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体系] 校准证书中的某个参数不在CNAS认可范围内,可以使用CNAS标...

[复制链接]
路云 发表于 2025-6-30 13: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斤斤计较 发表于 2025-6-28 23:00
带*是早期的行为了,就目前最新版的认可要求已经不合适了

说得没错,正解。

静心养气 发表于 2025-6-30 15: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斤斤计较 发表于 2025-6-28 23:00
带*是早期的行为了,就目前最新版的认可要求已经不合适了

哦 所以CNAS-R01:2023 不是最新的? 微信截图_20250630155255.png 微信截图_20250630155349.png
路云 发表于 2025-6-30 16: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a.png

以上条款怎么就看不见呀?


斤斤计较 发表于 2025-6-30 18: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这个参数是不是在规程的方法里,如果这个参数连方法都没有,你何谈带"*"?
根据最新的认可,要全参数配置和认可。

当然,如果只是测量范围上没有认可,但是你标准器配置合理的情况,你谈这个还可以。但这种事情越来越少了。

所以参数和测量范围要看你怎么看了。
路云 发表于 2025-6-30 18: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斤斤计较 发表于 2025-6-30 18:02
首先这个参数是不是在规程的方法里,如果这个参数连方法都没有,你何谈带"*"?
根据最新的认可,要全参数配 ...

计量标准配置合理,就没有理由不通过认可。如果规程/规范的适用范围里限定了被校对象的测量范围上限,就说明按规程/规范所配置的计量标准,不适用于超出规范所规定的测量范围上限的被校对象的校准。如21楼的表述与我25楼的回复。

厦门江鲸科技 发表于 2025-7-1 09: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计量论坛还是可以学到点东西。更适合计量校准员使用的校验仪!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 11: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30 12:25
第一种情况,依据检定规程开展的校准,CNAS要求至少按后续检定要求来申报参数,而这时有个客户要求按全部参 ...

当您接到客户送校的500 mm卡尺时,您应该主动告知客户不具备300 mm以上卡尺的校准能力。
我认为您对“具备校准能力”有误解。你认为只有获得了认可(抛开授权,这里说认可)才叫具备校准能力么?比如这里说的这个例子,以前只有小尺寸量块,社情认可后认可范围是(0~300)mm,后来又买了大尺寸量块,但是没有扩大认可范围,那么在申请扩大认可范围以前,对300 mm以上的卡尺,人员资质,设备等均满足要求,您认为是“不具备校准能力”么?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 11: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30 13:04
您好!湿度参量并不是JJF 1585-201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中的校准项目,而是检测项 ...

热学领域有些《测试规范》,是不是不应该出具校准证书,而应该出具测试证书。
路云 发表于 2025-7-1 11: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 11:30
当您接到客户送校的500 mm卡尺时,您应该主动告知客户不具备300 mm以上卡尺的校准能力。
我认为您对“具 ...

您认为满足要求没有用,在没有申请扩项,或扩项未通过认可之前,您的能力表中卡尺校准项目的“限制性说明”中,就已经向全世界公示“不校300 mm以上的卡尺”。就像某人说自己的水平相当于研究生的水平,有用吗?您觉得客户看到您这个能力表,会主动委托您校准500 mm卡尺吗?除非是脑袋进水了。因为300 mm以上的校准结果,根本就是无效的,也通不过客户的外方审核。不是由您说满足要求,只是没通过CNAS认可就能忽悠得过去的。

路云 发表于 2025-7-1 12: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 11:32
热学领域有些《测试规范》,是不是不应该出具校准证书,而应该出具测试证书。 ...

我认为依据《测试规范》进行检测,肯定不能出具《校准证书》,只能出具《测试报告》。

路云 发表于 2025-7-1 13: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1 kV的大电流源,也能依据JJF 1597-2016《直流稳定电源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别以为自己很入流,还不知道是哪犄角旮旯所里的计量混混。

杰克 发表于 2025-7-2 10: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27 21:57
校准不同于检测,检测项目是被检参数。同一被检对象可能需要检测多个被检参数,可能存在部分参数不在认可范 ...

这种说法实在谬误,误导别人!
路云 发表于 2025-7-2 12: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杰克 发表于 2025-7-2 10:22
这种说法实在谬误,误导别人!

怎么谬误?如何误导?我说的哪里不是事实?您可以拿出证据,举出实际案例嘛。现实当中有什么被校对象的部分被校参数,是以分包的形式,由另一家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完成,然后将另一家的校准结果纳入本机构的《校准证书》出具的?

小莉莉 发表于 2025-7-2 16: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操作是可以的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 16: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 12:16
我认为依据《测试规范》进行检测,肯定不能出具《校准证书》,只能出具《测试报告》。 ...

您看看您单位有没有使用恒温槽检温度计,恒温槽是外部机构检的还是自己检的,出的是校准证书还是测试报告?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 16: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 11:58
您认为满足要求没有用,在没有申请扩项,或扩项未通过认可之前,您的能力表中卡尺校准项目的“限制性说明” ...

下面是真实的评审案例,一位评审员列出的不符合项,您认为这里评审员说的“具备校准能力”是不对的吗?应该是不具备吗?
1.png
路云 发表于 2025-7-2 20: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 16:34
下面是真实的评审案例,一位评审员列出的不符合项,您认为这里评审员说的“具备校准能力”是不对的吗?应 ...

我不是从事几何量专业的,所以对于您晒出的两个不符合项截图,有些细节不是很清楚。试着回答一下吧,不对之处,请予指正。

第一个不符合项说的是2项目(2个被校对象,而不是2个被校参数)的校准能力不在当时的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也就是说校准时获认可的校准项目中,没有“测量显微镜”和“三角尺”这两个项目(尽管当时具备该两项目的校准能力)。这种情况下,你出具了盖有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就属于违反CNAS规定。

第二个不符合项说的是2校准点的校准能力。我不清楚该机构当时的校准能力表中“碳化深度测量仪”项目的校准能力是如果表述的,有没有“限制性说明”?如果没有校准范围的限制性说明,那么9 mm12 mm这两个校准点就不可能是“非认可范围”。如果能力表中已明确注明“仅校准8 mm以下测量范围”的限制性说明,那就是超能力范围经营,同样属于违反CNAS规定。“碳化深度测量仪”总共才校3个点,最多估计也不会超过5个点。去掉这两个校准点,您觉得客户会接受这份《校准证书》吗?换位思考,如果您是客户,您会接受吗?他一定会觉得被该机构忽悠了,他完全可以委托另一家具备能力(已获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校准。

审核员说具备校准能力也仅仅是代表他个人的看法,没有用。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具备能力(即未通过权威认可组织认可),就是违规,就是事实上的不具备能力。也可以说是视同不具备能力,与完全不具备能力同等“待遇”。就像我前面34楼所举的某人自称自己有研究生学历水平的例子,是一个道理。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3 09: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2 20:10
我不是从事几何量专业的,所以对于您晒出的两个不符合项截图,有些细节不是很清楚。试着回答一下吧,不对之 ...

第一个不符合项说的是2个项目(即2个被校对象,而不是2个被校参数)的校准能力不在当时的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也就是说校准时获认可的校准项目中,没有“测量显微镜”和“三角尺”这两个项目(尽管当时具备该两项目的校准能力)。这种情况下,你出具了盖有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就属于违反CNAS规定。
上面括号里“尽管当时具备该两项目的校准能力”,按您您在之前楼层的说法,到底是具备校准能力还是不具备校准能力?我记得您在之前楼层说过只有通过认可(不考虑授权)的才叫具备校准能力。
如果没有校准范围的限制性说明,那么9 mm、12 mm这两个校准点就不可能是“非认可范围”。如果能力表中已明确注明“仅校准8 mm以下测量范围”的限制性说明,那就是超能力范围经营,同样属于违反CNAS规定。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是事实,否则不会开具不符合项。问题是9 mm、12 mm这两个点,校准机构有量块,人员会操作,校准方法与8mm以下的点相同,只是使用的量块尺寸大一点。这也叫“不具备校准能力”么?
审核员说具备校准能力也仅仅是代表他个人的看法,没有用。
同样,您认为不具备校准能力,我也认为是您的个人看法。
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具备能力(即未通过权威认可组织认可)
您可以这样想一想,您您若是认可委项目负责老师,我向您提出认可申请,我之前肯定得具备校准能力才能向您申请认可,我若是不具备校准能力您肯受理申请?那申请认可前需要有校准工作经历,需要提交典型项目的校准证书啥的,那不叫具备校准能力啊?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0: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3 09:30
第一个不符合项说的是2个项目(即2个被校对象,而不是2个被校参数)的校准能力不在当时的获认可的能力范围 ...

上面括号里“尽管当时具备该两项目的校准能力”,按您您在之前楼层的说法,到底是具备校准能力还是不具备校准能力?我记得您在之前楼层说过只有通过认可(不考虑授权)的才叫具备校准能力。

没错,我是说过。您是否具备能力是展示给客户看的,是要向客户展示您具备能力的证明。客户构建计量校准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时需要您提供什么?不就向您索要具备资质或能力的证明吗。难道您跟客户说,审核员说我行,有用吗?难道您要让客户去向审核员求证?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是事实,否则不会开具不符合项。问题是9 mm12 mm这两个点,校准机构有量块,人员会操作,校准方法与8 mm以下的点相同,只是使用的量块尺寸大一点。这也叫“不具备校准能力”么?

我就搞不懂,具备校准能力为什么不在能力表中体现呢?

同样,您认为不具备校准能力,我也认为是您的个人看法。

您可以这么认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是不是要拿出能力证明,来证明确有能力,让我心服口服。就比如某机构说他具备能力,只是未经政府授权,也未通过CNAS认可。如果您相信他,您也可以委托他为您单位送校的计量器具校准,此举也没有谁能拦得住。

如果您认为审核员的话是正确的、合理的,完全可以对开出的不符合项不予理睬,继续为之。

您可以这样想一想,您您若是认可委项目负责老师,我向您提出认可申请,我之前肯定得具备校准能力才能向您申请认可,我若是不具备校准能力您肯受理申请?

受理根据情况有可能会受理,但未必能通得过技术审核。

那申请认可前需要有校准工作经历,需要提交典型项目的校准证书啥的,那不叫具备校准能力啊?

真要如此,怎么会通不过CNAS审核认可呢?具备校准能力,为什么能力表中没有呢?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3 11: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0:42
上面括号里“尽管当时具备该两项目的校准能力”,按您您在之前楼层的说法,到底是具备校准能力还是不具备校 ...

客户构建计量校准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时需要您提供什么?不就向您索要具备资质或能力的证明吗。
具备能力和能够提供证明是两码事。我看您在其他帖子也说过建标不一定经过考核,建标是建标,建标考核是建标考核,你跟用户说你建标了,但是你提供不出考核证书,用户可以认为你没有建标不。
我就搞不懂,具备校准能力为什么不在能力表中体现呢?
规范制定时没有调研充分,适用范围是(0~8)mm,但市面上卖的,以及用户使用的有到(0~10)mm的,也有(0~12)mm的。用户有使用要求,能够检并出具数据,加说明8以上的不在认可范围内就好了,评审老师给的意见就是加说明不在认可范围内就不属于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了。不要说什么您在25楼说的8mm以上的依据规范校准就是什么扯淡、忽悠之类的话,过后规范换版适用范围扩大就是由扯淡变为不扯淡了?
受理根据情况有可能会受理,但未必能通得过技术审核。
得具备能力才能受理,您受理不具备能力的申请啊?
真要如此,怎么会通不过CNAS审核认可呢?具备校准能力,为什么能力表中没有呢?

你得看是真具备还是假具备啊,实际具备的会给不通过?评审时发现缺少设备砍掉的,那叫具备能力啊?自己说具备能力那是前提条件,评审看你是不是真具备能力。自己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4: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3 11:51
客户构建计量校准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时需要您提供什么?不就向您索要具备资质或能力的证明吗。
具备能力 ...

具备能力和能够提供证明是两码事。我看您在其他帖子也说过建标不一定经过考核,建标是建标,建标考核是建标考核,你跟用户说你建标了,但是你提供不出考核证书,用户可以认为你没有建标不。

您这就是只认获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叫“建标”习惯思维,没有将“建标”与“建标考核”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您怎么理解这句话?

建标考核是法制计量的监管要求。CNAS的技术评审,依据的是国际标准。他所关注的证明材料之一,就是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是否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另外的证明就是环境、设施、人员、管理体系等是否满足国际认可标准的要求。

规范制定时没有调研充分,适用范围是(08mm,但市面上卖的,以及用户使用的有到(010mm的,也有(012mm的。用户有使用要求,能够检并出具数据,加说明8以上的不在认可范围内就好了,评审老师给的意见就是加说明不在认可范围内就不属于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了。

我是说该机构的能力表中该项目的校准范围是否有(08)mm的限制性说明。如果没有限制,那就不存在超认可范围一说。

其实,这种情况属于方法的偏离,规范的操作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png

而不是标注“不在认可范围内”。

不要说什么您在25楼说的8 mm以上的依据规范校准就是什么扯淡、忽悠之类的话,过后规范换版适用范围扩大就是由扯淡变为不扯淡了?

没错,升版扩大范围后,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扯淡”。

得具备能力才能受理,您受理不具备能力的申请啊?

我是说“根据情况有可能受理”。不是您说的具备能力吗,如果您提供的材料满足受理条件,自然会受理咯。

你得看是真具备还是假具备啊,实际具备的会给不通过?评审时发现缺少设备砍掉的,那叫具备能力啊?自己说具备能力那是前提条件,评审看你是不是真具备能力。自己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

这不就是我说的有可能受理,现场技术评审时通不过吗。最终不还是不具备能力吗。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3 15: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4:22
具备能力和能够提供证明是两码事。我看您在其他帖子也说过建标不一定经过考核,建标是建标,建标考核是建标 ...

您这就是只认获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叫“建标”习惯思维,没有将“建标”与“建标考核”区分。
您的理解有问题。我是拿他来说您自己的观点自相矛盾不。相同的道理,我具不具备校准能力,跟你认可有关系么?你建标,不考核,建标资料都有。我这校准没申请认可,那些资料也都有啊,你不经过考核也叫建标,那我不经过认可不能叫具备校准能力么?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5: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2 16:22
您看看您单位有没有使用恒温槽检温度计,恒温槽是外部机构检的还是自己检的,出的是校准证书还是测试报告 ...

我不否认有不少机构对恒温槽出具《校准证书》,但也有不少机构出具的是《测试报告》。并不是说出具《校准证书》就一定是规范合理的。严格地说,JJF 10302023《温度校准用恒温槽技术性能测试规范》并不属于计量校准规范,而是属于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其他计量技术规范是除检定规程、检定系统表、型式评价大纲、校准规范之外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通用技术规范(如JJF1033JJF1059.1JJF1001等)、检验规则(如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测试规范(如JJF 22432025《汽车轴型识别系统计量测试规范》)等。

c.png

JJF 10302023《温度校准用恒温槽技术性能测试规范》全文看,从头至尾都没有说“校准方法”。

a.png

b.png


另外,CNAS也有相关的表述:

d.png

恒温槽并不是所建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而是主要配套设备。综上所述,规范的做法就是出具《测试报告》。如果依据测试规范可以出具《校准证书》,那是不是也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检定证书》呢?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5: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3 16:10 编辑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3 15:11
您这就是只认获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叫“建标”习惯思维,没有将“建标”与“建标考核”区分。
您 ...

我校准材料试验机建立了“0.1级测力仪标准装置”计量标准(本机构的“工作标准”,或者叫“次级标准”),另外还建立了可以检定/校准0.1级测力仪的“0.03级测力仪标准装置”作为本实验室的力值最高计量标准。但只有后者才申请了计量标准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请问本单位的“0.1级测力仪标准装置”算不算建标?我向CNAS只申请对0.5级及以下的材料试验机的校准项目能力认可行不行?

另外我问您计量法第八条如何理解(见46楼第二段),您也没有正面回答。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4 09: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3 15:43
我不否认有不少机构对恒温槽出具《校准证书》,但也有不少机构出具的是《测试报告》。并不是说出具《校准证 ...

您上面罗列这些之前都是看到过的,了解的。让您费心查找粘贴了。
综上所述,规范的做法就是出具《测试报告》。如果依据测试规范可以出具《校准证书》,那是不是也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检定证书》呢?
为什么这么多实验室,经过这么多评审老师评审,没有提出恒温槽整改或建议出具测试报告呢。我们用的的是校准证书,您单位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9-17 02:2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