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依据检定规程开展的校准,CNAS要求至少按后续检定要求来申报参数,而这时有个客户要求按全部参数来校准,那没申报的参数又有条件开展,就必须备注,而且还有些单位连后续检定的参数都没申报齐全都通过了CNAS评审。 校准针对的就是被校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检定规程中的其他辅助参量不是校准所关注的,这些辅助参量的影响,都会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有所反映。所以CNAS只要求满足后续检定的全部项目即可。再说好像没有哪家计量机构有能力校准检定规程中的后续检定项目,而没有能力校准检定规程的其他检定项目的。您说的有些单位连后续检定的参数都没申报齐全都通过了CNAS评审,是哪家校准机构?什么校准项目?我上官网查一下。按照现在CNAS-CL01-A025∶2022第6.4.1条和7.2.1.5条之规定,是不可能的。 第二种情况,开始申报CNAS能力时,范围比较小,比如申报了300mm的卡尺,后面采购了大量块并送检符合要求了,在新能力未公布前,客户送了500mm的卡尺,那300以上的校准点就必须备注。 这种情况在您申报通用卡尺校准项目时,在能力表中该项目的限制性说明中,一定有“只校准测量范围300 mm及以下的通用卡尺”,或“不校准300 mm以上的卡尺”的限制性说明。当您接到客户送校的500 mm卡尺时,您应该主动告知客户不具备300 mm以上卡尺的校准能力。客户知悉后,一定会另觅他家送校,或者委托你转包给另一家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校准,而不会花这种冤枉钱。 第三种情况,比如自动电位滴定仪,他的校准规范中没有pH档的校准方法,而很多仪器是双功能的带pH档,那出pH档就要备注。目前见识的情况就这几种,如果有误请指正。 还是与第二种情况一样,没有校准方法,你依据什么校准?你的自动电位滴定仪校准项目的校准能力表中,有没有pH值参量校准?如果被校参数与校准方法都没有,就不能对该参量进行校准。如果现在有很多仪器有双功能,那么规范的操作,就是你们应该在能力表中的“自动电位滴定仪”项目,增加“限制性说明”,声明“不校pH值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