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果不对外(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只针对企业内部客户开展“内部校准”,则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求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即可。CNAS与认可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的第4章。但你如果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你的这种服务具有社会公用的属性,代表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能力,要求肯定是不一样的。 无论是CNAS-RL01:2018《实验室认可规则》还是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都没有提到如果申请认可必须要建标,只要你能够完全满足CNAS相关条例要求,就可以提交申请,进行现场审核。如果说你建标了,那这可能就是你的加分项,如果没建标,那么审核得会相对严格一些。但是拒绝认可的理由,不会是你没有建标,如果这是理由,那你可以向CNAS提出申诉。 CNAS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都是经过字斟句酌深思熟虑的,表达的逻辑关系也是很严谨规范的。建标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监管职责属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CNAS是不会强行插手进行干预的,也就不会在文件里写“要求建标”之类的表述,他只能表述为“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在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正式发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这段文字的表述是这样的:
您也可以向CNAS秘书处咨询,问问他们申请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是不是有提供这些证明材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