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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校准证书中的某个参数不在CNAS认可范围内,可以使用CNAS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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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09: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5:57
我校准材料试验机建立了“0.1级测力仪标准装置”计量标准(本机构的“工作标准”,或者叫“次级标准”),另 ...

这个有啥需要回复的么,这么规定的,按照执行。您认为只有通过认可或授权才叫具备校准能力,那就这样认为吧,也可能您认为的是对的。
八一八 发表于 2025-7-4 09: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5:43
我不否认有不少机构对恒温槽出具《校准证书》,但也有不少机构出具的是《测试报告》。并不是说出具《校准证 ...

不能这么说,检定证书需要检定规程,这是没有什么好说的。

你说的校准证书的依据,我觉得这里可以说成“方法”,只要对“方法”认同,就可以按这个“方法”约定出具校准证书,不管你是校准规范,还是检定规程,甚至是一些其他的手册又或者自编方法等等。
路云 发表于 2025-7-4 13: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09:01
您上面罗列这些之前都是看到过的,了解的。让您费心查找粘贴了。
综上所述,规范的做法就是出具《测试报 ...

JJF 10302023《温度校准用恒温槽技术性能测试规范》不是校准规范这是不是事实?为什么升版这么多次,不名正言顺地将规范名称改成“温度校准用恒温槽校准规范”呢?不是没有原因吧。那那么多出具《测试报告》的,外审时审核员不也没有提出异议吗?这种打擦边球不规范的操作是客观存在的。又有哪家受审单位在审核时,向审核专家提出“依据测试规范进行测试,规范的做法应该出具《测试报告》还是出具《校准证书》”这个问题呢?我已退休多年,也不是从事热学计量的,所以没这个机会向审核专家咨询了。您如果在职,希望您有机会向审核专家咨询一下这个问题,看他怎么回答。至少我个人认为此举是不规范的。

路云 发表于 2025-7-4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09:06
这个有啥需要回复的么,这么规定的,按照执行。您认为只有通过认可或授权才叫具备校准能力,那就这样认为 ...

我这只是针对您47计量标准未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就不叫“建标”的观点的回复。是想表明建了标,但没有经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说非得要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叫建标。那是法制计量的监管要求,从当下的法律角度说,他应该只适用于需要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配合政府的执法检查活动等。与CNAS依据国际标准对校准这一市场行为的能力认可,严格地说是不搭界。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14: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4 13:18
JJF 1030-2023《温度校准用恒温槽技术性能测试规范》不是校准规范这是不是事实?为什么升版这么多次,不名 ...

原来您是前辈了。我年轻,探讨问题时有时上头,如有冒犯,敬请谅解。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14: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4 13:41
我这只是针对您47楼计量标准未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就不叫“建标 ...

并不是说非得要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叫建标。
我自始至终没有反对这个说法的。我的意思是您赞同“没有通过计量标准考核不能认为就没有建标”,按理说也应该能接受“未通过认可不能说不具备校准能力”。
路云 发表于 2025-7-4 14: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4 14:54 编辑
八一八 发表于 2025-7-4 09:18
不能这么说,检定证书需要检定规程,这是没有什么好说的。

你说的校准证书的依据,我觉得这里可以说成“ ...

我个人认为笼统地说“方法”是不科学的。方法仅仅是一个大类,不细分具体的细节。说检定方法与校准方法类似还说得过去,因为检定是我国特有的法制计量活动。校准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但检定不能依据校准规范,这是法律的规定。但不能因为校准是非法制计量,就可以随意依据检测/检验/测试方法来进行校准。如果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可以依据这些方法来自编校准规范,经专业评审后实施。况且CNASCNASEL03:202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第4.3.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不行(48楼最后一幅截图)。

之所以出现这么多擦边球现象(出具《校准证书》/《测试报告》),我个人的感觉,是对恒温槽是否属于“测量设备”的界定。我个人认为它不属于“测量设备”,它仅仅是一个提供恒温源(或者叫“恒温场”)的辅助装置,只是一个传温媒介。它并不用于测量,也不用于量值传递(本级温度量值的源是标准温度计所复现的量值,受体是被校温度计所指示的量值)。

众所周知,校准的主要任务就是确定被校对象所复现的量值的实际值,即通过校准获得被校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或“修正值”。从JJF 10302023《温度校准用恒温槽技术性能测试规范》也可以看出,通篇都没有对温度量值准确度的校准,只有对温场均匀度、波动度的要求。所以说多次升版都没有将其改为校准规范是有道理的。没有温度准确度的测量,何谈“校准”?与“校准”的定义就不符。

路云 发表于 2025-7-4 14: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14:08
并不是说非得要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叫建标。
我自始至终没有反 ...

是否具备校准能力,当今社会广泛认同的,就是看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资格证明。前者是法制计量的行政许可授权(包括建标考核),后者则是通过CNAS能力认可(包括“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但后者不关注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是否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他只关注是否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溯源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路云 发表于 2025-7-4 14: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14:04
原来您是前辈了。我年轻,探讨问题时有时上头,如有冒犯,敬请谅解。

没有关系,只要是正常的学术、技术交流/辩论,都欢迎。如有冒犯,望予海涵。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6 09: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4 14:28
我个人认为笼统地说“方法”是不科学的。方法仅仅是一个大类,不细分具体的细节。说检定方法与校准方法类似 ...

但是温湿度标准箱(用于检定、校准温湿度计的配套设备)的功能与恒温槽类似,温湿度标准箱技术规范就是校准规范。
路云 发表于 2025-7-6 11: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6 11:39 编辑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6 09:45
但是温湿度标准箱(用于检定、校准温湿度计的配套设备)的功能与恒温槽类似,温湿度标准箱技术规范就是校 ...

温湿度标准箱同样不是检定/校准温湿度计的主标准器,而是配套设备。没错,它与恒温槽的功能一样。可为什么温湿度标准箱编制校准规范,而恒温槽却编制测试规范呢?我个人对此问题的理解和看法是:可能是标准起草人对“校准”和“测试”两个概念的理解不同,或者习惯上一直是这么认为的。一个可能认为是“校准设备(测量设备)”,一个可能认为是“配套装置(非测量设备)”。从两个标准的校准/测试过程的表述看,都没有对主要计量技术参量(温度/湿度)的准确度进行测量与评价。所以我个人认为JJF 1564应更名叫《温湿度标准箱测试规范》。

校准的定义如下:

a.png

JJF 1564看,根本与该定义不搭界。该定义所说的第二步,就是获得“示值误差”或“修正值”(偏移特性的定量表征),而不是“均匀性”或“波动性”(离散特性的定量表征)。两者的温度/湿度误差的大小,不影响符合性判定。

caoyuan 发表于 2025-7-11 09: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分享,学习了
chen.com 发表于 2025-7-12 11: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学到了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5-7-18 14: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29 12:53
您能不能说一下具体是什么测量设备?不要凭空想象、假设。如果超出了校准规范规定的测量范围,那就说明该校 ...

举例说明:某CNAS机构廉金属热电偶依据校准规范配备了热电偶检定炉,但未配备恒温槽,首次认可范围为(300~1100)℃。之后购置了恒温槽和二等标铂,但尚未申请CNAS扩项申请。在此期间,某客户送来了热电偶要校准,要求校准温度为100℃和500℃两点,且客户接受100℃点不需要CNAS资质。该机构根据客户要求校准两个温度点,证书上有CNAS标识,且在100℃温度点加*号。那么,这个证书有没有问题?
路云 发表于 2025-7-18 16: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5-7-18 14:34
举例说明:某CNAS机构廉金属热电偶依据校准规范配备了热电偶检定炉,但未配备恒温槽,首次认可范围为(30 ...
a.png

以上是CNAS对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要求。CNAS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还有另外的规定:

b.png

注意,以上所说的“意见或解释”不是“项目”。也就是说,该机构首次获认可的能力表中,如果有“不校300℃以下热电偶”的限制性说明,则说明该意见或解释已获CNAS认可,那么出具的《校准证书》就不应该出现300℃以下的校准点。

如果能力表中没有“不校300℃以下热电偶”的限制性说明,就说明该意见或解释未获CNAS认可。如果此时出具的《校准证书》中又出现了300℃以下的校准点,那么就应该注明“不校300℃以下热电偶的限制性说明未通过CNAS认可”。这种情况下按理说是不应该盖CNAS认可标识或带认可状态声明的。所以规范的操作就是按以上截图中方框部分的表述那样,另行出具一份不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带意见或解释的《校准证书》。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8 19: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8 16:35
以上是CNAS对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要求。CNAS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还有另外的规定:注意,以上所说的“意见或解释 ...

您了解“意见或解释”是什么么?
路云 发表于 2025-7-18 21: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8 19:24
您了解“意见或解释”是什么么?

这是我个人的理解,可能不全面,也可能有错误。您可以把您的解读说出来嘛,大家共同讨论。有理有据有道理,我欣然接受。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9 08: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8 21:30
这是我个人的理解,可能不全面,也可能有错误。您可以把您的解读说出来嘛,大家共同讨论。有理有据有道理, ...

可以看一下CNAS-CL01-G001:2024,有说明。
1.png
路云 发表于 2025-7-19 13: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9 08:26
可以看一下CNAS-CL01-G001:2024,有说明。

谢谢您提供的资料。根据该资料的解释,在一般情况下,《校准证书》不需要给出“意见和解释”。暂且不去讨论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可以给出“意见和解释”。

如果认为“××项目(参数)不在认可范围”的标注不属于“意见和解释”,那么我们就讨论一下校准机构申请的认可项目(此处的“项目”指被校对象),是否存在部分被校参数不在认可范围的现象。根据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6.4.1条之规定(见65楼第一幅截图),基本上不存在被校对象部分参数不能校准的现象。况且64楼量友所说的情况还不是部分参数(温度)不能校准,而是能校温度参数,但不能覆盖全温度测量范围。这家机构在申请廉金属热电偶校准项目时,所配置的测量标准及配套设备,本身就不满足第6.4.1条之规定。如果该校准项目(廉金属热电偶)能通过CNAS认可,那么就一定要在能力表的限制性说明部分添加“仅校300℃及以上温度范围”的限制性说明。在日常校准活动和出具的《校准证书》中,就不应该出现300℃以下的校准点。校准机构要么就以转包的形式委托另一家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校准,要么就出具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要么就分别出具两份《校准证书》,一份在获认可能力范围的带CNAS认可标识,一份能力外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

至少到现在为止,我本人没有见到哪家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其校准廉金属热电偶的温度范围不能校300℃以下的。如果真有,他也绝不会出温度低于300℃的《校准证书》。

再说客户送校时明确要求校准温度范围是100℃和500℃两点,怎么可能会说100℃不需要CNAS资质”这样的话呢,除非是脑袋进水了。客户拿到这样的《校准证书》,在接受外审时肯定是通不过的。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0 09: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9 13:47
谢谢您提供的资料。根据该资料的解释,在一般情况下,《校准证书》不需要给出“意见和解释”。暂且不去讨论 ...

根据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6.4.1条之规定(见65楼第一幅截图),基本上不存在被校对象部分参数不能校准的现象。
根据以往讨论情况,还是不要再探讨了。别人说的什么,您也不会信,您是从字眼上按照自己理解的去认为,您总是喜欢找资料去“辩驳”,但是有时意识不到自己理解的有误的地方。
CNAS-R01是2023年发布的,在A025之后。条款里也没有说只适用于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那就是确实存在被校对象部分参数(或测量点)不在认可范围内的现象。
您去问问认可委的评审员,可以了解一下。
路云 发表于 2025-7-20 13: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0 09:20
根据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6.4.1条之规定(见65 ...

别人说的什么,您也不会信,您是从字眼上按照自己理解的去认为,您总是喜欢找资料去“辩驳”,但是有时意识不到自己理解的有误的地方。

我没有否认64楼量友所举的案例,并且也给出了三种处理方式,只是没有给出您所中意的方式而已。您不也照样表现出很反感很抵触吗。

CNAS-R012023年发布的,在A025之后。条款里也没有说只适用于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那就是确实存在被校对象部分参数(或测量点)不在认可范围内的现象。

没有说只适用于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的条款不少。比方说“分包”,CNAS并未说“分包”不适用与校准实验室吧,但现实当中能找出一份某被校对象的多项被校参数,是由多家校准实验室分别校准的《校准证书》吗?这在检测领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对于CMA而言,他不允许无能力的检测与分包。自己不具有某项目的检测能力,可以分包给另一家具备能力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纳入自己的《检测报告》中,并加以标注。但绝对不允许标注“此项目未通过CMA资质认定”这样的表述。但这种情况在CNAS却是允许的,允许分包给不具备能力的检测机构检测,只需在《检测报告》中注明“此项目不在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即可。所以才会出现部分自己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也开展检测的现象。

但校准不一样。我个人认为,校准通常是不允许部分主要计量技术参量不具备能力的校准的。测量范围应该覆盖校准规范的规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需要校准的范围或校准点,但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应该全覆盖),只有被校对象的准确度等级,可以根据所配置的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限制说明仅对部分准确度等级(满足量传关系)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如:配置的扭矩扳子检定装置的准确度等级是1.0级,那么就可以限制“仅对3.0级及以下扭矩扳子校准”。

64楼量友说:某客户送来了热电偶要校准,要求校准温度为100℃和500℃两点,且客户接受100℃点不需要CNAS资质。这样的案例您如果相信有,那是您的自由。反正打死我,我也不会相信有这种天方夜谭之事。

您去问问认可委的评审员,可以了解一下。

评审员我并不是没有交流沟通过,给出的建议就是我69楼所说的三种方式,要么就是通过“扩项”的方式获CNAS认可。这么做是最规范的,任何审查都无可挑剔。

知之021 发表于 2025-7-21 07: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09:01
您上面罗列这些之前都是看到过的,了解的。让您费心查找粘贴了。
综上所述,规范的做法就是出具《测试报 ...

带着答案问什么,一个不搞几何量的、不搞热学的、不搞电磁学的、不搞化学的一个退休的老计量员,级别还没有,能知道什么,来回翻教条而已。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1 07: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20 13:51
别人说的什么,您也不会信,您是从字眼上按照自己理解的去认为,您总是喜欢找资料去“辩驳”,但是有时意识 ...

测量范围应该覆盖校准规范的规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需要校准的范围或校准点,但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应该全覆盖),只有被校对象的准确度等级,可以根据所配置的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限制说明仅对部分准确度等级(满足量传关系)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
是这样的么?申请认可的范围必须要是校准方法适用的全部测量范围么?通用卡尺规程适用于测量范围(0~2000)mm卡尺,我现有量块可以开展到测量上限至1000 mm的卡尺,不能申请认可么?
路云 发表于 2025-7-21 08: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21 08:50 编辑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1 07:55
测量范围应该覆盖校准规范的规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需要校准的范围或校准点,但校准机构的校准 ...

可以,我69楼就已经说过了。再说我也没有说“必须”:


a.png
路云 发表于 2025-7-21 09: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之021 发表于 2025-7-21 07:54
带着答案问什么,一个不搞几何量的、不搞热学的、不搞电磁学的、不搞化学的一个退休的老计量员,级别还没 ...

你懂,你不教条,你是万精油,那你解释一下为什么JJF 10302023不叫“校准规范”,而叫“测试规范”呀。你懂个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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