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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敦促积极应对欧盟RoHS指令豁免清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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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工 发表于 2006-4-17 21: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黄全权、黄会清)记者26日从此间证实,欧盟委员会将对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进行再次更新,并已确定征求意见期。鉴于RoHS指令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影响重大,国家质检总局特提请相关部门、出口企业、行业协会等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全力降低该指令对我电子电气设备出口的负面影响。

据了解,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即RoHS指令)4(1)款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市场上销售的新电子电气设备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今年8月18日,该委员会又通过了一项题为《为确立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而修改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2/95/EC指令》的委员会决议,确立了电子电气设备中上述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其中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在均匀物质中的最大限量为0.1%,镉为0.01%。该指令的附件列出了豁免该要求的产品清单。根据欧盟委员会收到的企业界的请求,豁免清单可能作出修改。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在修改附件前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继今年9月到10月第三次征求意见以来,欧盟委员会再次对更新后的豁免清单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05年12月16日至2006年2月10日。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清单共15项。

国家质检总局提醒说,有意提出意见的单位需利用各种科技论据尽可能地论证豁免的必要性,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每一项,需从目前是否存在能供工业商业实际使用的替代物、对此类替代物应用有无任何限制、此类替代物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优缺点、豁免的详细说明等四个方面加以论述。此次征求意见的英文内容详见欧盟委员会网站 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waste/rohs_4_consult.htm。有关意见须在2006年2月20日前以pdf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发至ENV-RoHS@cec.eu.int 或函寄欧盟环境总司(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G Environment, Unit G4 ?C Consultation Directive 2002/95/EC, B-1049 Brussels, Belgium.),并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国际司(wto@aqsiq.gov.cn),以便汇总后以官方名义提交欧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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