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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陈梅

[概念] 仪器的级别有没有用相对误差等级表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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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5 09: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2-22 01:36
  一、关于如何定等,如何等级,你什么时候举过证啊?
  答:还要什么“举证”?JJF1094的5.3条就是 ...

1、你以标准玻璃量器检定规程证明以“最大允差”划分“等”别,我也告诉你标准玻璃量器既要按等使用也要按级使用,实际上是“等级”,而不仅仅是“等”,你曲解为只是定等,是你自己的问题。

有证据吗?“铁证”在哪里?哪家单位的标准玻璃容器是按级使用的?把证书晒出来给大家看看。别人家的晒不出,你自己家的总该晒得出吧。什么叫实际上是“等级”呀?没有任何依据的正经歪念,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在这里胡说八道曲解忽悠,还有谁认同啊?

2、你理屈词穷,无言以对,还假装正经。你没那个能耐反驳,不就只有灰头土脸犹如一只丧家之犬,被人逐出版主团队就是你应得的报应。

3、请你认真学习经多次修改现行有效的计量法以及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了解一下什么样的计量器具才需要“型式批准”“型式评价”,学习一下需要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目录》,包括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6号文件,看看里面规定的必须型式评价的测量设备有多少种,测量设备的品种何止上万,需型式评价的仅占多大的比例,不是“极少数”难道还是绝大多数?难道说计量管理制度的改革到现在了,你还认为所有的进口计量器具都需要型式批准,所有的计量器具新产品都需要型式评价吗?数量巨大的测量设备新产品没有检定规程,没有校准规范,也不需要型式评价,要确定它们计量特性的等别或级别,不用“比对、检测、检验、试验”等评定方式方法,用什么?

看看这位不学无术不懂装懂之辈,谁告诉你“型式评价”只针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呀?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就不需要“型式评价”了吗?到现在为止,国家已发布的型式评价大纲就已达一百多种,并且还在不断地增加。这些器具虽品种不多,但使用场合所占有的绝对数量却不占少数。不要一叶障目看到品种少就以偏概全断定绝对数量也少。JJF 1299-2011《扭转试验机型式评价大纲》、JJF 1300-2011《摆锤式冲击试验机型式评价大纲》、JJF 1301-2011《抗折试验机型式评价大纲》等等等等,这些都是用来干什么的?是6号文件里的吗?说呀!

4、这个问题我已经告诉你N次了,恕我不再重复。

可惜的是没有一次回答拿出了证据,没有一次回答不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也没有一次回答不是自拍脑袋毫无依据的胡说八道。

5、同一本书或同一个规范,如果涉及同一个问题或事件,不能前后矛盾,必须前后呼应。

我说的哪句话前后矛盾啦?啥时候不前后呼应啦?你没什么嚼头了吧。

5.3条讲如何定等,如何定级的“评定原则”,这个“原则”不涉及“依据和形式”,因此不受第4条所说“不限于”的约束,是仅限于的规定,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必须依据这个规定。

那第5条所说的“不限于本规范给出的评定方法”,适用于什么情况呀?是什么样的“评定方法”才是不限于本规范给出的评定方法呀?关键的地方就遮遮掩掩羞于启齿。

6、我回答N次了,你只知道骂街,至今还不明白,我就最后再告诉你一次。一等(或二等)标准玻璃容器依据被检对象的容量误差来划分“等别”肯定错误,但请你注意,这里的一等、二等实际上漏掉了“级”字,应该是“一等级”、“二等级”,因此就必须用“容量误差”划分级别,用“不确定度”划分等别。但等别的划分指标由规程制定专家已在选用的标准装置及环境条件中确定了,所以检定规程只需规定级别的划分指标“容量允差”就可以了。

还是那句话,什么证据都没有,与放N遍的屁无异。你只知道半夜三更爬起来偷鸡摸狗捅鸡舍。你是规程起草人,还是容量计量专业委员会的?你凭什么说人家错误?凭什么说人家漏掉了“级”字?自己也不掂量一下自己算老几,就如此狂妄。有“一等级”、“二等级”这样的等级划分叫法吗?什么计量器具是这样划分等级的?纯粹就是自拍脑袋胡编臆造的胡说八道。

如果你一定想知道一等和二等的等别划分指标,就请按检定规程给出的有用信息自己进行不确定的评定

一贯反对每件被校对象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人,现在没要求评定不确定度,你倒是变得勤快啦。言下之意就是全国的计量机构都在偷懒,都不愿意评定标准玻璃容器的不确定度是不是?谁还需要向你这样的臭水平求教啊,你不忽悠误导人家就算积德啦。

少用这种令人恶心肉麻的腔调说话,不要企图挑拨我与其他量友的关系。其他量友的帖子,我都逐一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复,人家也不会像你一样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地施展恶劣学风。不想谈技术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谁在毫无证据的胡编臆造、正经歪念、忽悠误导,大家都心知肚明。就别在这里不打自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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