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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型式] 安全阀检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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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8-12-28 14: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50楼的“学术流氓”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滚得越远越好。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28 15: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28 14:33
  你说的很对,我很赞成。在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现在的市场监督系统内),安全阀划归特种设备检验检 ...

安全阀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28 18: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28 15:19
安全阀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 ...

  是的,你复制粘贴的内容是很符合客观实际的,这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这个“测量”活动的落实,包括对职责的落实、人员的落实、测量方法的落实、权力和义务的落实。
  你转发的内容谈到的是“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该还有关于对特种设备上附件的管理规定和检验检测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是其他人不可替代的,但其附件的检验检测,包括附件中属于测量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压力传感器、防爆片等检验检测(这种检验检测在科学上应该称为“校准”、“检定”等),则可以借助于“合格供方”的管理方式,由其他有能力、有资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则可用文件化验证的形式进行符合性验证,以确保特种设备的整体安全性。
chuxp 发表于 2018-12-28 19: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237358527量友在47楼所言正确,严谨,而且言简意赅。
chuxp 发表于 2018-12-28 19: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12-28 20:04 编辑

      另外,我认为不宜采取:一边表示赞同,一边同时逐条反驳的讨论方式。

237358527量友在47楼,一共只说了3句话:
“安全阀 属于 特种设备, 我只知道 我们当地 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做的。
他们应该是 出具的  检验报告,或者检测报告 。而不是什么 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引用的法律条例也是 特种设备法 ,跟计量法 没有关系。”

看看表示“你说的很对,我很赞成”的人怎么说:

————安全阀符合“测量设备”的定义,————-这个观点与237358527量友第一句话的观点截然不同;

————安全阀不是压力容器,但属于压力容器的附件,在对其执行“校准”的职责划分上,各企业各有不同。大多数企业授权管理压力容器的部门执行“校准”(尽管有称“检验”或其他名称,却改变不了校准的本质),———-这个说法与237358527量友第二句话的观点完全相反;

————安全阀划归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行“校准”是合适的,但他们称这种“校准”为“检验”、“检测”或其他什么名称,例如也有叫“检查”、“校验”的。但在《计量学》中,这种“检验”、“检测”、“检查”、“校验”,包括“校准”、“检定”等都叫“测量”,属于“计量学”的应用科学范畴,属于“大计量”的范畴。。。 但,企业对安全阀进行“计量确认”(决定安全阀是否可用)的职责,大多数都划归安全管理部门或动力部门中的一个。至于测量设备的管理和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工作质量,则统一由测量管理体系的运作部门(计量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并纳入每年的测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这些话,与237358527量友的第三句话针锋相对。

        我觉得,技术讨论至少也应该坦诚相待,同意就是同意,反对就直接说明,不宜言不由衷,任意歪曲对方的技术观点。先表示“很赞成”,紧跟着就依次反驳,这样很难让人相信你参与问题讨论的诚意。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29 07: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8-12-28 19:45
另外,我认为不宜采取:一边表示赞同,一边同时逐条反驳的讨论方式。

237358527量友在47楼,一共只 ...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复制 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原因。
计量法跟特种设备安全法是2部法律,所以不应该用计量术语去定义特种设备。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9 09: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29 07:42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复制 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原因。
计量法跟特种设备安全法是2部法律,所以不应该用计量术语 ...

计量法出台的时候还没有特种设备安全法,按计量法出台时的相关术语理解,一部分特种设备或其附件可以归为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后,不宜再用之前的做法管理这些“计量器具”
路云 发表于 2018-12-29 1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8-12-27 23:45
另外,我认为不宜采取:一边表示赞同,一边同时逐条反驳的讨论方式。

237358527量友在47楼,一共只 ...

这就是这位计量界的“混九规”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诡辩绝技,任何一位量友与这位“混混”进行深入交流,都会有所领教。

安全阀根本就没有压力指示装置,仅仅是一个设定了安全压力阈值的泄压装置,根本就不具备测量功能。这位“混九规”却说符合“测量设备”的定义,驴头非要往马嘴上套,拿不出任何站得住脚的证据,却还要没完没了的自拍脑袋瞎编一些说辞进行狡辩。这也难怪会自封为“拧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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