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4 14:54 编辑
我个人认为笼统地说“方法”是不科学的。方法仅仅是一个大类,不细分具体的细节。说检定方法与校准方法类似还说得过去,因为检定是我国特有的法制计量活动。校准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但检定不能依据校准规范,这是法律的规定。但不能因为校准是非法制计量,就可以随意依据检测/检验/测试方法来进行校准。如果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可以依据这些方法来自编校准规范,经专业评审后实施。况且CNAS在CNAS-EL-03:202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第4.3.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不行(见48楼最后一幅截图)。 之所以出现这么多擦边球现象(出具《校准证书》/《测试报告》),我个人的感觉,是对恒温槽是否属于“测量设备”的界定。我个人认为它不属于“测量设备”,它仅仅是一个提供恒温源(或者叫“恒温场”)的辅助装置,只是一个传温媒介。它并不用于测量,也不用于量值传递(本级温度量值的源是标准温度计所复现的量值,受体是被校温度计所指示的量值)。 众所周知,校准的主要任务就是确定被校对象所复现的量值的实际值,即通过校准获得被校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或“修正值”。从JJF 1030-2023《温度校准用恒温槽技术性能测试规范》也可以看出,通篇都没有对温度量值准确度的校准,只有对温场均匀度、波动度的要求。所以说多次升版都没有将其改为校准规范是有道理的。没有温度准确度的测量,何谈“校准”?与“校准”的定义就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