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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li攀攀 发表于 2024-12-7 11:31 您后面说的这个确实没问题,在技术上也能辨别,可以不那么影响实际工作,但关于溯源要求,纯粹是管理规定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不是管理规定吗,让JJF1033规范起草人出来向全国人民解释一下看看。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时,直接让考核专家给大家上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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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12-7 11:38 如果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那各自建立并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就是各自的最高计量标准,而不是什么次级标 ...
路云 发表于 2024-12-7 11:49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不是管理规定吗,让JJF1033规范起草人出来向全国人民解释一下看看。下 ...
wuli攀攀 发表于 2024-12-7 11:55 以现在企业为了剥离责任的方式,大概率分、子公司是各自独立主体的,也就是还是得分别建标 ...
这不是什么分别建标的问题。分、子公司如果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申请考核,那就是他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检定,且必须定期定点溯源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而不是溯源到你总公司的计量标准(因为它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总公司的最高计量标准没有任何关系。
wuli攀攀 发表于 2024-12-7 11:59
JJF1033的说法,是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曲解。如果是这样,那配套设备与主标准器的溯源要求不就一样了吗。那《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最后半句话“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完全可以删了。
整个条款并没有将括号中的有检定规程的必须要以检定方式溯源,没有检定规程的才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的意思,强行赋予配套的计量设备呀。这明明是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为什么要强制规定必须以检定方式溯源?
路云 发表于 2024-12-6 19:29 这是谁规定的?纯属瞎扯淡。那你还要吃饱了撑着去花更多的钱去购买建立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干什么?建立更高 ...
这本书就是规范起草人自己写的,与JJF1033一个腔调。你就让考评员解释一下《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问他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为什么不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哪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有检定规程就不允许校准?
jr17sh 发表于 2024-12-12 10:58 CNAS不管你是检定还是校准,只要你溯源了,满足校准规范要求就可以了
CNAS只管校准不管检定。他除了承认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强制检定外,其他一律要求以“校准”方式,溯源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或其他签署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国家计量基(标)准和NMI签发的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CIPM MRA)的NMI在互认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或获得CNAS认可的,或由签署国际实验室合作组织互认协议认可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除非此类机构不可获得,才允许溯源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而不是“非强制检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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