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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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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1-11-8 21: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8 14:13
很多地市的  电力公司下面的 电表实验室, 自来水公司下面的 水表检定中心 等 都是 企业计量标准,取得  ...

  你说的很对。用于水、电、气、热“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执行“检定”范围,而不能执行“校准”。但这部分计量器具涉及千家万户,数量巨大,如果也由法定检定机构承担,显然设备和人力资源缺口太大。另外,正如不能让买米买菜的民众自己扛个衡器去超市和市场一样,作为出售能源产品的企业理应配置并确保满足经营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所以能源经营企业配置足够并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完全应该和合理的。政府依法对能源经营企业计量机构建立的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标准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并给予其开展这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活动“授权”,也是应该和合理的。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9 07: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1-11-8 21:15
  “视为”不等于“认定为”。法定检定机构的“认定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对 ...

法律可不是像你嘴巴里面说出来的一样,绕来绕去的,1就是1,2就是2.

这种计量标准必须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并考核合格,这完全是应该的,科学的。


你从这次计量法讨论稿上哪里看到了,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 ,不需要经过考核的?

你能分清楚 计量标准 与 计量标准器 的区别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1-11-9 22: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1.问:你能分清楚 计量标准 与 计量标准器 的区别吗?
  答:“计量标准”的定义见JJF1033-2016的3.1条。因此,我所知道的“计量标准器”(包括计量标准器组)是“计量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计量标准考核”针对的是“计量标准”,不是“计量标准器”。但,如果计量标准只有计量标准器组成,这个(套)计量标准器(组)也就是计量标准了,此时,考核计量标准也就是考核该计量标准器。
  2.问:你从这次计量法讨论稿上哪里看到了,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 ,不需要经过考核的?
  答:本版(2021年10月版)计量法讨论稿有关规定择录如下:
  第十九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规划并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后使用。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统一规划和实际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任务。
  第二十条(部门计量标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部门计量标准,用于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内部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
  第二十一条(企业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溯源至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我的结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经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任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本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建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用于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单位、本使用单位“内部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但并不要求“经过考核”。因此,本版计量法讨论稿非常重要的调整之一就是:“全面取消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但如果这种计量标准用于“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任务”(我理解,这就意味着不仅仅本部门本单位内部使用,还要“社会公用”),这就“视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必须“经考核合格后”使用,只要不“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任务”,就不必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政府也不会接受其计量标准考核申请。
shijun090116 发表于 2021-11-11 20: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对检定与校准就更加清楚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1-11-11 22: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很对,以后,以后对检定与校准就更加清楚了。“检定”就是强制的,就是新版计量法讨论稿说的“强制管理目录”要求的,就是现在的“强制检定”,“校准”和“比对”就是现在的“非强制检定”,是使用单位自身要求,是自愿的,内部校准还是外送校准,完全是使用单位的自主权,不受“检定”的制约。以后将只有术语“检定”、“校准”、“比对”,不再存在“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这两个术语。
jc0679 发表于 2021-11-12 17: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可以落实啊
JIXIANYU 发表于 2021-11-17 09: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建标,形式确实应该简化,但也要注意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松的左右两级做法。
规模企业即使自己建标也会遵循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建标实施,但中小型企业就说不准了,供应商级别的小加工企业,一段时间后可能会主动被动的采用极简化、不规范的校准、比对方式进行周期确认。
建议分级的两种方式:
1、备案形式:企业建标文件按格式要求填写企业负责人签批承诺,发到当地监管部门网站,备案网签发放计量标准备案确认书,认可企业的建标操作规范。四年一次更新备案(包括场地、标准器、人员等要素更新升级内容),因为免除了现场接待、审核……,操作简便并不会给企业造成负担。
2、备案+现场审核形式:涉及水电气能源核算、超市计重等企业文件备案通过后,补充必要的现场审核,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渠道)。

作为各地计量合格确认、保证确认和测量管理体系审核时的项目,涉及建标自行校准、比对的项目,可以查看审核计量标准备案确认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这两种证书,以及自校记录、报告。一定程度防止部分小单位实际执行时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比如连计量室都没有,标准器备案信息图片是建标时借用,人员离职或调岗新人员没有一定能力仍然使用原人员信息自校……。

上面只是基本底线,各单位在建标和校准时,标准器是不是配备精度更高,计量人员周期培训继续教育是否做得更好,相关技术人员是否有激励措施在本岗位上做出更多计量检测技术研究并得到认可……。会体现在产品质量卓越,让客户更满意,由市场这只无形手促进企业做得更完善,计量管理水平竞相争取行业或地区标杆。
曾经有过 发表于 2022-3-1 11: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aiwodewj1 发表于 2022-4-27 08: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1-3 07:39
第十九条,.......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后使用。
是否意味以后不用计量授权,考核合格后就能使用了。

首先计量标准进行校准,比对溯源,是应该这次的计量法修订是为了发展需要,强制放权给社会,强制检定目录内除外,其他都可以进行校准溯源,不写检定就是怕与这章冲突,现在有意在淡化检定!看不出来吗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4-27 10: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aiwodewj1 发表于 2022-4-27 08:35
首先计量标准进行校准,比对溯源,是应该这次的计量法修订是为了发展需要,强制放权给社会,强制检定目录 ...

计量标准 如何 校准 ?如何检定 ?
计量标准只有考核,
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才是 检定或校准。
还看的出来吗?现在的主标准器 校准的不要太多。
你还是先区分一样 , 计量标准 与 计量标准器 的区别 ,在回复别人的话,现在什么人都敢回复别人了。。。。。。
路云 发表于 2022-6-9 21: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6-9 21:54 编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本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建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用于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单位、本使用单位“内部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但并不要求“经过考核”。因此,本版计量法讨论稿非常重要的调整之一就是:“全面取消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

53楼某人正经歪念以偏概全地片面解读。条款并没有说不要求“经过考核”更没有说“不需要经过考核”。他取消的只是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的强制性,强调的是溯源性。并不是说需要考核也不考核。

只要不“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任务”,就不必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政府也不会接受其计量标准考核申请。

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需不需要考核?政府凭什么拒绝建标考核的申请?

cuiyihua 发表于 2022-6-15 18: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和校准说的很清楚
longlongw 发表于 2022-6-15 1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检定和校准。
以后越来越多的是校准了,越来越国际化了。
thunder-98 发表于 2022-7-6 15: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新法规,谢谢分享。
945055313 发表于 2022-7-10 19: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可以早日实施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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