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主题已被关闭,故重新开帖。以下是针对规矩湾在原主题关闭前的回复: 但失准与否的判定是检定/校准的目的,绝非期间核查的目的,期间核查的目的只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 谁告诉你准确度不是期间核查的目的之一呀?谁有告诉你原有校准状态不包括准确度啊? 很清楚你的观点是期间核查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核查标准的准确性要高于被核查对象,你的这个提问也进一步证明你坚持这一错误观点。我之所以说垃圾堆里捡的废品只要稳定性足够好,就是最佳核查标准,正是批驳你的这个谬论。 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度核查所用的“核查标准”,当然要高于被核查对象了,这是常识性的问题,亏你说得出口。请问哪家单位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度核查所使用的“核查标准”的准确度不高于被核查对象啊?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度期间核查算不算?使用工作计量标准(非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度期间核查算不算?让你拿出你们单位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核查标准”的证据,这么多年你拿出来了没有?你不就是在这里自拍脑袋编造谎言来忽悠欺骗误导广大量友吗。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充其量也就只能作为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9.2条所说的,作为其它功能期间核查的所谓“核查标准”。 你的观点还不清楚吗,无非就是认为期间核查就是查“稳定性”这一个计量特性,却对期间核查还包括“准确性”、“重复性”、“灵敏度”、“漂移”等等众多计量特性的核查,以及其它功能特性的核查一无所知。 CNAS-GL042的3.2条“核查”定义是“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按照规定程序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方法要求或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操作”,是用英文“检查checks”定义了“核查”,用“测量设备的中间检查”替代了“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是“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测量方法要求或规定计量要求,而并非为了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准状态”,并非“期间核查”。“验证”自然要包含测量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的“校准(计量特性的检查)”、“计量特性的检查”和“功能的检查”,以及“使用中的”“计量特性检查”和“功能检查”(见该标准的图1)。 第3.3条的“期间核查”定义却只字不提,“期间核查”的定义哪里不是用英文“check”,嚼这种烂舌你觉得有意义吗? 所以CNAS-GL042名称应该是“计量验证”指南,而不是“期间核查”指南。 自己对CNAS从未涉足,不懂装懂说出这种令人耻笑的外行话也就不足为奇了。《仪器验证实施指南》CNAS有专门的实施指南CNAS-GL040:2019。 注册计量师教材缺少比对法作为期间核查的手段,恰恰说明了这是教材的缺限与不足。无论是CNAS标准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TRL-006 :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还是国家标准GB∕T 37536-2019《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设备期间核查规范》,以及行业标准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都无一例外的将比对法作为期间核查的方法之一。尤其是GB∕T 37536-2019《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设备期间核查规范》的附录部分,几乎所有的案例所使用的核查标准,都有准确度的要求。只有A.6的示例没有提出核查标准的准确度要求,但该示例也只能采用比对法进行期间核查。 我可以肯定的说,这个标准错用了“期间核查”的术语,与注册计量师教材讲述的基本知识不相符。因此,我要在此顺带提醒各位注册计量师应考人员,千万不要受此影响把“期间核查”与“计量验证”和“计量比对”的概念搞混淆了,一定要认真学习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以统编教材为准。 你以为问题诸多的注册计量师教材是没有错误绝对真理包治百病的膏药啊,那为什么我上面列出的众多标准都不予你这副“膏药”相符呢?你又作何解释呢?难道你要将这些标准推翻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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