!比如你的计量标准不准了 是1-6月出的问题 还是7-12月出的问题。如果你不做期间核查,那么你就必须检查一年内的检定报告。如果改成三个月的核查周期,那么效率就会更高
发表于 2019-8-9 16: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kee14:在1楼的例子  就拿选择1g砝码做核查标准对天平进行期间核查举例,假如在天平刚检定后,立即对天平进行第一次核查,测得值1.003g作为参考值赋予砝码,隔一段时间进行第二次核查,测得值1.005g,再隔一段时间进行第三次核查,测得值1.007g,如果天平的最大允许误差是0.003g,那么选择不同的差值与最大允许误差比较就有不同的结果。如果用每次核查测得值减去参考值的差值,那么第三次核查测得值1.007g减去参考值1.003g等于0.004g大于最大允许误差0.003g,核查结果不满意;如果用相邻两次核查测得值的差值,那么第二次核查测得值减去第一次核查测得值、第三次核查测得值减去第二次核查测得值都等于0.002g小于最大允许误差0.003g,两次核查结果都满意。
这里面第三次核查的,测得值1.007g,应该减去第一次核查,测得值1.003g作为参考值赋予砝码,而不是减少第二次核查的结果,减去第一次的差值也是0.004g,也是不满意的,所以两种计算方法都可以。
 楼主| 发表于 2020-7-30 09: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9-8-9 16:46
楼主kee14:在1楼的例子  就拿选择1g砝码做核查标准对天平进行期间核查举例,假如在天平刚检定后,立即对天 ...

嗯,我也这么认为,所以期间核查是用每次核查的测得值减去参考值,而不是相邻两次核查测得值之差与控制线比较。
发表于 2020-8-9 21: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车腹笥 发表于 2019-5-24 13:44
个人看法:期间核查是评价仪器“稳不稳”,而不是“准不准”,所以才会出现第(4)点的两种判定方法都可以 ...

“稳不稳”应该是以“准”为前提下才有意义,如果开始就不准,之后一直保持不准,这样的所谓“稳”又有什么用呢?

发表于 2020-8-9 21: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9-8-9 16:46
楼主kee14:在1楼的例子  就拿选择1g砝码做核查标准对天平进行期间核查举例,假如在天平刚检定后,立即对天 ...

你的“核查标准”的特征量值到底是1 g还是1.003 g?这涉及到被核查对象准不准的问题。如果“核查标准”根本就没有可溯源性的特征量值,那么就谈不上“准确”(1 g这一所谓的“特征量值”此处毫无作用与意义),与路边捡一块鹅卵石做“核查标准”没什么本质区别。这种情况只能采取与被核查对象同参量的多台仪器间进行横向比对的方式,来判断哪一台仪器有问题。

发表于 2020-8-10 10: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核查标准的量值是首次核查时候赋予的,对天平来说用一个螺丝帽来做核查标准都是可以的。
对核查标准的要求是具有长期稳定性,而不是准不准。
发表于 2020-8-10 15: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心如止水 发表于 2020-8-10 10:36
核查标准的量值是首次核查时候赋予的,对天平来说用一个螺丝帽来做核查标准都是可以的。
对核查标准的要求 ...

哪里有这样的规定和案例?你这似乎不像是期间核查,倒有点像稳定性考核。

发表于 2020-8-10 17: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车腹笥 发表于 2019-5-24 13:44
个人看法:期间核查是评价仪器“稳不稳”,而不是“准不准”,所以才会出现第(4)点的两种判定方法都可以 ...

那还要首次核查有何用?
发表于 2020-8-10 17: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核查减去第一次核查的参考值
发表于 2020-8-10 18: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方面站的是有好的的份
发表于 2020-8-10 20: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zm04558 发表于 2020-8-10 17:43
每次核查减去第一次核查的参考值

如果第一次核查所得到的“参考值”就不是准确的值(而且可能超出了最大允差的范围)怎么办?是不是每一次核查都保持这一超差水平,就表明期间核查的结果就OK啦?

发表于 2020-8-11 01: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大多数量友的观点。要严格区分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千万不能将这两个不同概念像有的人那样又犯概念混淆病了。
  期间核查的目的是监控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关键点是历次核查结果“保持不变”。因此核查标准的关键特性是其稳定性足够好,而不必具有溯源性,其准确性不一定非要好,甚至只要稳定性足够好,准确性极差(例如是废品),仍然是绝佳的核查标准。检定/校准的目的是使被检测量设备的量值得到溯源,保持被检对象的“准确性”,因此计量标准与核查标准的不同点就在于一个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其准确性一定优于被检对象,另一个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关键是稳定性优于被核查对象。
  如果检定/校准回来第一次核查所得到的“参考值”(即首次核查结果)就不是准确的值(例如严重超出最大允差范围,连最低准确度等级都达不到),那么以后每一次核查只要都保持这一超差水平不变,的确就表明被核查对象保持了原有检定或校准状态,期间核查的结果判为OK。反之如果核查结果表明被核查对象变成完全符合检定规程的准确度等级要求了,就表示其“稳定性”发生了重大改变,被核查对象原有检定或校准状态发生了改变,期间核查结果就应该判为不合格,此时必须查明本次核查不能“保持原有状态”的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发表于 2020-8-11 08: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就是胡扯上瘾,什么事都能胡扯一通

哪里会有稳定性足够好,准确性极差(例如是废品)的东西,只要稳定性足够好,就可以准确性足够高

只要稳定性足够好,傻子都明白影响其准确性的偏移量或误差极容易修正,有证明其稳定性足够好的功夫能把偏移量修正N次了
发表于 2020-8-11 16: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0楼量友的观点。
        某人确实是胡扯一气,大家注意识别,千万不要被误导。其人概念不是一般的混乱,期间核查是什么性质的工作,至今他也没弄清楚。

        JJF1069和CNAS有关文件要求,实验室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计量标准进行核查。只要做过这些工作的都清楚,这是一项比较严谨的工作,从制订核查计划,到完成核查工作,填写核查记录,最后完成期间核查报告,上交存档,每一步都是按照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完成。所以说这是一项非常严谨的计量工作,我国《计量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工作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所以在期间核查工作中使用“废品”是违法行为。这个人很多次在这里散布,推销这个荒谬的言论了,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所以请大家特别注意,千万别上他的当。

        关于核查标准的溯源性,我觉得有必要仔细研究一下自己的《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看看其量值是否参与了最终核查结果的计算。如果最终核查结果与其数值有关,那么,就必须具有溯源性,否则,在最终核查结果的表达式中,将出现一个未知数,使整个核查工作失去意义。
发表于 2020-8-11 1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8-11 19:23 编辑

如果检定/校准回来第一次核查所得到的“参考值”(即首次核查结果)就不是准确的值(例如严重超出最大允差范围,连最低准确度等级都达不到),那么以后每一次核查只要都保持这一超差水平不变,的确就表明被核查对象保持了原有检定或校准状态,期间核查的结果判为OK

19楼规某人的确就是嘴贱难耐,热衷于拨弄搅屎棍搅局。以上表述纯粹就是胡说八道。请问哪家单位是这么做的?你自己单位是这么做的吗?把你们单位的期间核查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看呀。自己单位都不从垃圾堆里捡废品当核查标准,却在这里不遗余力,多年屡次在论坛里忽悠别人这么做,的确是龌龊至极。

被核查对象(如:多功能校准源、标准数表等)送检取回时,就因为物流运输等客观原因,导致计量器具的性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你用一个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进行首次核查,根本就识别不了被核查对象的计量特性已经发生了变化,还“OK”呢,“OK”个屁呀。你们单位就用你这种大粪浇(教)屎的臭水平核查出来的所谓“OK”仪器去做检测、试验吗?

反之如果核查结果表明被核查对象变成完全符合检定规程的准确度等级要求了,就表示其“稳定性”发生了重大改变,被核查对象原有检定或校准状态发生了改变,期间核查结果就应该判为不合格,此时必须查明本次核查不能“保持原有状态”的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你是怎么用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核查出被核查对象完全符合检定规程的准确度等级要求的?狗屁不通!

发表于 2020-9-8 17: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8-10 20:52
如果第一次核查所得到的“参考值”就不是准确的值(而且可能超出了最大允差的范围)怎么办?是不是每一次核 ...

怎么会呢?第一次核查的时候是刚刚溯源回来时 这个差值肯定是准确的 如果有问题检定或校准的时候就告诉你了
发表于 2020-9-9 08: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某人又在搞笑了 !!!!!!

被核查对象(如:多功能校准源、标准数表等)送检取回时,就因为物流运输等客观原因,导致计量器具的性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按照 你这种说法, 那 设备 还有 检定或校准 的必要吗 ?  取回来就不准了 。。。。。 人才啊 ,,,这种话都说的出来 ,。。
发表于 2020-9-10 13: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zm04558 发表于 2020-9-8 17:32
怎么会呢?第一次核查的时候是刚刚溯源回来时 这个差值肯定是准确的 如果有问题检定或校准的时候就告诉你 ...

刚刚溯源回来的仪器,并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说一定没有问题。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需要通过邮寄,或物流快递方式运输的仪器设备。我们以及我们的客户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上级机构检定/校准时都正常,取回后一用就感觉数据对不起来,经横向比对验证才发现问题。你没有遇到,不代表这种现象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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