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12-12 14:38 编辑
理解是没问题。但从能力表中是看不出校准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实际误差的,只能看到“校准和测量能力CMC”。 从校准的理念来说,就是做修正测量,系统误差再大,都是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给予最大限度的补偿。所以校准通常只关注不确定度。正因为每一级都是修正测量,所以自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到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的准确性都是一致的,只有各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自上而下逐级扩大。这与“检定”的理念完全不同。“检定”通常是不修正测量,所以它要对偏移性的“误差”和离散性的“示值重复性(或示值变动性)”两项主要计量特性指标进行控制。因此,自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到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除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自上而下逐级扩大,测量结果的误差(准确度)也是逐级扩大的(但总体误差可控)。这就是为什么JJF 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是用等级间的不确定度之比作为“量传比”(第6.7条),而第6.8条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则不是“量传比”的三分之一原则,而是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的“判定规则”。尽管通常都叫“三分之一原则”,但此三分之一原则非彼三分之一原则,“量传比”与“判定规则”完全不是一码事儿。后者(“判定规则”)的具体应用可参阅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第5.3.1.4条和第5.3.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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