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3-1 11:25 编辑
难道 计量授权 属地范围 是 假的?!!! 异地客户送上门来检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哪里超出属地范围啦,蠢货? 这就不违法了?!!那去 异地 检定 肯定也不违法了?!!! 强制检定 肯定也不违法了。 计量授权 的时候,可没有限定 是 送检 还是 去现场 检定 !!!! 也没有区分 强检 还是 非强检 !!!! 猪脑就是猪脑,简直笨得出奇,笨得都不笨了。 对于“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对于“强检类计量器具”和“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计量法实施细则》分别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该款是对强检计量标准的规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该款是对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该款是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的规定) 这已经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点定期检定,非强检类计量器具是定期不定点的检定。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都没有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所以才有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比方说,对于本市无能力检定的项目,邻市有能力检,强检器具完全可以由上上级(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指定邻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对于非强检器具,无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自己就可以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自主选择承检机构送检,或送第三方校准机构校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