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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专项计量授权单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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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ing65117 发表于 昨天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2 12:43
按您的逻辑,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24第92号令)第三条(见43楼最后)为什么要那样表述啊 ...

专业性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有限公司这种取得授权法定的。另外一种就是依法设置的那种了。
路云 发表于 昨天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5-7-12 13:10
授权区域是本区,授权范围是项目附件。

“本区”是啥意思?是不是超出了本单位内部范围,面向社会?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谁敢为之?

路云 发表于 昨天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5-7-12 13:13
专业性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有限公司这种取得授权法定的。另外一种就是依法设置的那种了。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都是针对政府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都是采用专项计量授权的形式颁发证书。前者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24第92号令)第三条的前半句:“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后者则是该条款的后半句:“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的授权依据,就是《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第(四)款、第六条第(五)款。

buding65117 发表于 昨天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2 13:17
“本区”是啥意思?是不是超出了本单位内部范围,面向社会?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谁敢为之? ...

打个比方济南开发区市场局专项授权某公司,给颁发专项计量检定证书,图片贴子里第15楼有,您看看,授权区域就是济南开发区这个区域可以出非强检,授权范围是资质项目范围。面向社会。山东省大量的专项授权机构都是面向社会出检定的。
buding65117 发表于 昨天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2 13:3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都是针对政府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都是采 ...

您是不是还不知道“专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也能对社会非强检设备,在授权范围内出检定证书呀?那个区市场局授权就在那个区内出检定。
buding65117 发表于 昨天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2 13:3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都是针对政府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都是采 ...

您仔细看看第十五楼的帖子,有图有真相。
长度室 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2 10:57
可以这么认为。第(1)项是行政许可的资质授权,其他三项是区域范围或(和)项目的授权。除了第(3)项是针对企业 ...

我不这样认为。
否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24第92号令)第三条就不会说: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这里面“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只是那四种授权形式里的第1种,并没有包含授权形式里第4种的“有关技术机构”。
我认为您还是需要弄清楚授权形式里的第1种里的“专业性计量检定机构”和“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分别指的是什么。您说的XX水表单位,他如果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话,他应该是专业性的,还有其他的一些专业计量站。区域性的比如七个大区计量中心,这肯定是属于区域性的,他们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那社会上的第三方校准公司,取得计量专项授权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的,若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话,是专业性的?区域性的?专业性体现在什么专业呢?计量本身是专业性技术工作?或者说是区域性的话,区域性又体现在哪里呢?指的是授权区域么?
辽西计量师 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专项计量授权单位”是否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一争论,我个人发表以下观点,如有错误或者不同意见,恳请提出批评或指正。

1.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第15号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办法。
于2024年9月2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23次局务会议通过,2024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行有效),以下简称新办法。
原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个人认为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依据原办法除了XX市计量检定站,XX市XX区计量检定所,XX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XX县计量检定测试所,XX市交通工程计量中心站等这些政府或者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注意必须是建立该机构之前就取得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而不是该机构建立之后取得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授权)的机构,其他取得计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例如XX市XX燃气表检测公司,XX市XX水表制造厂等均不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同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据《JJF 1069-201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以下简称原考核规范)经过考核合格。


原考核规范引言部分指出依据的是原办法(已作废)制定的原考核规范(JJF 1069-2012)

2.个人认为从2025年1月1日开始,依据新办法第三条,XX市交通工程计量中心站,XX地震局监测中心计量检定站等专业计量站属于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那么新办法中新增的“授权的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是不是指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专项计量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这个问题暂时放下。
由于原考核规范(JJF 1069-2012)是依据原办法制定的,随着原办法已经作废,原考核规范已经不再满足要求。所以在2025年2月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组织对JJF 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修改,目前新考核规范还没有公布。但是在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写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也可以参考本规范进行考核、授权和监督管理”。


所以个人认为,等新的JJF 1069正式实施后,凡是取得计量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必定要依据新的JJF 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经过考核合格,届时凡是取得计量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皆可以视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buding65117 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专项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考核和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一直都是按照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实施的,以前是这样,现在也是这样,未来也是这样。朋友,还是那句话,全国有限公司私营个体户哪个敢对外宣传自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是说市场局颁布一个监督管理办法就宣告所有技术机构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了。
其实争论的关键点就是普通专项授权机构是不是可以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处罚而已
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希望这样,一揽子管了简单明了。官方计量院所希望一揽子都是法定,要严苛就大家一起严苛管理,不能只针对官方不针对别的授权机构,官方计量院所从心理上也不平衡的。
要是都按照法定管理也行,起码给个体户有限公司一个名分!所有技术机构都是法定技术机构,发个证书带法定的证明也行,但是可能吗?要是所有技术机构都参照这个办法,那这个办法直接叫《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得了?更简单清晰明了。
buding65117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想说说我对这件事的理解,大家仔细看看是不是这么回事?我说的也不一定就是对的。

国家计量的领域过去是垄断的,1996年(大概)以前只有官方计量院所,省市区县各地设置一个官方计量机构(中石油中石化单独设置),出证书也是检定为主,校准很少。加入WTO之后为了迎合国际,引入CNAS校准,国外一个民间组织机构,慢慢在国内发展成市场局下属官方机构。慢慢对南方计量市场开始冲击,我是官方院所的,大概2008年左右看见过CNAS校准,当时因为信息闭塞很不理解.......随后的几年官方计量院所的日子还是很惬意,2012年至2016年左右(大概)新一届的政府要求引入市场竞争,各种权利下放,本来需要省审批的下放到区县一级,首先就是“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机构”,考核参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人机料法环和体系文件之类,对社会非强检计量器具开展检定,市场局发专项授权大本和附件,附件有授权区域和授权资质范围(以建标为准),后续政府权利依然下放陆续授权了“强制检定”领域(或者一直都有授权强检),各地自来水公司、燃气表生产公司和部分想开展强检的有限公司想市场局申请,市场局或者政府给与红头文件批复,考核参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颁发“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证书和附件(授权区域和范围)一般是公司注册地区内授权,也有市级和省级强检授权。因为带“法定”的都是依法设置的(依法设置没有红头文件是不可能的),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开展强检。
所以目前中国有几种技术机构:
1、依法设置法定机构和授权专业性区域性法定机构
2、专项授权对外检定机构(非强)
3、企业对内部开展强检
4、CNAS校准机构

路云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5-7-13 09:27
我不这样认为。
否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24第92号令)第三条就不会说:本办法所称法 ...

这里面“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只是那四种授权形式里的第1种,并没有包含授权形式里第4种的“有关技术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没有列出授权形式,授权形式的详细规定在《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见23楼截图)。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恰恰不是针对政府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的。世上找不出一家只授权第1项不授权其他项的区域性或专业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不知道死抠这一点有何意义。

您说的XX水表单位,他如果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话,他应该是专业性的,还有其他的一些专业计量站。区域性的比如七个大区计量中心,这肯定是属于区域性的,他们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水表单位不仅是专业性的,也是区域性的,他的业务授权区域范围在证书附件中必有限定。各大区域计量中心本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挂靠在国家依法设置的各省/直辖市级计量检定机构中,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授权的项目基本上是所开展的全部检定/校准项目,只是两份证书的授权区域范围不同而已。

至于非政府依法设置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政府依法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既有国家级的,也有省/地/市/县(区)级的。其授权项目通常都是与政府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所开展的项目互补,所以才称其为“专项授权”(不是“专业授权”,属于某些专业下的子领域)。

那社会上的第三方校准公司,取得计量专项授权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的,若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话,是专业性的?区域性的?专业性体现在什么专业呢?计量本身是专业性技术工作?或者说是区域性的话,区域性又体现在哪里呢?指的是授权区域么?

这还不简单吗,直接看他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附件中的授权项目与授权区域范围不就清楚啦。有什么问题吗?

路云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5-7-12 23:14
打个比方济南开发区市场局专项授权某公司,给颁发专项计量检定证书,图片贴子里第15楼有,您看看,授权区 ...

向社会开展某项目的强制检定,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什么?所使用的计量标准难道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您是不是还不知道“专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也能对社会非强检设备,在授权范围内出检定证书呀?那个区市场局授权就在那个区内出检定。

我怎么不知道,您告诉大家,哪家专项授权向社会开展检定项目的计量技术机构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您仔细看看第十五楼的帖子,有图有真相。

15楼的帖子哪里有授权区域范围和授权项目?您自己可以亲自打电话问一问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问他们是不是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身份,在授权的地域范围内,开展授权项目的检定工作,看他们怎么回答。不难吧。

路云 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25-7-12 11:52
您曲解了。我觉得您是一位执法者,如果从市场局执法角度考虑,是非常方便便捷的,你可以用一个《法定计量 ...

这里涉及到一个该办法管理主体的问题,论坛上更多的私营个体户都希望得到您这样的法律解释,按照该办法所有对外检定的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大家更想对外宣传的时候说自己是本区、本市、本省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您这个解释让私营个体户比肩官方计量院所,提高了个体有限公司检定机构的社会地位,其实从心里上我是支持您的,也希望真是您说的这样。我只能说日常管理的时候,您可以按照这个办法严格要求私营检定机构,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提高。但是真的处罚起来,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私营个体户想归想。有没想过获得授权的希望有多大?可以说可能性几乎为零。看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怎么说的吧: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怎么可能舍得将自己碗里的饭,拿出来分给大家吃呢。所有专项授权的项目,要么是他检定/校准不了的项目(能力不具备,如大量程流量计等),或者是被检器具量巨大,凭他自己能力根本应付不过来的项目(如:出租车计价器、民用电能表、水表等)。

政府现在是吃着碗里的,还盯着锅里的。巴不得校准这口锅里的饭,都要由他来分。所以才会导致计量法的修订工作这么多年,到现在仍然是难产!

buding65117 发表于 半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7-13 20:10
这里涉及到一个该办法管理主体的问题,论坛上更多的私营个体户都希望得到您这样的法律解释,按照该办法所有 ...

还真不是这样的,全河南省申请专项授权的个体户有限公司不低于90家,全山东省申请专项授权的不低于80家,还不包括外省的,只要申请,实验室人机料法环只要能通过考核符合法定机构考核规范,而且我说的都已经是取得授权资质的,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的。这是事实。你只要到市场局或者审批局申请,符合条件他们就安排考核,现在通过专项授权的有限公司非常多非常多。我是河南的实验室,我就是专项授权检定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业务,授权大本跟15楼一样,授权附件里的授权区域是我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区域,授权范围就是计量建标能开展检定校准的范围。所以您说我是法定的,我真的很荣幸,但是我们真不是,也不敢对外宣传是法定机构。论坛上有很多专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人员。哪个敢说自己是法定的?
法定计量院所授权是第一梯队,官字招牌。其余的别跟人家比,老老实实第二梯队。
路云 发表于 5 分钟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辽西计量师 发表于 2025-7-13 12:06
关于“专项计量授权单位”是否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一争论,我个人发表以下观点,如有错误或者不同意见, ...

这个已经在最新发布的《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中说得很清楚了: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20249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25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计量站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计量站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计量站的建立、执行授权任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业计量站包括国家专业计量站和地方专业计量站。国家专业计量站包括总站和分站,总站和分站应当协同运作。总站应当统筹本领域专业计量的发展,组织计量比对、技术交流等,分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指导。

第四条 专业计量站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是国家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专业计量站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第六条 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

(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发证。分站的考核由总站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建立地方专业计量站,由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地方专业计量站,由相关国家专业计量站配合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考核和授权。

第九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开展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等任务;

(三)提出本专业计量发展规划;

(四)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用设备和方法的研究;

(五)研究和起草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规范;

(六)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

(七)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

(八)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计量站加强专业计量技术和应用研究,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工作,开展行业内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

第十一条 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计量站建设,为专业计量站提供必要的计量资源支持。

专业计量站站长由其主管部门征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任免,并报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计量站的计量标准考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专业计量站组织建立的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相关国家专业计量站配合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在授权的项目、范围和区域内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授权的项目、范围、区域或者撤并机构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专业计量站的复查考核由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计量站需要终止所承担授权项目工作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终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

(二)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

(三)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

(四)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

(五)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六)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等任务的人员不符合规定;

(七)擅自超过授权的期限、范围或者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任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计量管理制度,结合前款规定,对专业计量站开展监督检查。

专业计量站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专业计量站,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专业计量站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计量站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专业计量站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19919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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