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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相关] 新法定机构管理办法出台,讨论下检定能否跨区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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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4-10-8 11: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
(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
(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
(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
(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
(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研制标准物质,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民生计量、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
第九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社会责任,保证其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采取防伪措施,供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查验证书和报告的真伪。
第十条 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并经过注册。
法律法规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对其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并公布相关确认结果。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并公布相关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对申请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考核和授权。
第十三条 鼓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以及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应当持续符合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条件,确保资源投入,满足执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同级和给予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证书或者报告等技术资料,根据其所涉事项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级分类管理,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
(二)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
(三)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
(四)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
(五)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六)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七)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期限、范围、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者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一)未经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校准和测试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或者记录的;
(三)未按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出具证书或者报告的;
(五)伪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章或者计量专用章,伪造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或者报告批准人的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章、证书、报告或者标志。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组织计量比对、盲样试验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能力核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能力核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监督检查、能力核查、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力确认或者授权,擅自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条件、要求,擅自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期限、范围、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章、证书、报告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印章、证书、报告或者标志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楼主|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4-10-8 11: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是,新办法明确了区域,就不能跨区域出检定了,即使企业送检的非强检设备,也不能对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公司出检定。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10-8 14: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对于区域来说,我更关注第十条。
LIUHEHE 发表于 2024-10-8 15: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10-8 14:47
相对于区域来说,我更关注第十条。

这个是对计量部门还是对第三方计量也受用啊,感觉如果对第三方计量也受用的话,可能实行起来很麻烦,很多第三方计量那边都是签名校准人跟实际校准员不符,好像管控也特别麻烦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10-8 15: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与99.99%的第三方无关。
jiazy21 发表于 2024-10-8 15: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渡期,还能再坚持多久,我们县级现在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还不到10个,大部分还依靠检定员证和单项考核证书从事计量检定工作,文件出台了好久,就是不知道啥时候强制只能注册计量师执业。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10-8 15: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检定员证作废的文件还没有,但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25年1月1日实施后,检定员证即使没作废,对法定机构来说也没用了,跟作废也没啥区别了。
zhatv 发表于 2024-10-8 16: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jiazy21 发表于 2024-10-8 15:22
过渡期,还能再坚持多久,我们县级现在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还不到10个,大部分还依靠检定员证和单项考核证书从 ...

第十条 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并经过注册。
法律法规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知JJF1033那个规定是不是“法律法规”,1033没有规定计量检定必须具备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但标准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tc234 发表于 2024-10-8 16: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受益较大的是处在改革期的市一级计量院所,因为市级未来最不不确定。本次办法,重新巩固了市级法定计量机构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地域和公益的属性,鼓励探索计量前沿技术。这些都将为广大市级计量法定机构发展指明方向,为机构人员吃下定心丸。
PTL815 发表于 2024-10-8 18: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Juana2013 发表于 2024-10-9 09: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Juana2013 发表于 2024-10-9 09: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zhatv 发表于 2024-10-9 11: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tc234 发表于 2024-10-8 16:28
这次受益较大的是处在改革期的市一级计量院所,因为市级未来最不不确定。本次办法,重新巩固了市级法定计量 ...

真的是这样,就好
jiazy21 发表于 2024-10-9 13: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市的出路在哪里?我们这还是公益二类,莫非最终的结局是人员分流?
安安安 发表于 2024-10-11 08: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机构受益。
zhatv 发表于 2024-10-11 09: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安安 发表于 2024-10-11 08:54
法定计量机构受益。

不明白对法定计量机构监管严了,反而是法定计量机构受益了?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10-11 10: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管理监管,就是为了更好的与第三方区分开。如果放羊了,那离推向市场也就不远了。
 楼主|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4-10-17 12: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是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市场局可以授权专业性或者区域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强检的机构。
zhaogy2011 发表于 2024-10-17 13: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4-10-8 11:29
我的观点是,新办法明确了区域,就不能跨区域出检定了,即使企业送检的非强检设备,也不能对本行政区域以外 ...

授权机构有区域限制,法定将不受区域限制
 楼主|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4-10-18 16: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zhaogy2011 发表于 2024-10-17 13:36
授权机构有区域限制,法定将不受区域限制

不可能吧,法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了,授权区域限制了。连擦边都不行了。
 楼主|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4-10-18 16: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uding65117 于 2024-10-18 16:32 编辑

目前的三种形式:法定检定机构(可对外强检),授权法定检定机构(可对外强检),一般的对外检定授权机构(不能对外强检)。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范围包括前两种,一般对外检定授权机构不在其中。一般授权机构是不是还是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依据计量法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PTL815 发表于 2024-10-18 17: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PTL815 发表于 2024-10-18 17: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zhaogy2011 发表于 2024-10-21 08: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4-10-18 16:23
不可能吧,法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了,授权区域限制了。连擦边都不行了。 ...

大市场,法规的标点也有内容的
earnestjl 发表于 2024-10-24 09: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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