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能力和能够提供证明是两码事。我看您在其他帖子也说过建标不一定经过考核,建标是建标,建标考核是建标考核,你跟用户说你建标了,但是你提供不出考核证书,用户可以认为你没有建标不。 您这就是只认获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叫“建标”习惯思维,没有将“建标”与“建标考核”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您怎么理解这句话? 建标考核是法制计量的监管要求。CNAS的技术评审,依据的是国际标准。他所关注的证明材料之一,就是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是否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另外的证明就是环境、设施、人员、管理体系等是否满足国际认可标准的要求。 规范制定时没有调研充分,适用范围是(0~8)mm,但市面上卖的,以及用户使用的有到(0~10)mm的,也有(0~12)mm的。用户有使用要求,能够检并出具数据,加说明8以上的不在认可范围内就好了,评审老师给的意见就是加说明不在认可范围内就不属于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了。 我是说该机构的能力表中该项目的校准范围是否有(0~8)mm的限制性说明。如果没有限制,那就不存在超认可范围一说。 其实,这种情况属于方法的偏离,规范的操作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而不是标注“不在认可范围内”。 不要说什么您在25楼说的8 mm以上的依据规范校准就是什么扯淡、忽悠之类的话,过后规范换版适用范围扩大就是由扯淡变为不扯淡了? 没错,升版扩大范围后,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扯淡”。 得具备能力才能受理,您受理不具备能力的申请啊? 我是说“根据情况有可能受理”。不是您说的具备能力吗,如果您提供的材料满足受理条件,自然会受理咯。 你得看是真具备还是假具备啊,实际具备的会给不通过?评审时发现缺少设备砍掉的,那叫具备能力啊?自己说具备能力那是前提条件,评审看你是不是真具备能力。自己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 这不就是我说的有可能受理,现场技术评审时通不过吗。最终不还是不具备能力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