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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关于CNAS-GLXX《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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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9: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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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闻专员 于 2019-8-23 10:08 编辑

相关单位和人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GLXX《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人员如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的《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19年9月21日前反馈至CNAS。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10-67105353

  Email:wangyang@cnas.org.cn

  附件:

   1.CNAS-GLXX《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CNAS-GLXX《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1.06 MB, 下载次数: 847)  

     2.CNAS-GLXX《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编制说明) CNAS-GLXX《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编制说明).docx (18.9 KB, 下载次数: 96)  

1、编制的背景目的
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6.4.10规定:“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性能的信心时,应按程序进行核查”。实验室认可对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但目前国内外缺少“期间核查”相关标准和方法。在实验室认可评审中发现,几乎所有实验室的体系文件都有期间核查的规定,并实施期间核查,但不同实验室的期间核查方法千差万别,核查方法的有效性较差,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范围选择不合理、核查标准的配置不合理(如分辨力不够、准确度等级太低、稳定性不满足等)、核查方法不合理、核查结果的判定无理论依据(未结合所开展项目方法和实际使用的要求)、核查结果的利用和处理措施不合理等。
现场评审中评审员对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理解和掌握不一致,评审员经常开出有关期间核查不合理的不符合项,给实验室的整改造成不必要麻烦。
指南文件的编制将为相关机构确定和实施期间核查提供参考,也为评审员加强对测量设备期间核查要求的理解、统一评审尺度、提高评审质量提供参考。
2、任务来源
2018年,“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分别被立项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科技项目(2018CNAS07)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2018RB012),CNAS主导并组织相关专家编制了《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
3、主要技术内容
指南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        核查、期间核查等术语定义;
        设备期间核查的一般要求,包设备期间核查范围的确定、文件要求、作业指导文件和记录要求;
        设备和期间核查的分类:根据方法对设备是否有量值要求、是否需要校准、是否影响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将设备分为3类;
        设备功能的期间核查:包括核查范围、核查标准、核查方法、核查频次、案例分析;
        设备计量特性期间核查的总体要求:包括适用范围、核查范围、核查频次、核查标准;
        设备计量特性期间核查的方法:包括准确性(或(示值)误差)的期间核查、其它计量特性的期间核查;
        附录:包括测量功能期间核查案例、无需校准的计量特性期间核查案例和需要校准的计量特性期间核查案例。

2019年8月21日
发表于 2019-8-23 09: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编制说明发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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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0: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氧探头怎么检定
发表于 2019-8-23 1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氧探头图片
氧探头.JPG
发表于 2019-8-23 15: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名词术语的定义和使用问题。
  本标准的名称是《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个最为关键的名词术语就是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该“指南”3.2条给出的定义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在相邻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按照规定程序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持续满足规范或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操作”。但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2011的9.49条定义的“期间核查”是“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对于同一个名词术语,如果有国家规范的定义,认证认可机构标准或行业标准给出的定义就应该采用国家规范的定义,可以进一步细化,但不能与国家规范的定义相矛盾。国家规范的定义中“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合称就是“测量设备”,因此两个定义针对的对象没有区别。对于期间核查的操作依据,国家规范说“根据规定程序”,在“指南”中具体落实为“在使用过程中或在相邻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按照规定程序”,也无可非议。但对于期间核查的目的,国家规范规定是“确定……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指南”说的是“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持续满足规范或规定要求”,两者之间大相径庭。目的不同将会造成要求和具体实施时的不同。定义是非常严谨的,必须字字斟酌,制造与国家规范相矛盾的术语,会造成下面实施中概念不清和概念混淆。
  为了简化,我们不妨用“前者”代替JJF1001,用“后者”代替“指南”征求意见稿。前者的目的是确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这是个“稳定性”概念,不包含判定“合格与否”的其它功能或计量特性,后者则是泛指“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持续满足规范或规定要求”,后者包含了判定“合格与否”的全部功能或计量特性要求,显然这是对国家规范的期间核查内涵的苛求与扩大化。这种要求的扩大化其实已经偏离或超出了期间核查的定义范围,已经属于JJF1001的9.48条“能力验证”的要求范围。“指南”中的公式(6)是“能力验证”或“计量比对”的常用公式,这是“指南”在讲述“验证”而不是“核查”,将“验证”与“核查”两个概念进行了混淆的铁证。
  因此,本人建议,要么保持原有标准名称,用国家规范的“期间核查”定义取代“指南”的“期间核查”定义,并取消公式(6)、比对法等属于“能力验证”做法的操作要求,要么将“指南”更名为“测量设备的测量能力期间验证指南”,将期间核查操作作为对测量设备某一方面的能力验证(即稳定性能力验证),包含在定期的能力验证操作中,并在第3条中增添有关能力验证、期间能力验证、计量比对等方面的术语定义。
发表于 2019-8-26 13: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南》(征求意见稿)第3.2条的“期间核查”定义,已经明确表示了不是直接引用JJF1001-20119.49条“期间核查”定义。相对于后者而言,应该来说是一种进步,表述更为严谨、明确、规范、合理。前者明确规定是“验证其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持续满足规范或规定的要求”,而后者则是“确定其是否保持原有状态”。显然后者的表述不细致明确和具体。假如某器具原来就不合格,后续核查持续保持原有的不合格状态,这种情况显然是符合后者定义的。

“核查”是一种活动称谓,“校准”、“比对”是方法和手段(方法/手段不仅可用于“期间核查”活动,还可用于“能力验证”、“稳定性考核”等活动),“验证”是其目的。某人连这几个术语的性质、含义、关系都拎不清,只会正经歪念。

发表于 2019-8-26 15: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工作刻不容缓啊,校准和检定方面,校准可以使用检定规程么
发表于 2019-8-27 11: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核查标准”,JJF10018.10条定义如下:

a.png

这已经明确告诉大家,“核查标准”是用来验证测量仪器的性能的,性能就包括了主要计量技术性能。另外还以一条款也涉及“核查标准”,即第8.7条“工作测量标准”:

b.png

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3.2条定义(注:该定义直接引用ISO/IEC 9920075.7条原文),明显有别于JJF1001

c.png d.png

这也进一步表明,“核查标准”的特征量值,应该是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要求的,否则只能称其为“质控样品”。

发表于 2019-9-4 09: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评论,拿一下金币
发表于 2019-10-8 16: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评审老师就是用检定规程来约束校准工作怎么破?
发表于 2019-10-9 10: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设备的要求越来越多,校准证书的确认得做好,期间核查的操作规程得做好,本来就不是专业的做计量工作的人员,只能是自己在网上查阅一些有关设备的资料
发表于 2019-10-18 1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这个对于我们来说很适用
发表于 2019-12-19 09: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的楼看完,学习、受用了,谢谢!
发表于 2019-12-31 18: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做期间核查,看看
发表于 2020-3-2 10: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会用到,学习下
发表于 2020-3-3 16: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研究,学习中
发表于 2020-3-31 11: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期间核查是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20-4-19 1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到了 谢谢各位老师
每次期间核查都很头疼
发表于 2020-4-20 08: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有没有定版的文件呀
发表于 2021-7-6 09: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谢谢
发表于 2021-7-15 13: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写期间核查,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21-9-7 11: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8-26 13:30
《指南》(征求意见稿)第3.2条的“期间核查”定义,已经明确表示了不是直接引用JJF1001-2011第9.49条“期间 ...

“假如某器具原来就不合格,后续核查持续保持原有的不合格状态,这种情况显然是符合后者定义的。”,老师,您好!设备送检证书返回后,首先应做证书确认,如果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了,肯定再不能使用,然后肯定再不做期间核查了啊。
反过来说,期间核查主要是针对满足要求的测量设备啊,如果用规范或规程的要求去判断测量设备是否符合规程或规范的要求,是不是有点牵强,应为核查标准不一定是能够检定/校准测量设备的标准器啊?新手,请多多指教啊
发表于 2021-9-7 21: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wujiuniu 发表于 2021-9-7 11:19
“假如某器具原来就不合格,后续核查持续保持原有的不合格状态,这种情况显然是符合后者定义的。”,老师 ...

设备送检证书返回后,首先应做证书确认,如果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了,肯定再不能使用,然后肯定再不做期间核查了啊。

您只是说到了送检不合格的情况,不需要做“期间核查”。如果送检时是合格的,承检机构出具了《检定证书》,但送检器具返回实验室期间,脱离了实验室控制,可能经物流长途中转运输颠簸,计量性能有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回到实验室后,您怎么来识别送检器具是否改变了原有的校准状态呢?光看证书是无法发现的。

期间核查主要是针对满足要求的测量设备啊,如果用规范或规程的要求去判断测量设备是否符合规程或规范的要求,是不是有点牵强,应为核查标准不一定是能够检定/校准测量设备的标准器啊?

我的意思,是“核查标准”的特征量值,应该是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否则您怎么去识别上述刚送检回来,示值误差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计量器具呢?

发表于 2021-11-15 11: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下来好好学习,希望工作质量能不断提高
发表于 2021-12-3 11: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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