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5-28 19:20 编辑
授权基本上都是针对检定的,基本上没有专门针对“校准”授权的。检定受了权,也就意味着该项目的“校准”也默认视为“授权”,因为两者考核的技术层面,不存在多大的差异与冲突。区别仅是前者是法制监管要求,后者(校准)是市场行为。在现行的顶层法律中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位,所以说给“校准”授权就是一件不伦不类的尴尬事。 实验室能力认可,就是国家权威部门(CNAS)对检测/校准机构有能力向社会开展检测/校准的正式承认(见JJF1001-2011第9.47条“实验室认可”)的证明。 你可以去军工片看看,在有检定规程的条件下,是否都认CNAS出具的校准报告? 这里可能您理解上存在误区。承认CNAS出具校准报告的是CNAS,不是其他什么机构或单位,其他机构或单位是否承认都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性。这里讨论的是对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校准机构的“量值溯源性”要求,与军不军工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你单位不涉及CNAS评审,按照你原有体系的要求,该怎么承认还是怎么承认,除了你那套体系的监管部门去管去认,CNAS是不会去插手干预的。但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校准机构,对“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有明文规定的强制性要求(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你自愿申请了CNAS,要不要按CNAS的游戏规则来玩?如果你不按CNAS的游戏规则玩,那你就自动放弃CNAS的能力认可呗,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不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我分析有两种可能:一、超出认可能力范围的检测项目;二、在自己的认可能力范围内的项目,因客户没有书面要求盖CNAS标识章(多数客户是不涉及CNAS的。即便是涉及CNAS的客户,也未必重点关注过CNAS的这一“量值溯源性”的强制性规定,而忽视了向承检机构提出这一要求。很多客户受审时被开出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时,反过来要求承检机构补盖),故采取能不盖尽量不盖的做法(这也是现实当中绝大多数获CNAS认可的机构的真实想法)。对于这种在能力范围内仍然采取这种能不盖尽量不盖的做法,我认为就是缺乏自信没有底气,生怕出现违规的风险。对于非法定机构的“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来说,这么做实际上就是自降身价,以第一、二方的身份对外出具证书/报告。这种数据其实是不具有“公正性”的。就如同通过了CMA资质认定,出具不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这种报告既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公证性”,只有当事双方两家自己互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