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TIANQI0004 发表于 2021-11-3 09: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1、将期间核查写入计量法真是让人出乎意料!
2、建立各类测量标准还需不需要行政许可!?
大宇孤鹏 发表于 2021-11-3 14: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352749498 发表于 2021-11-2 08:49
检定检验机构要求和资质没有明确

这个应当是实施细则里面的
tuto945 发表于 2021-11-3 15: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修订内容又没有涉及从业人员多级资格体系的问题,有点遗憾
不知道为什么19条开始几条有种给人一种为了赶进度大步走路的感觉,条款之间有些是概括描述,有些却又细到没有给实施细则空间的程度,没有一个统一性,详细到一个词的描述是否会在细则内扩展解释,如果细则进行放大,如此详细的描述是否应该出现在法中
期间核查写入法,这个期间核查本身就是保障状态的置信度的手段,对于检定,周期都是按照规范拟定的,一般认为都是较为可靠的,再次基础上,采用加密送检的方式肯定比采用期间核查更具备效果,这次将期间核查入法,再进行加密送检是否意味着还需要在加密期间还需要进行期间核查,不知道后续会不会补充,法一般都是至少应该,如果细则有对期间核查简化省略替代的解释是否这里可以换一个方式描述
这个征求意见稿有点感觉加了部分细则的内容,不知道后续再补充实施细则会不会有总举步维艰的情况
fangyuan53501 发表于 2021-11-3 17: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管理部门的权利好大
laofan1201 发表于 2021-11-4 08: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省市已经作为试点暂时取消企业建立计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又再明确要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那么三年后,如果试点运行良好,全面推广取消企业计量标准的话,是否还要再次修改计量法?
wang950820 发表于 2021-11-4 11: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神们好,意见稿处理来了,我是一名药企计量专员,平常就是安排校准计划、送检。领导让我解读,我看着大部门没有企业使用者的要求,
至少解读以下内容:1、法规变化,2、对我们的影响〈有利和不利)3、应对措施和未来合规规划。以上是领导的要求, 求大神指导。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4 12: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laofan1201 发表于 2021-11-4 08:38
六省市已经作为试点暂时取消企业建立计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又再明确要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那么三年后,如 ...

你是不是对  第二十一条 理解有误?

原文是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 计量标准, 哪有说 必须建立计量标准了?
lszgjl 发表于 2021-11-4 14: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平台无法反馈问题
闲道散人 发表于 2021-11-5 08: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3 07:39
第十九条,.......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后使用。
是否意味以后不用计量授权,考核合格后就能使用了。

“计量标准”在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中没有提到,在1033-2016中以小字出现,约定为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这样看计量标准并不是指文件体系或文件集。文件集只是记录计量标准信息的载体。但是通常我们将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器具混用了。
闲道散人 发表于 2021-11-5 09: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nkjhty 发表于 2021-11-2 20:53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是强检了,以后只有强检才叫检定,非强检只能叫校准了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强检、检定是不同概念。强检,检定是一种行为,社会计量标准是一种状态。要对目录内的器具进行强检,实施单位一定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且要在授权的范围内,包含测量能力的范围,地理范围。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5 10: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闲道散人 发表于 2021-11-5 08:55
“计量标准”在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中没有提到,在1033-2016中以小字出现,约 ...

我们一般说的计量标准都是指JJF1033中的。

计量标准是一整套完整体系,包括 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人员,环境,文件等组成的。

计量标准 其实就是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5 10: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闲道散人 发表于 2021-11-5 09:0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强检、检定是不同概念。强检,检定是一种行为,社会计量标准是一种状态。要对目录内的 ...

强检只要 建立计量标准,取得计量授权即可。
不一定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rainie 发表于 2021-11-5 10: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闲道散人 发表于 2021-11-5 08:55
“计量标准”在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中没有提到,在1033-2016中以小字出现,约 ...

这里的配套设备不也是计量器具吗?
闲道散人 发表于 2021-11-5 10: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5 10:14
强检只要 建立计量标准,取得计量授权即可。
不一定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

计量授权证书2.jpg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5 11: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授权证书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不一样 的。

再说,你晒的是 计量授权证书 , 你可以找个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看看,
horizen99 发表于 2021-11-5 13: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这个计量标准建得是企业标准吗,还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horizen99 发表于 2021-11-5 13: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建标是企业计量标准,或得计量授权的机构
闲道散人 发表于 2021-11-5 15: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horizen99 发表于 2021-11-5 13:16
您好,您这个计量标准建得是企业标准吗,还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企业计量标准只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对外。当然,不需要计量部门授权。作为对领导权威的尊重,本单位走个形式,批准就可以了。
ivecai 发表于 2021-11-6 00:0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什么时候通过
chenqwq 发表于 2021-11-6 11: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nqwq 于 2021-11-6 11:42 编辑

简单写几点关键信息:

1. 强制检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六十条(经费保障))

2. 明确校准的地位,强检之外的设备以后做校准即可;(第三十一条(计量校准) )

3. 计量人员要有资质,但是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条件))

4. 该建标还得建标;(第四十一条(测量结果一般要求) 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等,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测量条件和技术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其测量结果应当溯源至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其他测量活动,其测量结果也应当具有计量溯源性。)
此处存疑,个人认为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证书有“公证”效力,但是校准证书经常被用于证明用途,所以从实际运用来讲,也应当属于“公证数据”范畴。所以为谨慎起见,在没有明确之前该建标还得建标

5. 授权企业做外部检定的权利被正名(第五十二条(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1-11-8 00: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术语非常科学。其实“检定”是法制计量的术语,只要是“检定”,本身就是法律强制的。非强制的法律强制(“非强制检定”)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不得不使用的术语,对计量管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计量科学发展到现在,的确感到不科学,本“征求意见稿”不再提“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而代以“强制管理”与“自主管理”很好。
  “强制管理目录”中要求“检定”的必须“检定”。“目录”中没有要求检定,以及未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的其他测量设备,由使用单位“自主管理”很好,要相信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会管理好这些测量设备,除以它不想活,不想发展,自己要作死,那就交给顾客和市场淘汰它。自主管理的测量设备(以前称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要求“检定”,使用单位也不必“检定”,但应该进行“校准”或“比对”进行溯源。至于内部“自校”,还是送法定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技术机构校准,均属于使用单位的自主权。
  企业“自校”,是否建立“计量标准”也是使用单位的自主权。我认为,建立的计量标准只要不对外开展校准服务,政府不再进行“计量标准考核”也很科学,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进行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很重要。这个规定体现了该放的权大胆地放,该管的事必须严格管的精神。以后要说“检定”,那就是“强制”的,术语“非强制检定”淘汰后,这部分(其实是占测量设备的绝大多数)均以“校准”或“比对”代之。不能像有的人所说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也必须“检定”,否则依法处罚。如果这样,所谓的“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又有什么区别呢?
bcho 发表于 2021-11-8 11: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32条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作期间核查不太可能。建议改为计量标准器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8 14: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1-11-8 00:47
  取消“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术语非常科学。其实“检定”是法制计量的术语,只要是“检定”,本 ...

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进行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很重要。

那要是发生计量纠纷怎么办?

A企业也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B企业也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第三方校准机构也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当地计量院 也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到底哪个说了算?

是不是要在计量法中加一个,政府“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三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8 14: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horizen99 发表于 2021-11-5 13:16
有没有建标是企业计量标准,或得计量授权的机构

很多地市的  电力公司下面的 电表实验室, 自来水公司下面的 水表检定中心 等 都是 企业计量标准,取得 计量授权的 机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1-11-8 21: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8 14:11
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进行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很重要。

那 ...

  “视为”不等于“认定为”。法定检定机构的“认定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对外开展校准活动,除了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自用外,实质上已经成为了社会“公用”,因此可以“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尽管这种计量标准不涉及公平交易、医疗卫生、安全和环境监测方面“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过去所说的“强制检定”范围),但对社会稳定仍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新计量法本版讨论稿规定,这种计量标准必须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并考核合格,这完全是应该的,科学的。
  当发生计量纠纷时,用于仲裁检定的计量标准,当然只能是法定检定机构建立被“认定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而不是“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5-2 04:33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