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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企业内校是否需要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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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九万 发表于 2024-8-29 10:4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cnas文件中也没有要建标的要求
ddddcd 发表于 2024-8-29 11: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要内校的证书可以被认可,那就建标。
haishang 发表于 2024-8-29 16: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8-28 20:00
这种地方规定,根本就没有顶层法律的支持。尤其是许多有关校准的限制条款,完全是滥用行政权力,对异地校准 ...

这个我看是多虑了,浙江省我认为还是比较公平的,看: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应当将其场所、设施、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报设区的市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备案。
接受备案的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名录及其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向社会公布。

唯一不合理的是将对外校准和内部校准在计量标准的考核上同样要求,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

1234567888 发表于 2024-8-29 16: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haishang 发表于 2024-8-29 16:13
这个我看是多虑了,浙江省我认为还是比较公平的,看: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 ...

大部分是比较赞同的。
问题是市场行为过程中,如果让一个计量机构都建标备案,那成本不是能承受得了的。实际浙江省内被处罚的当地计量机构,以未建立计量标准为由的挺多。如果按照浙江省的计量管理条例,都要去建标,没有提可控空间或者个别豁免条例,我个人认为是不够妥善的,而且,计量技术规范不够全面,个别计量技术规范不合理,新兴的计量器具很多还没有对应的计量技术规范,更是加重了企业很大的负担。
路云 发表于 2024-8-29 17: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8-29 18:03 编辑
haishang 发表于 2024-8-29 16:13
这个我看是多虑了,浙江省我认为还是比较公平的,看: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 ...

已经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其能力已经在CNAS官网向全世界公示了,为什么还要折腾这些第三方校准机构向你政府备案?你直接上CNAS官网下载所有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名单不就行了嘛。这些第三方校准机构中的任何一家上你那儿备案,你能拒绝不备吗?纯粹是吃饱了没事干折腾人。就因为人家没在你那儿备案,就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力,拒绝人家在你管辖的地盘参与校准市场竞争?什么逻辑!政府管好自己法制计量范畴的事情,规范好自己的亲生子女(法定计量机构)的行为就OK了。第三方校准机构的校准行为是否违规,自然有他的婆婆(CNAS)管,他违规了,直接向CNAS举报,让CNAS依规处理不就完了吗。政府是吃着碗里的还惦记着锅里的,还不想让合规的第三方校准机构上锅里来参与蛋糕的分配。

路云 发表于 2024-8-30 09: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haishang 发表于 2024-8-29 16:13
这个我看是多虑了,浙江省我认为还是比较公平的,看: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 ...

唯一不合理的是将对外校准和内部校准在计量标准的考核上同样要求,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

校准当下还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内部校准只要满足CNASCL01G004:2023《内部校准要求》就没有问题。以第三方身份对外开展校准技术服务,只要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也没有问题。人家建立的计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满足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的要求,为什么不能对外开展相应项目的校准?还非得要你政府考核合格才算数?那干脆在全国范围内取缔校准好了,直接以“非强制检定”取代不就完了吗。CNAS认可也可以不需要了,一切都以你政府说了算,政府不就彻底爽歪了吗。

风风量 发表于 2024-8-30 09: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alhisa 发表于 2024-8-19 18:11
不是的,就算您说的一样,通过溯源,人员取证这些了,但是总得有人去确认他的能力。我知道校准不需要资质 ...

为啥校准就一定要有什么“确认”?
你说你是干企业审核的,那我请问,企业里的QC用个千分尺用个卡尺检验产品是不是也要某某机构“确认”?校准和这个检验有本质上的不同么?
计量这事,连政府部门的态度都是除了检定的之外啥都不管
非要给别人也给自己戴枷锁么?
haishang 发表于 2024-8-30 09: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8-30 09:27
唯一不合理的是将对外校准和内部校准在计量标准的考核上同样要求,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校准当下还不属于法 ...

您分析得有道路。
但这个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有效地避开了。
因主题是内校,我想主要是“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对企业苛求,间接地增加了省内企业的负担。
路云 发表于 2024-8-30 12: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haishang 发表于 2024-8-30 09:44
您分析得有道路。
但这个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有效地避开了。
因主题是内校,我想主要是“第二十三条第 ...

我说的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异地合规校准机构进入本地校准市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条之嫌(见50楼)。按照浙江省地方“土政策”的逻辑,那是不是全国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都必须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校准业务呀?

因主题是内校,我想主要是“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这就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行为。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应该是开展“非强制检定”,而不是开展“校准”。建标与考核是两码事。建了标,只要充分有效地溯源,就可以开展“校准”,但要开展“检定”(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则必须通过考核,开展“强制检定”还需要获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政府是该管的强制检定因为不收费而不愿意管,不该管的校准有利可图削尖脑袋都要往里钻。计量法修订这么多次,都没有把“校准”纳入,《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这么多年仍然难产。还有谁看不出来政府岂肯善罢甘休地拱手让出“校准”这块肥肉,做梦都想插一手!

qzhangrw 发表于 2024-8-30 16: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wjq6421 发表于 2023-12-27 12:57
企业内校是企业行为,和是否建标没有关系。校准后的仪器(计量器具)能保证产品质量,客户满意即可。当然, ...

校准本身不就是量值传递的过程嘛,所以无论内外校,都是可以溯源的呀才对呀。
 楼主| 握不住的阳光 发表于 2024-9-19 15: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18日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实行强制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实行强制检定。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九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于使用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相应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进行检定。
使用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
第三章 计量检定、校准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机构)。
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校准机构)。
检定机构和校准机构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从苏州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看,只写了企业单位的最高标准需要强制检定,但并没有要求必须要进行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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