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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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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23: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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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闻专员 于 2018-7-4 23:06 编辑

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将现行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75项202种)、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75项202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60项117种)进行合并,合并后共40个大类54个小类,数量为原型式批准一级目录的53%、二级目录的27%,原强制检定一级目录的67%、二级目录的46%。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必须持续深入推进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环节制度的改革,近年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积极探索计量监管新路径。根据应用领域、计量器具自身属性、技术现状,对能通过市场调节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取消实施准入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权企业,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努力与国际上其他国家计量器具制造、使用环节法制管理对标。

二是有效支撑社会治理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

现行目录种类过多、重点不突出,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大,公共资源不能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和技术资源在能力和能级上很难兼顾。2017年4月1日计量行政审批、强制检定收费停征后,激发了企事业单位型式评价、强制检定工作的需求,也包括一些无效的、无理的需求,据统计,其中型式评价的业务量较2016年上升了约36%,强制检定业务量上升了约31%,导致有限的行政和技术资源不能满足需求,也使得真正有需求的企业等待时间过长,造成企业对收费停征政策获得感不强。

通过目录调整,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采取型式批准(P)和强制检定(V),两种方式进行管理;对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产品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双随机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发挥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如通过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风险监测,鼓励企业通过校准等手段来保障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同时目录调整后,可以使实验室等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程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性。

三是加快技术规范更新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需要。

随着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一些计量器具新产品研发并投产,由于这些计量器具暂未列入现行法制目录,但又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目录需要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动态调整。此外,目录调整时,还需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计量技术规范要及时跟上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目录内的计量器具需要有全国统一型评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保证全国范围内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应注重计量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的协调一致。

二、修订过程

随着计量法修订进程和计量管理制度的改革研究,计量司根据需要设立研究课题,并成立由计量法律、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的课题工作组,开展具体的《目录》的修订研究工作。工作组在对目录实施跟踪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管对、管准、管好”的基本原则和“基于风险评估、着力突出重点、适当增加领域、务求监管实效”的指导思想。工作组收集梳理国内技术法规规范,对现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涉及的国家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标准、OIML国际建议等进行对照梳理,分析国外管理模式,借鉴《欧盟计量器具指令》(10类)及非自动衡器指令NAWI、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建议的目录、德国型式评价目录(23类)、《韩国计量器具强制管理目录》(12类)、《日本法制计量管理的特定计量器具》(18类)、《台湾地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4类)和《台湾地区计量器具检定目录》(11类),形成《目录对照表》。

根据不同使用领域,分为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等6个专题小组,组织企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等座谈,梳理当前目录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目录拟保留或删除的需求,形成了《目录》(初稿)。

2018年5月10日,计量司主持召开了计量器具目录修订专家论证会,与会的有计量行政部门,法律、管理和技术专家听取了目录修订研究的最新情况汇报。与会代表和专家认为:通过多年的跟踪研究,根据应用领域、计量器具自身属性、技术现状进行梳理,在对现行目录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计量器具管理方式,起草的目录覆盖领域比较科学,原则同意所提出的目录修订稿(初稿),并针对修订情况提出了建议和意见。计量司组织华东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及工作组成员,在论证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目录修订初稿进行完善,形成的《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管对”,在科学分析、综合研判计量风险的基础上,对风险低、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的,取消准入管理,将确实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公共需求和公共资源的计量器具保留在目录中。经过课题组研究,对原型批目录75项202种、强检目录60项117种进行分类讨论,建议保留以下方面的计量器具:

1、保护普通消费者基本权益,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的。涉及贸易结算类(如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能表、非自动天平、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加油机、加气机(新增加氢机)、出租汽车计价器、测量互感器、加注机(新增)、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新增))。

2、维护农产品交易公平,保护农民权益的。如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糖量计、谷物容量器、乳汁计。

3、涉及行政执法和公共安全的。如交警执法类仪器(动态汽车衡、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安全类仪表(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甲烷测定器),铁路运输计量类仪表(轨道衡、铁路计量罐(车))。

4、直接涉及公众人体健康的。如体温计、血压计(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眼压计、听力计、验光仪、焦度计、血糖仪(新增)。

5、涉及环境监测的。如大气监测类仪表(烟尘粉尘测量仪、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大气采样器)、汽车尾气监测类仪表(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透射式烟度计)、噪声测量分析仪器。

同时,结合近几年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发展,部分产品对于公众利益和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所以本次还建议新增部分产品,如车用尿素溶液加注机(加注的尿素用于柴油车尾气处理,加注机的准确性保障了车主的贸易公平);加氢机(随着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加氢机的计量准确将提升日程);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随着新能源车的推广使用,越来越多的公共充电桩被使用,对充电桩进行计量法制管理将保障新能源车车主的充电贸易公平);血糖仪(血糖仪对于糖尿病患者日常血糖的监测和及时就医用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等,这也是体现了目录调整的原则,提高管理的精准度,从而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保障。

(二)“管准”,监管范围要精准,重点要突出。对与公共利益不直接相关的、工艺比较简单、能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实现管理,如行业自身要求比较规范可以保证产品质量或可以通过校准来进行溯源的项目考虑删减。建议不保留以下类别的计量器具:

1、只在特定行业应用,行业自身管理要求和把关非常严格的,已经形成成熟的自主管理机制。涉及测绘类仪器(包括测距仪、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测地型GPS接收机),核工业类仪器(包括活度计、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剂量计、测氡仪等)、石油行业类仪器(如液位计)、气体分析类仪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部分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部分医疗类仪器(如医用三源、心脑电测量仪器、血细胞分析仪)等。

2、在工业过程控制用,使用单位在使用操作环节进行管控的。涉及工业过程控制类仪器(如测厚仪、辐射温度计、流量计、振动测试仪、自动衡器涉及的称重包装生产线、混凝土搅拌站等大型设备等)、工程测量行业仪器(如材料试验机)。

3、化学类仪器,大部分为实验室用计量器具,使用前或检测中可用相应的标准物质进行校准或比对来保证器具的溯源性和准确性,可由应用行业领域根据具体使用要求采用校准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管,如实验室ISO17025标准已有相关要求。如色谱仪、火焰光度计、水质分析仪、分光光度计、pH计等。

4、大宗贸易结算,使用单位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贸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涉及流量计、热量计等。

5、产品过时,产品已基本淘汰退出市场。如电话计时计费器。

6、安全风险程度不高,只是仪器的部件或二次仪表。如称重显示器。或不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如绝缘、耐压、泄漏、接地测试仪,可通过校准来保证量值准确。

同时,针对产品的实际我们针对个别项目设置了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不同要求。如称重传感器是衡器和称重系统的核心部件,其特性直接影响整机的性能,很多国家列入法制管理范围,但作为部件不适于进行强制检定;动态汽车衡在生产组装时需要到现场进行安装检验,由于称重传感器已经型式批准,建议动态汽车衡无需型式批准,对用于行政执法的动态汽车衡需通过强制检定来保证量值准确;轨道衡、铁路计量罐(车)准确与否涉及铁路运输安全,对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在生产组装时需要到现场进行安装检验,建议不做型式批准,仅做强制检定,来保障运输安全和公平贸易;血糖仪由于测定结果受血样标准物质和方法等因素的影响,强制检定很难操作,建议只做型批,不做强制检定;乳汁计、谷物容重器结构简单,但对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建议不做型式批准,仅做强制检定,来保障公平贸易。

(三)“管好”,监管力度要加强,有可操作性。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应有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型评大纲,确保强制管理有相应的技术依据和技术手段,以减少计量监管风险。建议对本次新增列入目录而没有检定规程或型评大纲的应尽快制定,如液化氢气加气机、加注机需要制定检定规程,血糖仪、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需制定型评大纲。



发表于 2018-8-8 09: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被大砍想不通。
不强检,医院第一反应是我就可以不做,或是搞几个充充门面,卫生部门本身一条裤子,谁来监管?
你让医院就靠每天开机点检和每年不一定到位的仪器维护?

做了n年医疗,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个人建议是加强监管,一年一次变为一年两次再加随机检查。没相对征求稿居然认为这部分可以市场调节。市场调节的结果就是美年健康。
发表于 2018-7-10 18: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取消强制检定项目:
体温计
理由:体温计虽属于直接涉及公众日常个人健康的计量器具,但属于低质易耗品,实际工作中难以进行强制检定。建议只作型式批准,不再进行强制检定。
二、建议调整范围的项目
非自动天平
理由:本身天平属于精密计量器仪,日常生活中商店用于贵重金属的贸易结算,食品、药品等化工行业控制产品质量,以及实验室数据分析等都与提高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天平包括机械天平《JJG98-2006》、电子天平《JJG1036-2008》、架盘天平《JJG156-2016》、托盘扭力天平《JJG1130-2016》、液体相对密度天平《JJG171-2016》、烘干法水分测定仪《JJG658-2010》等,如仅限于“非自动天平”范围有点小,应取消“非自动”三个字,直接就是天平,泛指所有天平都应实行型式批准并进行强制检定。
三、建议增加项目:
1.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JJG564-2002》
理由: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包装秤,一般都是直接用于产品包装,成品的包装到超市销售不再进行计量,包装秤属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实行型式批准并强制检定。
2. 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JJG687-2008》
理由: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企业一般都是直接用于液态产品灌装,灌装的成品包装产品通过超市直接经销给消费者,超市销售不再进行计量,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属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实行型式批准并强制检定。
3. 电子停车计量收费表《JJG1010-2013》
理由: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道路交通的发展,汽车拥有量越来越来多,但是停车难成造成商业性收费停车场应运而生,因此电子停车计量收费表涉及日常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对电子停车计量收费表实行型式批准并强制检定。


建议人:罗丕文
单位:南江县计量测试所
手机:13881652315(微信同号)
邮箱:328666770@qq.com
发表于 2018-7-11 07: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njcnclpw 发表于 2018-7-10 18:04
关于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取消强制检定项目:

你的建议,没有一个靠谱的。
体温计 可以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到期更换。
天平?难道用于企业实验室自用控制质量的也算强检?
皮带秤用于定量包装类,可以采用 定量包装抽查检测。实际上好多地方都在做。再说,就算皮带秤准了,依然可以人工控制 质量大小。
最后一个还说的过去点,其实也没有必要。又 不是按照 秒 来收费的。对于小时来说,差几秒又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18-7-4 23: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动态汽车衡有些已经免费了,对于高速公路多的地方损失不小啊,再说高速本身又是不缺钱的主
发表于 2018-7-5 08: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血糖仪(血糖仪对于糖尿病患者日常血糖的监测和及时就医用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等,这也是体现了目录调整的原则,提高管理的精准度,从而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保障。
血糖仪由于测定结果受血样标准物质和方法等因素的影响,强制检定很难操作,建议只做型批,不做强制检定
矛盾?
发表于 2018-7-5 08: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牛,哪里正式发布的文件?
发表于 2018-7-5 09: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及附件全部发出来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8-7-5 09: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目录吗,发出来瞧一瞧,希望尽快推出
发表于 2018-7-5 10: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快速回复#血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是电导率、血压和温度,而且在日前的检测中发现经过一年的使用,这些指标会出现误差,除了安全隐患外,给血透病患带来痛苦不适,建议应将血透机列入强检目录。
发表于 2018-7-5 10: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就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就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研提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 2018-7-5 10: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我发到上传区了
发表于 2018-7-5 12: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 非自动天平
什么叫 非自动秤??

理解不了。
发表于 2018-7-5 13: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陈日兴老师论文:从秤与天平的划分谈非自动衡器准确度的认知误区——关于非自动衡器准确度热点问题的讨论
http://www.weighment.com/discourse/paper2014/140902.pdf

(1)现状
目前我国在非自动衡器产品的分类上与国际建议有很大的不同,在国际上一般对于非自
动衡器产品只有不同准确度的区分,只有在小于 1mg 的检定分度值的用于实验室的分析天
平,才明确与非自动衡器产品是不同的,不属于 OIML R76 管理范畴。
从历史与现状看,我国历来是明确将非自动衡器产品分为秤和天平两大类,而在以前没
有很明确规定何种天平是属于科学仪器,何种天平是属于衡器。这有历史上的原因,因为以
前秤的归口上是当时的轻工部轻机口,而天平的归口是当时的机械部仪表口。虽然如此分类
是不尽合理,现在从产品标准的归口已经改过来了。但是习惯的产品称呼是较难打破的。在
不打破此种称呼的前提下,如何区分此两类产品呢?
现行的 JJG 555-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中对非自动秤准确度等级的划分,由于
考虑到为了与天平有所区分,而国内的数字指示秤绝大部分都是 III、IIII 级,所以排除了 I、
II 级。而 JJG1036-2008《电子天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及 GB/T 26497-2011《电子天平》国
家标准,电子天平均含 I、II、III、IIII 级。而 JJG 555-96 中 III、IIII 级的电子秤与 JJG1036-2008
3
中 III、IIII 级电子天平在技术要求、检定方法等基本上是一致的,这就使制造商,使用者,
包括检定机构无所适从。
上述的分析中谈到了对于同一台非自动衡器即使有相同的检定分度数,也可以有不同的
准确度等级的说法。由于 JJG1036-2008《电子天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及 GB/T 26497-2011
《电子天平》国家标准中包含了非自动衡器的所有准确度等级,因此一些衡器生产企业从自
身销售的需要,将一些本来应该作为 III 级衡器的产品名称由计价秤或计重秤改为天平。这
样对于市场规范与监管造成了更加的混乱。
(2)如何区分秤和天平
上面在现状中已经提到一些国内衡器生产企业将一些本来应该作为III级衡器的产品名
称由计价秤或计重秤改为天平。还更有甚者,由于R76 中规定不同准确度等级中检定分度数
的范围出现的交叉重叠,同样最大检定分度数的衡器,可以有不同的准确度等级,因此将本
来属于III级衡器,例如:最大检定分度数nmax=5000 的计价秤或计重秤改为II级天平。如果单
从标准和规程的适用性看,是没有任何漏洞的。但往往他们忽略了,虽然秤和天平都可以称
为II级或III级衡器,但是从上述准确度评价分析中可看出无论从使用场合,还是最大允许误
差适用的称量点上,特别是从温度适用范围上看,II级或III级衡器都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习
惯上我们将天平的使用场合放在实验室中,而秤的使用场合应该是实现生产或交易的现场
上;习惯上天平的准确度要求应高于非自动秤,而较高的准确度,其温度适用范围应该尽量
小些。
为了减少非自动衡器产品在市场规范与监管造成的混乱,我个人认为:最简单的办法,
就是将 I、II 级衡器归为非自动衡器的天平(注意不是科学仪器类的天平),将 III、IIII 级衡
器归为非自动衡器的秤。如果此种分类得到认可,则要区分秤和天平就变得很容易了,因为
上述第 2)条中关于同一个检定分度数可有不同的准确度等级的 4 条原则规定,可以作为分
类的主要理由,可以很快区别出秤和天平了。最近我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关于非自动秤系
列产品的型评大纲和检定规程的制订中,也已经体现了此原则。
总之现行的 JJG 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中对秤准确度等级的划分是符合
国内衡器行业现状的。而 JJG1036-2008《电子天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及 GB/T 26497-2011
《电子天平》国家标准包括了衡器所有的准确度等级,容易引起业界的认知上的混乱。建议
在今后的修订中予以更改。
发表于 2018-7-5 16: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8-7-5 16: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7-5 08:48
血糖仪(血糖仪对于糖尿病患者日常血糖的监测和及时就医用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等,这也是体现了目录调整 ...

血糖仪就是只建议型式评价,没有建议强检啊。
发表于 2018-7-6 00:49: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级目录什么意思?如:序号6的一级目录:计量罐(车)  二级目目录:铁路计量罐车,这个如何理解?立罐、卧罐、球罐属于强检吗?
jhabcd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8-7-6 08: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不收费,数量减少了
发表于 2018-7-7 13: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考题考到了强检目录。
发表于 2018-7-8 23: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落地
发表于 2018-7-9 21: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感觉动作会比较快
发表于 2018-7-11 09: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7-11 07:48
你的建议,没有一个靠谱的。
体温计 可以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到期更换。
天平?难道用于企业实验室自用控 ...

感谢关注!
发表于 2018-7-24 15: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mandurk 发表于 2018-7-5 12:48
什么叫 非自动天平
什么叫 非自动秤??

秤分为二大类:自动秤和非自动秤。
发表于 2018-7-24 15: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建议增加项目:
1.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JJG564-2002》
理由: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包装秤,一般都是直接用于产品包装,成品的包装到超市销售不再进行计量,包装秤属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实行型式批准并强制检定。
2. 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JJG687-2008》
理由: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企业一般都是直接用于液态产品灌装,灌装的成品包装产品通过超市直接经销给消费者,超市销售不再进行计量,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属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实行型式批准并强制检定。

想清楚再来建议,这两项均可以通过商品量计量检验进行监督,也就是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因为装料或者灌装的原因,这两项均无法进行铅封,强制检定也不一定达到控制准确的目的。生产的包装线仅仅是生产的行为,其计量是否准确,企业内部完全可以自行解决,而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有一项重要的计量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专门针对这两项计量器具的,这才是最终维护消费都合法利益之所在!!!!别乱建议,谢谢!
发表于 2018-8-8 16: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可能。医院其实和企业差不多,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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