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异地合规校准机构进入本地校准市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条之嫌(见50楼)。按照浙江省地方“土政策”的逻辑,那是不是全国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都必须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校准业务呀? 因主题是内校,我想主要是“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这就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行为。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应该是开展“非强制检定”,而不是开展“校准”。建标与考核是两码事。建了标,只要充分有效地溯源,就可以开展“校准”,但要开展“检定”(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则必须通过考核,开展“强制检定”还需要获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政府是该管的强制检定因为不收费而不愿意管,不该管的校准有利可图削尖脑袋都要往里钻。计量法修订这么多次,都没有把“校准”纳入,《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这么多年仍然难产。还有谁看不出来政府岂肯善罢甘休地拱手让出“校准”这块肥肉,做梦都想插一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