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的制定者不会像你那样语文水平那么低。后面半句清清楚楚讲的是“测量仪器评定的依据和形式可不限于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评定原则”如果也“可不限于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就不应该用逗号,而应该使用顿号,后面的子条款就应该有3条,不应该只有2条。 JJF1094哪一条哪一款是原则呀?说出来给大家听听。哪部检定规程的依据、形式、方法违反了原则呀? 2、你的骂街毒瘾不知道为什么那么重,请你技术讨论不要骂人,诸如“你撅起屁股我就知道你要拉什么屎”,我和你没有血缘关系,你撅起屁股我的确不知道你要拉什么屎,再说了你拉什么屎与本论坛讨论的问题毫不相关,与本人也毫不相干,本人和量友们没有一个人会关心“你要拉什么屎”。 请你问心自问,你为什么这么大的搅屎瘾。什么叫“没必要多费口舌”呀?你不就是想达到断章取义忽悠误导的不可告人之目的吗。写得清清楚楚没必要多费口舌,你多费口舌说“必须依据”这样的废话干什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在不在4.1条列举的“必须依据”的项目里呀?说了叫多费口舌吗?这是我第二次问你了吧,你的上述回答与我的表述有关吗?我哪句话说得不对?说你断章取义忽悠误导,专挑对你有利的说,冤枉你了吗?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就来这一套,你撅起屁股要拉什么屎没有人看不出来。你的精力和心思都放在搅局上了,放在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偷换概念、正经歪念、蛮不讲理、不举证、不演示的施展恶劣学风上了,要不怎么会被大家推举为“学术流氓”、“学术无赖”呢。你不关心是你自己的事,我可一直在关注你天天拉什么屎,必须提醒大家,免得新人被你误导。 3、没有检定规程,也没有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以及制造过程中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同样需要判定,“比对”和“检测”,乃至“质量检验”、“产品试验”等都是行之有效的“评定形式”。实际上检定、校准、比对、检测、检验、试验都可以统称为“测量”,对仪器进行定等、定级的形式,就是通过“测量”进行的,广义而言“仪器特性评定的形式”就是“测量”。 谁规定的比对、检测、检验、试验也是仪器定等定级的形式呀?有依据吗?没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新型测量设备,那是要经过“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才能定等定级的。你这不是不懂装懂在这里毫无依据的胡说八道是什么?不点你两下,新量友不就被你忽悠了吗。 4、4.1条“不限于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特指“必须依据”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技术标准等,“不限于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也属于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例如“非必须”的“其他相关的技术文件”及“可依本规范进行制订”的技术文件。但“不限于”绝不包含等级的“评定原则”,评定原则和评定方法是第5条的规定,与第4条无关。 大家看看有这么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的吗。规范所说的“不限于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也被他说成“也属于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跟这样的墨索里尼进行学术辩论还有讲理的地方吗?什么样的“非必须”的“其他相关的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文件”属于“不限于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举几个例子出来给大家开开眼界。 5、第5条标题是“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通用方法”,因此必然在讲“通用方法”时也涉及到“评定项目”,但本规范是个“通用规范”不是每一种仪器的“具体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条文一开始就告诉大家“具体测量仪器计量特性的评定项目,可能并不包括本规范给出的所有特性,也可能不限于本规范所给出的特性和评定方法 ”,这句话在“评定依据”、“评定形式”上与第4条相互呼应。 尽是废话。JJF1094所规定的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评定项目都在第3部分“基本术语”中列出,各“评定项目”所规定的“评定方法”都在第5部分分别列出(共10项)。“可能并不包括本规范给出的所有特性”指的就是这10个项目,也许某测量仪器实际评定的具体项目只有4、5项。“也可能不限于本规范所给出的特性和评定方法”意指可能多于10项,也可能少于10项,但其中有没列在这10项中的项目。但此处的“评定方法”肯定是指本规范所规定的评定方法之意,即“也可能不限于本规范所给出的评定方法”的意思。否则的话,“特性”和“评定方法”之间的“和”字就是多余的。 前面一口咬定与第4条“无关”,现在又来说“相互呼应”。这有关无关都由你一人拍脑袋预约的是不是?你想什么时候有关就有关,你想什么时候无关就无关是不是?既然无关又何须相互呼应。是不是又要滥竽充数过一下语文教师的瘾,大肆讲解一番两个无关的东西怎么个相互呼应法子呀?简直无聊透顶。 子条款5.3条肯定受母条款第5条的约束,但非常遗憾,第5条母条款并未约束等别和级别的划分原则,因此5.3条在“等别与级别划分原则”方面的要求,也就代表第5条。除非你不划分等级,你要划分等别就必须使用测量不确定度,你要划分级别就必须使用允许误差,此外别无他路可选,在等级划分原则上,容不得你模棱两可、浑水摸鱼、相互混淆、偷梁换柱。 谁告诉你5.3条是“等别与级别的划分原则”呀?那“等别与级别的评定方法”又在哪里?JJF1094有下面的表述:
意思就是说规程对评定方法、计量标准、环境条件等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符合某一等别的测量仪器,其实际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是不会超过极限值的。只有当评定方法、计量标准、环境条件等与规程不一致时,才必须对测量仪器的实际值进行评定。JJG20-2001《标准玻璃容器检定规程》有没有对评定方法、计量标准、环境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家机构对标准玻璃容器的评定方法、计量标准、环境条件等有没有与规程不一致?以“容量误差”来对以“等”划分的标准玻璃容器进行评判,符不符合第5条第1段中所说的“也可能不限于本规范所给出的评定方法”的规定?国家检定规程、检定系统表都明确规定了“一等标准玻璃容器”和“二等标准玻璃容器”的允差,并没有规定不确定度极限值。从你这个无赖嘴里出来就成了“标准玻璃容器不分等级”或“有按等使用也有按级使用”。让你拿出证据依据你就装出一副死相拿不出,这不是胡说八道是什么?你有能耐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你这自拍脑袋信口开河瞎编臆造出来的谬论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