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配谈真正的计量工作者,你也配谈精神文明礼貌,从你嘴里吐出来的污言秽语还会少吗?婊子就是婊子,这个牌坊到死你也休想立起来。心甘情愿做一位专骂“学术流氓”的专家,这有什么不光彩的呢。 校准是市场行为,自主行为,检定是法律强制行为,校准肯定不是检定。人人都可以看出我说的“其实存在的这种‘检定’与送审稿所说法制计量概念‘检定’完全不是一回事,本质上充其量只不过还是个‘校准’,所以应该按校准收取费用”真实含义,唯独只会骂人不学无术的那个计量界资深人士傻到胡搅蛮缠。
谁看出了这种“检定”与送审稿所说法制计量概念‘检定’完全不是一回事啊?送审稿中哪一条哪一款说了第二回事的“检定”啊“学术流氓”? “送审稿”指出,企业所谓的“最高计量标准”只要不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政府不再对其组织考核,这意味着“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将从“强制”检定中删除,不再用法律强制手段管理。企业计量标准也不再区分最高最低,统一改称企业“计量标准”。建标与否是企业的自主权,采用什么方法溯源,溯源的时间间隔,能不能使用,都放手企业自主决定。
送审稿哪一条哪一款说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将从“强制”检定中删除,不再用法律强制手段管理啦?哪一条哪一款又说了企业“计量标准”采用什么方法溯源,溯源的时间间隔,能不能使用,都放手企业自主决定。企业的“计量标准”是不是要特殊一点,是不是要例外一点,是不是可以不执行送审稿第十四条的规定?
这一条啥时候注释了“其他计量标准”仅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啊?哪一条哪一款说了企业的“计量标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实施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哪一条哪一款说了企业的“计量标准”在具备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校准”或“比对”的方式溯源啊?把证据晒出来。你一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少在这里正经歪念的胡编瞎解。不可以以“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那还叫什么“都放手让企业自主决定”啊?企业的计量标准不要求考核,难道溯源方式也不作要求了吗?是不是也不用监管,任由你这位“学术流氓”无法无天啦?屁证据都拿不出,不仅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而且还将“考核”与“溯源”混为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