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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无锡精纬计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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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新市监处罚﹝2025﹞X000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无锡精纬计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0214MA1MFK2T56
法定代表人: 陈旭斌
处罚类别: 通报批评;罚款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处罚结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2、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9
处罚机关: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处截图:
经查,当事人在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H栋1、2楼经营,从事非食品检验检测,共有299个项目具有检测能力。2025年6月20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开展2025年度环境与保护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并作出《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初步确认了当事人在出具检测报告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查明,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环)2024检(综合)第(HJ24122418)号等报告中,厂界噪声点位图中缺声源位置,氯化氢未做标准曲线中间浓度校核点,违反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5.6项“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和《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2016)第12.2项“每次开机,须绘制标准曲线,标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应≥0.999。每测定10个样品应至少带一个标准曲线中间浓度校核点,中间浓度校核点测量值与其标准溶液浓度值的相对误差应≤10%。否则,应重新绘制标准曲线。”的规定。 2、(环)2024检(废气)第(HJ24111906)号等报告中,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表中显示未按照HJ/T 55-2000要求采样点和监控点同步采样,采样时间未完全相同,总采样时间未到1小时,违反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第10.1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污染物浓度过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如果分析方法的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在1小时内采集4样品计平均值。无组织排放参照点的采样应同监控点的采样同步进行,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均应相同。为了捕捉监控点浓度最高的时间分布。每次监测安排的采样时间可多于1小时。”的规定。 3、(环)2024 检(综合)第(126)号等报告中,废水三次采样时间间隔均不足2小时,微黄废水直接取样测定氨氮,未按标准进行预处理,违反了《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第3项“水样中含有悬浮物、余氯、钙镁等金属离子、硫化物和有机物时会产生干扰,含有此类物质时要作适当处理,以消除对测定的影响。若样品中存在余氯,可加入适量的硫代硫酸钠溶液去除,用淀粉-碘化钾试纸检验余氯是否除尽。在显色时加入适量的酒石酸钾钠溶液,可消除钙镁等金属离子的干扰。若水样浑油或有颜色时可用预蒸馏法或絮凝沉淀法处理。”的规定。 4、(环)2024检(水质)第(XS-188)号等报告中,高锰酸盐指数<4.5mg/L时不应稀释,而根据该报告中的高锰酸盐指数原始记录表,对于小于4.5mg/L的样品均进行了稀释,违反了《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 11892-1989)第1.2项“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水和地面水的测定,测定范围为0.5~4.5mg/L。对污染较重的水,可少取水样,经适当稀释后测定。”的规定。 5、(环)2024检(综合)第(80)号报告中,2024年1月31日空气和废气金属分析原始记录中缺少对质控样的评价,标样理论浓度3.00μg/mL,实测值2.15μg/mL,相对误差28.3%,超出HJ777-2015中要求相对误差控制在10%以内要求,违反了《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2015)第11.4项“使用本方法标准时应通过分析适当浓度的质控样品或基体加标样品进行验证。如果测量值超过标准值的±10%,则停止分析样品,查找原因。整个分析程序应再次进行验证。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有证标准样品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满足要求以后,才能继续进行分析。以后分析测定每批实际样品时可同时分析质量控制样品(或不同来源标准溶液),其测定值与标准值的误差应在质控规定要求内。”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的上述标准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 11892-1989)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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