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者,是否可以理解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只是各种分量而已? 从理论上说,“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过程的人、机、法、环四因素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相比,唯独不包括的分量,就是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的的分量。如果测量过程无法将“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定,那么就应该将“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即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评定“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即校准机构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2、可能您理解错了,我所说的: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U95rel=0.3%,就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其他什么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如果使用0.1级的标准测力仪,我个人觉得可以实现对1.0级的材料试验机的测量时,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可以评定为:Urel=0.3%(k=2); 我觉得我没有理解错。我是根据第5.3.1.5条的表述:……,由于规程对评定方法、计量标准、环境条件等已作出了规定,并满足检定系统表量值传递的要求,当被评定测量仪器处于正常状态时,对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将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分析它所说的这个不确定度,就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者说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即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条款并没有说是用0.1级的标准测力仪还是用0.3级的标准测力仪,但检1.0级材料试验机的极限要求下限,就是用0.3级的标准测力仪。再说被校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是因被校对象自身的计量性能而异,也不可能都是一成不变的Urel=0.3%,k=2。只要被校试验机的U<最大相对允差绝对值MPEV(而不是1/3MPEV),都应该是处于正常状态。 (2)、依据检定规程开展的测量仪器的评定,能够直接判定的前提条件是:5.3.1.5中也说得很清楚,能够直接判定的前提是: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结果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规程规定的评定方法、计量标准和环境条件在规定的情况下,并满足量传的要求)。当某次测量结果的示值重复性达到0.9%,甚至超过1.0%,那么该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重复性作为一个分量,我个人觉得可认为是不合理,不正常的一个分量,导致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不合理,从这个条款上来看,直接判定的条件是:选用的标准符合要求和评定的不确定度合理; 这种情况并非不合理,而是被校对象自身的重复性性能很差,你换再高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来检测,“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好不到哪里去。因为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的原因,是被校对象自身的示值重复性差(短期不稳定)所致,其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为什么同样用这个计量标准校准其他重复性好的试验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会那么大呢?但如果“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者说“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占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那么就应该考虑更换准确度更高的计量标准了。因为这种情况及时被校对象的重复性性能很好,评出来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小不了。 4、CNAS-CL01:2018的确并没有说不需要对每一次测量结果进行评定,也没有说可以直接引用实验室扩项或建标时的不确定度,但第7.6.3条款的注2中有这么一句话:(1)、对于特定的方法,(2)、已确定并经验证了结果的不确定度,(3)、实验室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因数受控,则不需要评定每个测量结果。我的理解是: <1>、对已经根据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通过建标或者CNAS扩项的项目,其测量方法可以说是特定的; <2>、不管是建标,还是CNAS扩项,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已经验证; <3>、对关键因数:操作人员、使用的标准器、测量方法、环境条件(也就是人、机、法、环),建标实验室或校准实验室,肯定可认为是受控; 在对应的以上3个条件上,我认为可以满足:“不需要评定每一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个人认为,准则的该条款的注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它所说的这三点,基本上都是指测量过程的人、机、法、环可以认为控制,预先评估。而唯独不能预先确定的,就是被测对象自身的计量特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恰恰是与被测对象自身的计量特性强相关。所谓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得到验证,可以说是无稽之谈。他只关注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好的情况,“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差的情况呢?不照样可以得到验证吗。测量过程的人、机、法、环都一样,仅仅是因为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差异很大,得到的两个差异很大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经验证也都得到了证实。你说实验室的关键因素是受控还是不受控啊? 在日常开展的校准测量工作中,不应小于或者说优于该能力,但我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等于,也就是直接引用。 对于这一观点,本人不敢苟同。“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除非你日后遇到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可以取代评估“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时所选择的“最佳仪器”。 当然,如果条件不同等,那就不能直接引用,例如:实验室使用准确度等级为0.3级的标准测力仪,评定1.0级的被校材料试验机的的CMC是Urel=0.4% (k=2),日常校准中,我个人觉得是可以直接引用的,但假如某次测量结果出现被校的材料试验机的重复性很差,甚至超过1.0%,这种情况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宜直接引用为0.4%,因为这不合理。 如果日后绝大部分“校准结果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都在0.5%~0.9%之间呢,你也直接给0.4%吗?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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