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从事几何量专业的,所以对于您晒出的两个不符合项截图,有些细节不是很清楚。试着回答一下吧,不对之处,请予指正。 第一个不符合项说的是2个项目(即2个被校对象,而不是2个被校参数)的校准能力不在当时的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也就是说校准时获认可的校准项目中,没有“测量显微镜”和“三角尺”这两个项目(尽管当时具备该两项目的校准能力)。这种情况下,你出具了盖有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就属于违反CNAS规定。 第二个不符合项说的是2个校准点的校准能力。我不清楚该机构当时的校准能力表中“碳化深度测量仪”项目的校准能力是如果表述的,有没有“限制性说明”?如果没有校准范围的限制性说明,那么9 mm、12 mm这两个校准点就不可能是“非认可范围”。如果能力表中已明确注明“仅校准8 mm以下测量范围”的限制性说明,那就是超能力范围经营,同样属于违反CNAS规定。“碳化深度测量仪”总共才校3个点,最多估计也不会超过5个点。去掉这两个校准点,您觉得客户会接受这份《校准证书》吗?换位思考,如果您是客户,您会接受吗?他一定会觉得被该机构忽悠了,他完全可以委托另一家具备能力(已获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校准。 审核员说具备校准能力也仅仅是代表他个人的看法,没有用。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具备能力(即未通过权威认可组织认可),就是违规,就是事实上的不具备能力。也可以说是视同不具备能力,与完全不具备能力同等“待遇”。就像我前面34楼所举的某人自称自己有研究生学历水平的例子,是一个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