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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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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iming 发表于 2008-6-3 11: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国防科工委行政许可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否有资格可以向社会企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等工作?
深圳渔民 发表于 2008-6-3 20: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对国防计量的说法是“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我理解,通过国防科工委计量建标后,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开展计量服务,对其他社会企业服务应该另行建标。不知道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没有变通的方法。
 楼主| benjiming 发表于 2008-6-4 11: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技术监督局的授权下,如果企业自愿送检到你单位(我们通过了国防科工委行政许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你能开展检定吗?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8-6-4 1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在您们被授权的同时,应当有其授权的范围。如果授权为社会公用的可以受理企业的送检。否则属超授权范围的检测。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8-6-9 10:24 编辑 ]
风吹石 发表于 2008-6-4 17: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取得国防科工委行政许可的计量单位,只能在国防科工委管辖的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出具检定证书。
如果取得CNAS认证,对于系统外的单位,可以开展校准和检测,出具校准证书。
但获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的单位(如省测试所),就可以在全范围内开展检定工作,不管是军工还是民用系统。
这也是母法大于子法的缘故。
但现在,联国防科工委都同其他部合并为一个大部了,真不知他过去所授权范围最终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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