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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关于期间核查的疑问(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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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ln 发表于 2020-9-27 19: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你38楼和39楼除了饱含恶意而毫无技术内容的帖子,我在41楼和37楼的回答已经够直接、够正面了。如果你仍认为没有“正面”回答你,我也没办法,毕竟每个人的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我再次提醒你,这里是技术讨论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参加讨论,是不是注册计量师,是几级注册计量师,与回答问题毫不相干,即便是正在计量大学和计量学校读书的学生,同样有资格、有权力参加本主题帖乃至本论坛所有主题帖的讨论。

你正面回答了什么?问你是几级注册计量师,你回答了吗?

哪句话对你有恶意了呢?明明连二级注册计量师也没有考过,却偏偏充注册计量师老师,这叫诈骗,说你滥竽充数冤枉你了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28 02: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1.问:谁告诉你“期间核查”不涉及准确性和溯源性啊?测量设备首次核查之前都已经失准了,你不去核查它是否失准,却还吃饱了撑着去核查它是否一直保持失准状态(所谓的“稳定性”),你是不是有病啊?你都没有验证它是否失准,凭什么就断定它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呀?
  答:请不要混淆“失准状态”与“稳定性”,如果原有校准状态(即初次核查)是“失准状态”,后续核查仍然是“失准状态”的数据,这个被核查对象稳定性仍然是好的,其原有校准状态仍然是保持着。我再次劝你认认真真地学习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教材里说的够明白了。如果你不是“有病”,你就一定能看到关于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的区别,看到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区别,一定会看到核查标准只需稳定性好,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而计量标准必须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这是两者之间的“分水岭”。判定被核查对象是否“失准”的活动是检定/校准,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校准状态(即稳定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活动是期间核查。
  2.问:答非所问,最为关键的何为“量值”却闭口不答。扯什么“拿着计量单位为帕斯卡的核查标准去核查计量单位为米的被核查对象”,这不就是典型的“学术流氓”吗?
  答:骂人“学术流氓”的人正是典型的“学术流氓”。何为“量值”的问题如果你真的不懂,请你去学习JJF1001的定义。核查标准必须具有优良的稳定性,当然指的是量值的稳定性,但量值的稳定性并不需要量值的准确性,请不要混淆“稳定性”与“准确性”概念。在期间核查时,核查标准的量值不需要准确性,因此可以不必知道它的大小,核查标准仅仅是个媒介,只需要用被核查对象对其测量,测量的目的是留下被核查对象当前的量值,也就是留下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以便后续核查结果与这个保存在核查标准上的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相比较,确定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是否变化以及变化大小。因此,期间核查可以完全不知核查标准量值的大小,期间核查与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没有丝毫关系。你是概念混淆上了瘾,我劝你不要把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大小与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硬拉在一起相混淆。
  3.用你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所谓最佳“核查标准”),同时对A、B两台被核查对象进行核查,A的测量结果是1.03(计量单位略),B的测量结果是0.98,且后续的核查结果两者都很稳定。请问A、B两者,哪一台是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还是两者都保持了原有的校准状态?
  答:A、B两台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肯定不会相同,校准回来后立即用两台被核查对象对同一个核查标准(它可能是捡来的废品)进行测量,1.03和0.98就分别是A、B两台被核查对象在核查标准这个媒介上留下的“原有校准状态”量值大小。后续的期间核查是否保持原有校准状态,A应与其原有核查结果1.03相比较,B应与其原有核查结果0.98相比较,只要各自相差不大,就可以判定A、B都稳定,都保持着各自的原有校准状态。1.03和0.98很可能都不是核查标准的量值,核查标准不是计量标准,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完全没必要知道。我再次提醒你请不要把被核查对象原有校准状态的“存档值”与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相混淆,认为是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
  4.问:你是不是在这里装傻呀?谁这么认为啦?不清楚就请你爬上40楼去看看清楚第6.3.2条“参考值的确定”截图下面的b)款及其备注所说的,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确定“参考量值”再来说话。
  答:如果你真的没“装傻”,你就一定是真傻。你自己“爬上”你的40楼去看看吧,你完全混淆了计量比对与期间核查。计量比对时,为了验证各参比实验室能力高低,是否满足该测量项目的要求,每个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都必须与同一个“参考值”相比较,因此计量比对首先必须确定“参考值”。但,期间核查根本不需要“参考值”,而只需与被核查对象自己的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相比较。所谓“原有”就是被核查对象校准回来后立即对核查标准测量。核查标准不是计量标准,因此测得的这个值不是“校准结果”,不能反映被核查对象的准确性,由于核查标准的量值不需要准确性,可大可小,所以测得值甚至可能离上级校准结果相差甚远。但,核查标准稳定性极佳,这个测得值也就作为被核查对象当前状态的量值,留在核查标准这个“媒介”上而保持不变了。后续核查与这个稳定的量值相比较,其差值就反映了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是否变化,就可以用来判定被核查对象稳定性是否可接受,是否可继续使用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28 03: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20-9-27 19:53
对于你38楼和39楼除了饱含恶意而毫无技术内容的帖子,我在41楼和37楼的回答已经够直接、够正面了。如果你仍 ...

  问:你正面回答了什么?问你是几级注册计量师,你回答了吗?
  答:我回答的够直接,够正面了。鉴于你多次发问,你的好奇心如此强烈,如果你仍然听不明白我给你的答复,我可以再最后一次重复回答你:
  你38楼和39楼的帖子是一个饱含恶意而毫无技术内容的帖子,完全没必要回答。但,为了对你表示礼貌,我在41楼和37楼还是直接、正面地回答了你。毕竟每个人的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如果你仍认为没有“正面”回答你,我也没办法。
  这里是技术讨论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参加讨论,即便正在计量大学和计量学校读书的学生,乃至刚刚入门啥都不清楚的菜鸟同道同行,他们同样有资格、有权力参加本主题帖乃至本论坛所有主题帖的讨论。至于别人是否注册计量师,是几级注册计量师,与回答本主题帖技术问题毫不相干,你也不是别人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这个问题向你汇报毫无价值,也不是该向你汇报的事,本论坛也不是讨论别人资历资格经历的场所。
  请你放弃窥探他人隐私的嗜好,不要再三追问与技术讨论无关的事,把你的精力放到技术问题的探讨上来。请你多讲讲你对大家发表的技术观点的看法,你也完全可以对我的观点表示赞成,或表示反对,甚至拍砖批判,我都双手欢迎,都愿意不厌其烦地和你一起讨论,无论你我讲的对错,我相信对大家都是有益的,这才是技术讨论的正道。
csln 发表于 2020-9-28 1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是技术讨论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参加讨论,即便正在计量大学和计量学校读书的学生,乃至刚刚入门啥都不清楚的菜鸟同道同行,他们同样有资格、有权力参加本主题帖乃至本论坛所有主题帖的讨论。

这话说得是没有错,可这人明明就是菜鸟,为什么偏偏总想充大师呢?这人就是你规矩湾
csln 发表于 2020-9-28 10: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你放弃窥探他人隐私的嗜好,不要再三追问与技术讨论无关的事,把你的精力放到技术问题的探讨上来。

你真不用这么自作多情,你的隐私没有任何人稀罕

其实根本不用你说,你的言论已充分说明你连二级注册计量师也没有考过,可为什么要一再冒充注册计量师大师呢?这是与技术讨论无关的事吗
路云 发表于 2020-9-28 16: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混淆“失准状态”与“稳定性”,如果原有校准状态(即初次核查)是“失准状态”,后续核查仍然是“失准状态”的数据,这个被核查对象稳定性仍然是好的,其原有校准状态仍然是保持着。

哪家单位对失准测量设备持续进行期间核查的?你们规家是这么做的吗?你都蠢到这种地步了,居然还好意思自封为注册计量师教师,的确是厚颜无耻,自臭不觉。

看到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的区别,一定会看到核查标准只需稳定性好,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而计量标准必须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这是两者之间的“分水岭”。

我什么时候说了核查标准不需要稳定性啦?何谓“不必需要溯源性和准确性”啊?是“不一定需要”还是“一定不需要”啊?不需要溯源性和准确性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为何要作如下规定:

a.png

b.png

看不看得懂啊“搅屎棍”?怎么核查法呀?

在期间核查时,核查标准的量值不需要准确性,因此可以不必知道它的大小,核查标准仅仅是个媒介,只需要用被核查对象对其测量,测量的目的是留下被核查对象当前的量值,也就是留下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以便后续核查结果与这个保存在核查标准上的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相比较,确定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是否变化以及变化大小。因此,期间核查可以完全不知核查标准量值的大小,期间核查与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没有丝毫关系。你是概念混淆上了瘾,我劝你不要把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大小与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硬拉在一起相混淆。

c.png

我现在已经是第二次晒出该条款了吧(第一次是在40楼),你是存心恶意的在这里装疯卖傻“搅屎”。校准后立即进行核查所说的“立即”,是你说的意思吗?看不看得懂什么叫“在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下,短时间内进行多次重复测量”呀?拎不拎得清啊?

校准后的便携式的测量设备,取回时经过了长途物流装卸、运输、颠簸,用经过如此过程之后的测量设备,对没有特征量值的所谓“核查标准”进行测量所测得的测量结果,也能叫“原有校准状态下的测量结果”?也能证明被核查对象是原有的校准状态?这样的臭水平还好意思说自己是注册计量师教师?说你是大粪浇(教)屎,一点都不为过。

AB两台被核查对象的原有校准状态肯定不会相同,校准回来后立即用两台被核查对象对同一个核查标准(它可能是捡来的废品)进行测量,1.030.98就分别是AB两台被核查对象在核查标准这个媒介上留下的“原有校准状态”量值大小。后续的期间核查是否保持原有校准状态,A应与其原有核查结果1.03相比较,B应与其原有核查结果0.98相比较,只要各自相差不大,就可以判定AB都稳定,都保持着各自的原有校准状态。1.030.98很可能都不是核查标准的量值,核查标准不是计量标准,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完全没必要知道。我再次提醒你请不要把被核查对象原有校准状态的“存档值”与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相混淆,认为是核查标准的量值大小。

答非所问的码这么一大堆字,最后的结果是两者都正常,这与放屁无异。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测量,分别得到两个不同(相差甚远)的测量结果,起码说明其中至少有一台是不正常的,你居然说两台都正常。那么请问,之后在生产、试验、检测、校准中,我该用哪一台来进行测量啊?是不是随便哪一台的测量结果,都是一样的准确可靠呀?的确是朽木不可雕也。

你完全混淆了计量比对与期间核查。计量比对时,为了验证各参比实验室能力高低,是否满足该测量项目的要求,每个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都必须与同一个“参考值”相比较,因此计量比对首先必须确定“参考值”。但,期间核查根本不需要“参考值”,而只需与被核查对象自己的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相比较。

以下是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7章“设备准确性(或(示值)误差)的期间核查”第7.2条所说的核查方法:

d.png

e.png

请问,这是什么核查方法?是自己跟自己比吗?

行了,你规矩湾这点臭水平,的确是不敢恭维。只不过你的脸皮特别厚,在铁证事实面前都死不认错,还要美其言曰“这是表达不同观点的权力”。表达不同的观点,与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说自己对别人错、在铁证面前都死不认错,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挑衅对手的学术尊严是两码事。不要披着“文明居士”的道袍,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29 04: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1.问:哪家单位对失准测量设备持续进行期间核查的?你们规家是这么做的吗?你都蠢到这种地步了,居然还好意思自封为注册计量师教师,的确是厚颜无耻,自臭不觉。
  答:这里是技术论坛,不是骂街的擂台,只有天天骂街的社会流氓才“厚颜无耻,自臭不觉”。
  检定/校准才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期间核查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哪家单位对失准测量设备也不会持续进行期间核查,但失准与否的判定是检定/校准的目的,绝非期间核查的目的,期间核查的目的只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东西一定是通过检定/校准判定为合格可用的东西,通过检定/校准已经判定被检对象失准,还要进行期间核查,那才是傻子。
  2.问:我什么时候说了核查标准不需要稳定性啦?何谓“不必需要溯源性和准确性”啊?是“不一定需要”还是“一定不需要”啊?不需要溯源性和准确性那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为何要作如下规定。
  答:请你少在这里狡辩,我一点都没冤枉你。很清楚你的观点是期间核查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核查标准的准确性要高于被核查对象,你的这个提问也进一步证明你坚持这一错误观点。我之所以说垃圾堆里捡的废品只要稳定性足够好,就是最佳核查标准,正是批驳你的这个谬论。
  CNAS-GL042的3.2 条“核查”定义是“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按照规定程序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方法要求或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操作”,是用英文“检查checks”定义了“核查”,用“测量设备的中间检查”替代了“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是“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测量方法要求或规定计量要求,而并非为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准状态,并非“期间核查”。“验证”自然要包含测量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的校准(计量特性的检查)”、“计量特性的检查”和“功能的检查”,以及“使用中的”“计量特性检查”和“功能检查”(见该标准的图1)。
  所以CNAS-GL042名称应该是“计量验证”指南,而不是“期间核查”指南。是“计量验证”,就可以使用“计量比对”的方法。其7.2条“设备比对法”是不同测量设备间的计量比对”,是各参比测量设备的“准确性”和“其它计量特性”的比对。“验证”或“比对”不是“期间核查”,不是测量设备“当前状态与自己(而不是其它测量设备)的原有状态相比,使用的统计分析方法包括公式等,与“计量比对”的统计分析方法必然一模一样,这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我认为56楼的发问“这是什么核查方法?是自己跟自己比吗?”,问到点子上。既然不是自己当前状态与自己原有状态相比,也就绝非“期间核查”了。
  我可以肯定的说,这个标准错用了“期间核查”的术语,与注册计量师教材讲述的基本知识不相符。因此,我要在此顺带提醒各位注册计量师应考人员,千万不要受此影响把“期间核查”与“计量验证”和“计量比对”的概念搞混淆了,一定要认真学习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以统编教材为准。但,我认为该标准在讲述“计量比对”时还是比较浅显易懂的,建议大家在学习统编教材“计量验证”和“计量比对”知识点时,参考CNAS-GL042,这将有助于对“计量比对”知识点的深入理解
  最后我还要顺带说一句,对54和55楼的帖子,因其作者反复多次发了这种对本主题帖讨论毫无价值的帖子,我出于礼貌相待也不止一次给予了回复,就不再另行单独发帖回复了。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9-29 07: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6.3.2参考值确定

第2种方法 不就是 注册计量师 教材上的 用的方法吗?

这种方法不是 让你 一句“计量器具溯源后,拿回实验室,计量特性就发生变化,所以这种 期间核查 方法 不对 吗 ?”


你现在晒出 这个干什么 ?

第一种方法,谁不知道 好,但是 一般的实验室 能实现得了吗?要配备 “核查标准能达到 上一级溯源标准器的要求”有几个实验室能行?
路云 发表于 2020-9-29 22: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期间核查的疑问(附案例)——续

因原主题已被关闭,故重新开帖。以下是针对规矩湾在原主题关闭前的回复:

但失准与否的判定是检定/校准的目的,绝非期间核查的目的,期间核查的目的只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

谁告诉你准确度不是期间核查的目的之一呀?谁有告诉你原有校准状态不包括准确度啊?

很清楚你的观点是期间核查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核查标准的准确性要高于被核查对象,你的这个提问也进一步证明你坚持这一错误观点。我之所以说垃圾堆里捡的废品只要稳定性足够好,就是最佳核查标准,正是批驳你的这个谬论。

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度核查所用的“核查标准”,当然要高于被核查对象了,这是常识性的问题,亏你说得出口。请问哪家单位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度核查所使用的“核查标准”的准确度不高于被核查对象啊?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度期间核查算不算?使用工作计量标准(非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对被核查对象进行准确度期间核查算不算?让你拿出你们单位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核查标准”的证据,这么多年你拿出来了没有?你不就是在这里自拍脑袋编造谎言来忽悠欺骗误导广大量友吗。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充其量也就只能作为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9.2条所说的,作为其它功能期间核查的所谓“核查标准”。

你的观点还不清楚吗,无非就是认为期间核查就是查“稳定性”这一个计量特性,却对期间核查还包括“准确性”、“重复性”、“灵敏度”、“漂移”等等众多计量特性的核查,以及其它功能特性的核查一无所知。

CNASGL0423.2条“核查”定义是“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按照规定程序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方法要求或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操作”,是用英文“检查checks”定义了“核查”,用“测量设备的中间检查”替代了“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是“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测量方法要求或规定计量要求,而并非为了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准状态”,并非“期间核查”。“验证”自然要包含测量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的“校准(计量特性的检查)”、“计量特性的检查”和“功能的检查”,以及“使用中的”“计量特性检查”和“功能检查”(见该标准的图1)。

3.3条的“期间核查”定义却只字不提,“期间核查”的定义哪里不是用英文“check”,嚼这种烂舌你觉得有意义吗?

所以CNASGL042名称应该是“计量验证”指南,而不是“期间核查”指南。

自己对CNAS从未涉足,不懂装懂说出这种令人耻笑的外行话也就不足为奇了。《仪器验证实施指南》CNAS有专门的实施指南CNASGL040:2019

注册计量师教材缺少比对法作为期间核查的手段,恰恰说明了这是教材的缺限与不足。无论是CNAS标准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TRL006 :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还是国家标准GB∕T 375362019《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设备期间核查规范》,以及行业标准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都无一例外的将比对法作为期间核查的方法之一。尤其是GB∕T 375362019《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设备期间核查规范》的附录部分,几乎所有的案例所使用的核查标准,都有准确度的要求。只有A.6的示例没有提出核查标准的准确度要求,但该示例也只能采用比对法进行期间核查。

我可以肯定的说,这个标准错用了“期间核查”的术语,与注册计量师教材讲述的基本知识不相符。因此,我要在此顺带提醒各位注册计量师应考人员,千万不要受此影响把“期间核查”与“计量验证”和“计量比对”的概念搞混淆了,一定要认真学习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以统编教材为准。

你以为问题诸多的注册计量师教材是没有错误绝对真理包治百病的膏药啊,那为什么我上面列出的众多标准都不予你这副“膏药”相符呢?你又作何解释呢?难道你要将这些标准推翻不成?


路云 发表于 2020-9-29 22: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9 22:58 编辑

对数字某人的回复:

6.3.2参考值确定

2种方法不就是注册计量师教材上的用的方法吗?

这种方法不是让你一句“计量器具溯源后,拿回实验室,计量特性就发生变化,所以这种期间核查方法不对吗?”

你现在晒出这个干什么?

请你爬上原主题56楼看看清楚第6.3.2条的红线标示部分。什么叫“在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下”?什么叫“尽可能减少被核查对象因性能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便携式测量仪器送异地校准后,完全脱离了实验室的控制,经长途物流运输、颠簸、装卸才回到实验室,你凭什么保证该测量仪器的计量性能一定不会变化?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就拿一个你师傅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检测一个数据(不知道准还是不准),就能确定该仪器是否OK啦?

第一种方法,谁不知道好,但是一般的实验室能实现得了吗?要配备“核查标准能达到上一级溯源标准器的要求”有几个实验室能行?

你做不到不要以为别人也做不到,不要以偏概全来否定这一方法的合理性。有证标准物质没几个实验室没有吧,标准硬度块哪家硬度检测机构没有啊?找几个具有特征量值的标准砝码作为核查标准,不是什么很难的事吧?为什么偏偏有人热衷于上垃圾堆里淘破铜烂铁来做“核查标准”呢?即便是核查稳定性,又有几家实验室有能力评判比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高得多的“核查标准”的稳定性呢?没有这个能力你又凭什么选它作为“核查标准”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9-30 01: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此人捣乱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主题帖《关于期间核查的疑问(附案例)》连续讨论了58层楼,讨论得已经非常清楚。我赞成有关版主为了停止此人没完没了的胡诌八扯,影响应考人员的紧张复习时间,捣乱应考人员的正常考前复习,关闭该主题帖,关闭是非常正确的。
  但这个人仍然不甘心关闭,在此又无休止地发表一个什么“续”帖。本人奉劝这个不见棺材不落泪的某人,你的捣乱是不会得逞的,同时也建议再次关闭这个反反复复胡诌八扯的主题帖。
  这个主题帖说“便携式测量仪器送异地校准后,完全脱离了实验室的控制,经长途物流运输、颠簸、装卸才回到实验室,你凭什么保证该测量仪器的计量性能一定不会变化?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就拿一个你师傅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检测一个数据(不知道准还是不准),就能确定该仪器是否OK啦?”,按他的说法,为了确保便携式仪器异地校准回来的失准变化,实验室还必须自己再用更高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再次校准,如果真是如此,实验室又何必送检!如果把这次校准也称为期间核查,那不是混淆计量校准与期间核查又是什么?
  至于所涉及的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与计量比对的区别等其他技术问题,在主题帖《关于期间核查的疑问(附案例)》已经讨论清楚,请感兴趣的量友们去看那个主题帖,或阅读国家一级注册计量师的统编教材第四版相关章节,不要相信此人对统编教材的恶意攻击。这个主题帖除了反复胡诌八扯也没有任何新意,所以我也就不占用大家时间对他提出的其他问题做回答了。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9-30 07: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 0.5mm某人:

1. 在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下 ,这不就是 复现性条件。
全国送检计量器具每年多少件? 你跟我说 完全脱离了实验室的控制,经长途物流运输、颠簸、装卸才回到实验室,你就瞎保证测量仪器的计量性能一定发生变化?
按照你 0.5mm某人的观点, 还有 送检的必要吗?
就算计量性能发生了细微的变化, 你家的 期间核查 能发现的了? 你家的期间核查这么牛,都敢上 上一级溯源标准了,那为什么你不自己检?还要 不远千里去送检?
昧着良心说假话,难道就这么爽吗?

2. 你以为期间核查就是 简单的 找几个 实物量具 去 考察 非实物量具就好了?

随便举个例子, 一个万用表,你要 期间核查 , 你自己说,需要什么设备才有资格 做核查标准
为了一个几百块的 万用表, 去 买一个 几万块的 标准源 ?当 核查标准? 你家 企业这么富裕把!!!!



送0.5mm一句话:一切脱离实际的 计量 都是耍流氓!!!!!!!!!!!!!!!!!
路云 发表于 2020-9-30 13: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儿八经的问你凭什么保证经长途物流运输、颠簸、装卸才回到实验室的测量仪器的计量性能一定不会变化?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你就装死卖活不说。我什么时候跟你保证过一定会发生变化啦?正式因为保证不了,才需要验证核查。按你这位注水计量师的观点,送检完后就万事大吉了是不是?脱离实验室控制,经过长途运输、装卸、颠簸后的计量器具,与未脱离实验室控制的大型固定安装测量设备,校准后的情况能一样吗?你能保证前者的校准状态一定不会改变吗?这已经是第几次问你啦?请正面回答。

就算计量性能发生了细微的变化,你家的期间核查能发现的了?

那你告诉大家,发生了实质性的重大变化能不能发现?怎么发现?采用什么方法进行期间核查?啥都说不出,嚼个屁舌呀。

随便举个例子,一个万用表,你要期间核查,你自己说,需要什么设备才有资格做核查标准?

期间核查哪里规定了只有一种方法呀?你都傻到了这种地步,还好意思问得出口。可不可以采用比对法,来核查验证多台同类测量仪器之间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啊?

也送你一句话:如此的霸屏行径离耍流氓也不远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0-2 01: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因为保证不了(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仍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才需要验证核查”,这是5楼作者的一个伪命题。原因如下:
  其一是此人一贯的概念混淆习惯,将“验证”与“核查”两个完全不同定义,不同性质,不同作用的概念并列混为一谈。
  其二是进行量值溯源的方法只能是检定、校准、比对三种方法之一,判定被检对象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规定必须用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校准,或不同实验室进行比对进行量值溯源,而不是用核查标准进行核查,计量验证是实验室能力的验证,也不是量值溯源的方法。如果5楼的实验室能够用核查标准对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以证明其计量特性是否保持合格状态,他的核查标准也就是计量标准了,有如此强大的量值溯源能力,该测量设备还需要送检吗,应该送检的就是那个核查标准了。
  其三是如果无论如何都“保证不了(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仍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实验室就应该研究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加以改进。如果是取件人员责任心差,那就对其进行教育或更换人员;如果是因包装防震防碰功能欠缺,那就要改进包装和搬运方法;如果是送检测量设备不允许挪动(如精密天平等),那就应该与检定机构沟通,请其来现场检定/校准;……。但绝不是因此而用“核查标准”去搞什么“验证核查”对送检的测量设备补充进行一次检定/校准证明其计量特性是否合格。
  其四是送检回来立即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的目的是获取“原有校准状态”,此时的测得值就是送检的该测量设备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请不要与核查标准的量值混淆,这个测得值并非核查标准的量值,期间核查完全不必知道核查标准的量值,而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对象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如果你不相信现在的测得值是原有校准状态量值,唯一的办法就只能再次送检,保证搬运过程中其量值不发生变化。
  我还是要再次提醒骂街骂了若干年的那个人,技术讨论请你不要骂人,请你尊重每一个参加讨论的量友,请你摆正与量友们的平等关系,不要挖苦讽刺心怀恶意,什么“嚼个屁舌”之类的语言从你嘴里冒出来,你真的都感觉不到臭气熏天吗?别人没有“都傻到了这种地步”,“傻到了这种地步”的人恰恰是概念混淆的骂人者自己。
路云 发表于 2020-10-2 13: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数据分析处理] 关于期间核查的疑问(附案例)——续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2 13:25 编辑

规某人说:其一是此人一贯的概念混淆习惯,将“验证”与“核查”两个完全不同定义,不同性质,不同作用的概念并列混为一谈。

请问哪个“期间核查”的目的不是“验证”?将目的与手段混淆不清的,恰恰是这位规某人。

计量验证是实验室能力的验证,也不是量值溯源的方法。

将广义的“验证”定义与特指的“能力验证”定义混为一谈。下面有关“验证”定义的注释,什么意思拎不拎得清啊?我所说的CNASGL040:2019《仪器验证实施指南》你怎么哑了喉不评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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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5楼的实验室能够用核查标准对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以证明其计量特性是否保持合格状态,他的核查标准也就是计量标准了,有如此强大的量值溯源能力,该测量设备还需要送检吗,应该送检的就是那个核查标准了。

哪里规定了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物质或物体,一定是计量标准啦?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TRL006 :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GB∕T 375362019《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设备期间核查规范》、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是我编的吗?是说我实验室的情况吗?谁告诉你核查标准有能力溯源,测量仪器就不需要送检啦?你检定/校准有那么牛逼,那还要期间核查干什么?

其三是如果无论如何都“保证不了(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仍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实验室就应该研究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加以改进。如果是取件人员责任心差,那就对其进行教育或更换人员;如果是因包装防震防碰功能欠缺,那就要改进包装和搬运方法;如果是送检测量设备不允许挪动(如精密天平等),那就应该与检定机构沟通,请其来现场检定/校准;……。但绝不是因此而用“核查标准”去搞什么“验证核查”对送检的测量设备补充进行一次检定/校准证明其计量特性是否合格。

谁告诉你“期间核查”一定是针对已经改变了原有校准状态的测量设备呀?没有改变就不需要核查了吗?你这也做到了,那也做到了,那CNAS为什么要规定“离开固定场所去客户现场试验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核查”,“脱离控制返回机构的设备,应及时核查”呀?把期间核查说成是补充一次检定/校准,如此的四六不分,还好意思说别人概念混淆。

其四是送检回来立即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的目的是获取“原有校准状态”,此时的测得值就是送检的该测量设备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请不要与核查标准的量值混淆,这个测得值并非核查标准的量值,期间核查完全不必知道核查标准的量值,而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对象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如果你不相信现在的测得值是原有校准状态量值,唯一的办法就只能再次送检,保证搬运过程中其量值不发生变化。

凭什么说此时的测得值,就是测量设备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啊?有什么证据证明脱离实验室控制,经长途物流装卸颠簸运输后的测量设备所复现的量值,仍然是原有校准状态的量值啊?谁告诉你只有送检定/校准这一种手段,才能验证确定校准状态是否发生了变化啦?没完没了的搅局,这么多年过去了,让你拿出你们家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核查标准的证据事实,你到现在都还在装死。最好的办法,就是拿出真实的案例事实来堵别人的嘴。否则就是自己不做,存心恶意的忽悠误导别人做。

你自己有没有摆正与量友之间的平等关系?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偷换概念、正经歪念、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辩论对手的学术尊严,铁证事实证明没有道理的东西都死不认错,不举证不演示地说别人错、国家标准错,只有自己对。你还好意思谈“公平表达不同的观点”?你的高徒“耍流氓”这样的表述,你怎么就装瞎看不见不予评说呢?你不就是存心戴着有色眼镜,施展双重标准在这里搅局吗。


csln 发表于 2020-10-2 20: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10-2 21:05 编辑

但失准与否的判定是检定/校准的目的,绝非期间核查的目的,期间核查的目的只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

规矩湾整天就知道胡说八道,其实他根本就不明白他说的话是什么意思

期间核查的目的只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这是规矩湾的原话,他根本就不明白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校准状态”,校准状态是指测量设备经过了校准,其复现量值与计量标准复现量值有已知确定的关系,即复现量值的误差或偏移量已知、不确定度已知且在符合使用要求的范围内,这叫处于校准状态,期间核查的目的就是要确认测量设备处于这样的校准状态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0-4 02: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此主题早已讨论清楚,已经被本版块版主关闭两次了,胡诌八扯的人“续”帖被关闭后,还不死心,又发了这个“续1”帖子继续推销其概念混淆的观点,干扰注册计量师应考量友们的思绪,干扰大家的考前复习时间,捣乱论坛,我相信此人的捣乱决不会得逞。为了礼貌,下面我仅回答他一个问题:
  问:哪个“期间核查”的目的不是“验证”?将目的与手段混淆不清的,恰恰是这位规某人。
  答:无论广义还是狭义,“核查”都不是“验证”。广义“验证”是“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见ISO9OOO的3.8.12条定义),在其前加定语的“验证”均为狭义的“验证”,例如“能力验证”、“质量验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计量检定是通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提供客观证据,对被检计量器具是否满足检定规程规定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因此计量检定也是狭义“验证”的一种。
  但,“核查”不是“验证”,核查是一种“监视”。尽管JJF1001没有定义“核查”,但9.49条却定义“期间核查”是“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ISO9OOO的3.11.3条给“监视”的定义是“确定特性、过程、产品服务或活动的状态”。“期间核查”正是确定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准状态的操作,所以“期间核查”属于“监视”的一种,而与“验证”无关。
  “验证”在ISO9OOO中属于第8类术语,在有关“数字、信息和文件”的概念图中,“监视”则属于第11类术语,在有关“确定”的概念图中。第8类和第11类的关系好比是马和牛的关系,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系统,大名鼎鼎的路云先生却硬生生地将两者混为一谈。如果路云先生真的想纠正自己一贯概念混淆的错误,本人建议他还是先学习一点概念系统图的基本常识。我相信他看懂了概念系统图,分清同一个概念系统图中的各术语间存在的三种关系的哪一种,他就不会把许许多多的术语都习惯性地沆瀣一气。
  因为本主题帖是在关闭了前面两个主题帖之后,不甘心捣乱失败的又一次“续”,对此人的其他反反复复的胡诌八扯,我就不再回复了。对此问题感兴趣的量友们可以查看kee14量友的主题帖《关于期间核查的疑问(附案例)》,链接地址: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extra=page%3D1
  顺带提一句:本主题帖2楼只不过是对本主题帖楼主观点不动脑筋的随声附和,我认为只要对路云先生的概念混淆和胡诌八扯认识清楚了,也就用不着对2楼帖子批驳了,所以为了节约大家的读帖时间,请2楼作者恕我对你的帖子采用不予理睬的态度。如果2楼对什么是“校准状态”实在纠结,建议你学习JJF1001的9.49的“期间核查”原汁原味的定义,那里只说“原有状态”,干脆取消“校准”二字,你就用不着纠结“校准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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