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说的什么,您也不会信,您是从字眼上按照自己理解的去认为,您总是喜欢找资料去“辩驳”,但是有时意识不到自己理解的有误的地方。 我没有否认64楼量友所举的案例,并且也给出了三种处理方式,只是没有给出您所中意的方式而已。您不也照样表现出很反感很抵触吗。 CNAS-R01是2023年发布的,在A025之后。条款里也没有说只适用于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那就是确实存在被校对象部分参数(或测量点)不在认可范围内的现象。 没有说只适用于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的条款不少。比方说“分包”,CNAS并未说“分包”不适用与校准实验室吧,但现实当中能找出一份某被校对象的多项被校参数,是由多家校准实验室分别校准的《校准证书》吗?这在检测领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对于CMA而言,他不允许无能力的检测与分包。自己不具有某项目的检测能力,可以分包给另一家具备能力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纳入自己的《检测报告》中,并加以标注。但绝对不允许标注“此项目未通过CMA资质认定”这样的表述。但这种情况在CNAS却是允许的,允许分包给不具备能力的检测机构检测,只需在《检测报告》中注明“此项目不在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即可。所以才会出现部分自己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也开展检测的现象。 但校准不一样。我个人认为,校准通常是不允许部分主要计量技术参量不具备能力的校准的。测量范围应该覆盖校准规范的规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需要校准的范围或校准点,但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应该全覆盖),只有被校对象的准确度等级,可以根据所配置的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限制说明仅对部分准确度等级(满足量传关系)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如:配置的扭矩扳子检定装置的准确度等级是1.0级,那么就可以限制“仅对3.0级及以下扭矩扳子校准”。 64楼量友说:某客户送来了热电偶要校准,要求校准温度为100℃和500℃两点,且客户接受100℃点不需要CNAS资质。这样的案例您如果相信有,那是您的自由。反正打死我,我也不会相信有这种天方夜谭之事。 您去问问认可委的评审员,可以了解一下。 评审员我并不是没有交流沟通过,给出的建议就是我69楼所说的三种方式,要么就是通过“扩项”的方式获CNAS认可。这么做是最规范的,任何审查都无可挑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