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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jun123456

[其它] 请问市场监督局是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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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4 14: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要看你们的报告干什么用?按道理说,非强检计量器具不检问题都不大,最多罚款10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23-3-14 14: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went1981 发表于 2023-3-14 14:17
我觉得还是要看你们的报告干什么用?按道理说,非强检计量器具不检问题都不大,最多罚款1000元 ...

你看我上面截图,广东计量细则法,上面写到1-3万还查封我们的计量器具。
发表于 2023-3-14 14: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和浙江省有地方管理条例,开展校准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内校出具了报告,估计还拿出去证明了,那么被找上门是被投诉了。赶紧让你们老板老大层次的去摆平,不然又是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3-3-14 14: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jun123456 于 2023-3-14 14:59 编辑
醉卧疆场 发表于 2023-3-14 14:29
广东省和浙江省有地方管理条例,开展校准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内校出具了报告,估计还拿出去证明了,那么被找 ...


不可能,我们很简单的一张纸,而且我们都国外客户,就内部审核,别人都拿不到报告。
发表于 2023-3-14 15: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lijun123456 发表于 2023-3-14 14:55
不可能,我们很简单的一张纸,而且我们都国外客户,就内部审核,别人都拿不到报告。 ...

那市场局的人是怎么知道的。。。直接上门,明显有目的性。
 楼主| 发表于 2023-3-14 15: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醉卧疆场 发表于 2023-3-14 15:10
那市场局的人是怎么知道的。。。直接上门,明显有目的性。

全区啊,又不是我们一家公司,他们刚才建立的一个群。

现在我们这边的城管也是发疯的找那些街上的小买买,估计这些机构刚合并市场监督,想做什么成绩吧

可能就是一阵风吧。
发表于 2023-3-14 15: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
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10日以粤质监〔2015〕63号发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备案。
  第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监督和指导下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计量校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和引导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促进社会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并向省质监局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第六条 省质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见附件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合法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更正的材料。
  第七条 依法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新增或者更换最高计量标准的,应当于领取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交《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格式见附件4);封存或者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省质监局应当公布变更后的机构信息,撤销计量标准的,发证机关还应当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对其用于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确认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参加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量值比对活动,每项最高计量标准在其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引导计量校准委托人主动查询被委托人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自觉抵制未依法备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计量校准机构转委托计量校准业务的,接受转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并依法备案。
  第十二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计量标准运行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含机构备案信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和取消备案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并对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逐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市、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计量校准机构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依法处理下列情况:
  (一)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时的条件的,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提请省质监局及时更新该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或者公告取消其备案;
  (二)未依法备案的,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备案;
  (三)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改正;
  (四)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3.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校准报告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2.承诺书;3.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情况公告;4.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此略。
 楼主| 发表于 2023-3-14 16: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3-14 15:56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
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10日以粤质监〔2015〕63 ...

这个文件貌似说明第三方,没有针对企业的
发表于 2023-3-14 16: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啊这,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前几天体系的老师过来培训还说现在体系不要求建标,很多器具企业内部自己校准就行了。还打算自己弄一下的,你这样一搞,都不敢弄了。我们公司也是广东的,然后计量的也在市场监督局里面。
 楼主| 发表于 2023-3-14 16: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diedie06 发表于 2023-3-14 16:41
啊这,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前几天体系的老师过来培训还说现在体系不要求建标,很多器具企业内部自己校 ...

建标其实很好,你可以建标啊,我们公式不支持建标
发表于 2023-3-14 18: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lijun123456 发表于 2023-3-14 16:45
建标其实很好,你可以建标啊,我们公式不支持建标

我们也是不给建,但是又想要内校节约成本,所以就在找看合不合规。之前体系的老师说可以不建标检,还以为可以了。
发表于 2023-3-14 19: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标增加成本,但不建标或者不经过认可那就是非法量传了!
发表于 2023-3-15 08: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lijun123456 发表于 2023-3-14 16:04
这个文件貌似说明第三方,没有针对企业的

如果是企业内部校准,当地市场监管局应该是拿不出法律法规来的。
有点乱处罚的味道。
 楼主| 发表于 2023-3-15 08: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jun123456 于 2023-3-15 08:15 编辑
十年砍柴2022 发表于 2023-3-14 19:30
建标增加成本,但不建标或者不经过认可那就是非法量传了!


大哥,内部使用也是非法啊,本来计量就是可有可无,甚至兼职,增加成本老板估计叫走人了
发表于 2023-3-15 08: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昨天跟领导说了要建标的事情,还是不同意,还是要内校。好怕到时候真被处罚的时候,直接锅甩给我
 楼主| 发表于 2023-3-15 08: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diedie06 发表于 2023-3-15 08:42
我昨天跟领导说了要建标的事情,还是不同意,还是要内校。好怕到时候真被处罚的时候,直接锅甩给我 ...

是用邮件发的吗?如果是口头说,你还是太年轻了,经历一些毒打也行。
 楼主| 发表于 2023-3-15 08: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diedie06 发表于 2023-3-15 08:42
我昨天跟领导说了要建标的事情,还是不同意,还是要内校。好怕到时候真被处罚的时候,直接锅甩给我 ...

另外你也别吓到了,我就看到13年查到,后面就没有查过,最后你可以看看2021年计量法征求意见草稿(记不得不清楚),里面规定计量建标企业可以自自愿,以后也不叫校准了,叫测量。只是没有发行。
发表于 2023-3-15 1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lijun123456 发表于 2023-3-15 08:51
另外你也别吓到了,我就看到13年查到,后面就没有查过,最后你可以看看2021年计量法征求意见草稿(记不得 ...

没施行的不能作为依据。正常管理条例是管第三方,如果故意引申条例管你公司,你也没什么办法。难道你要跟他们纠纷?
发表于 2023-3-15 10: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干的很有水平,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计量的主管单位,顶头上司
发表于 2023-3-15 11: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lijun123456 发表于 2023-3-15 08:49
是用邮件发的吗?如果是口头说,你还是太年轻了,经历一些毒打也行。

不是邮件,但是也是在内部沟通软件上说的,记录我这边不会删。不过到时候真的出问题,总不可能领导走吧,肯定是我走
 楼主| 发表于 2023-3-15 12: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醉卧疆场 发表于 2023-3-15 10:20
没施行的不能作为依据。正常管理条例是管第三方,如果故意引申条例管你公司,你也没什么办法。难道你要跟 ...

不管了,如果不行只能走人了,没有办法,公司不给建标
 楼主| 发表于 2023-3-15 12: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光不问赶路人 发表于 2023-3-15 10:25
你这干的很有水平,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计量的主管单位,顶头上司

我不知道你说什么,但我告诉你一个消息,场监管局由原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合并组建。
发表于 2023-3-15 17: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有市场执法权!
发表于 2023-3-15 19: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地方的市场监管局由行政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合一。
发表于 2023-3-15 19: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lijun123456 发表于 2023-3-14 10:09
其实我们一直有个疑问,什么文件说校准必须建标,我们企业内部为啥要建标。

我找不到相关要求必须建标, ...

企业内部校准是自主行为,计量法也没做规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企业自行溯源,强制检定需备案申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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