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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计量法 十五条 的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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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08-6-4 12: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量法>>第十五条规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又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可知,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具备了检定、修理的一切必须条件。
       显然,修理单位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要对经过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出具合格证。那么经过修理单位修理过后的量具,使用单位获得了修理单位出具的国家承认的计量器具性能合格证明。
        个人理解:1、修理单位对修理后量具出具的合格证,是不是可以用于企业体系审核中量具性能合格的证明;2、如果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可以将量具(不论好坏)委托相关修理单位以修理的名义出具合格证书,而来提供量具已检的证明且规避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在计量检定收费奇高的今天,小型企业完全可能这样做);3、如果以上理解都不证确,有没有证明修理单位出具的量具合格证法律地位的文件?
流星雨 发表于 2008-6-4 14: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修理与制造单位出具的只是产品的合格证,不同与计量检定合格证,这是两个具有不同性质的概念。
bawangff 发表于 2008-6-4 15: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产品合格证与计量合格证是不相同的
风吹石 发表于 2008-6-4 18: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吉利阿友 于 2008-6-4 12:40 发表
第十五条规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这里所说的“检定”,应该理解为承担“生产、修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进行全参数的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然后出具《合格证》,而不是《检定证书》。
 楼主|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08-6-4 20: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的帖子

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由国家政府承认的有资质的修理机构修理后出具的合格证是不可信的。要想证明到底修的如何,没有检定能力的单位须在到政府计量技术部门进行检定确认?有检定能力的单位对经修理单位修理后自检发现不合格,而修理单位又不认可送修理单位自检结论,是不是也要到政府计量技术部门进行检定确认?如果这样,且不麻烦!!!
duomeiti 发表于 2008-6-4 22: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daojianxiu 发表于 2008-6-5 10: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修理单位出具的就是合格证而已,不具备对外的权限。正常的还是需要自己检定或者送计量部门检定后才能使用。
就算文件规定认可修理部门的证书,但是如果想以此来规避高额检定费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单从质量管理上来说,需要修理的器具一般都要进行质量反馈,进行闭环控制,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那么多,能否通过评审很难说呀。
 楼主|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08-6-5 19: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修理许可证”。明确说明了取得相关资格的修理单位具备了对外服务的资格,其出具的合格证是有权威性的。显然,修理单位修理过后对所修量具的合格判定,是一个完整的量值溯源过程。而ISO9000或是TS16949对 监视与测量装置 的要求中,注重的也是量值的溯源,从这一点来讲,并不与体系审核有根本的冲突。
 楼主|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08-6-5 19: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制造单位与修理单位各自出具的合格证有着本质的区别:
制造单位是按行业标准(制造标准)来判定量具的合格(量具盒中出厂合格证上标有此标准的编号);
而修理单位是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来判定量具的合格的(可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中得出的结论)。
两者不可混谈。
huxh 发表于 2008-6-5 20: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本人以为,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修理报告,可以作为判定量具合格的依据,但下列情况除外:
1、强检计量器具,必须由政府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用于检定或校准用的计量标准器
ETSlab 发表于 2008-6-5 20: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所选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与制造方与使用方的第三方公正实验室,仪器修理方应当等同与制造方,不是第三方公正实验室,所以修理单位的证书只能算是产品出厂的合格证,不能用来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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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石 发表于 2008-6-6 07: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的帖子

我们这里有些计量仪器的经销商,他们也收一些旧的仪器,自己修理后再出售。为了证明这些仪器是合格的,他们都去有关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取得证书后再出售。经销商自己说修好了、可以使用了是卖不出去的(即使他的技术很高),必须取得第三方的确认。他也知道很麻烦,但他不得不这样做,因为这是一种市场行为。
 楼主|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08-6-7 22: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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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及条文解释 中关于十五条中讲到的“出具产品合格证”是这样解释的:
出具产品合格证,是指对制造的计量器具出具产品合格证或对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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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lab 发表于 2008-6-8 07: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吉利阿友 于 2008-6-7 22:42 发表
《计量法》及条文解释 中关于十五条中讲到的“出具产品合格证”是这样解释的:
出具产品合格证,是指对制造的计量器具出具产品合格证或对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 ...


所以从严禁的质量体系来说,这种“产品合格证”代替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是不行的。有时候外审老师不是很专业的话,也会给企业通过。并且“产品合格证”很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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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怡 发表于 2008-6-18 10: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理解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或个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时,计量器具本身是一种商品或者说是一种产品所以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当计量器具走出厂门,进入市场作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时候就需经当地计量检定部门实施周期检定(强制检定),并颁发检定证书。就是新出厂的计量器具要是作为贸易结算使用的话,也许先申请周期检定获得检定证书后方可使用。
gyjlcss 发表于 2008-6-18 11: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制造,修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的合格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代替计量检定证书.
不可以用于企业体系审核中量具性能合格的证明
用于企业体系审核中量具性能合格的证明的文件必须是计量检定证书
yan126 发表于 2008-6-18 19: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今的质量管理体系,现今市场要求的是一个第三方的确认,我认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或个人不能属于第三方,否则如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或个人出具的证书有效,已经不再需要第三方的确认,所有企业只要争取拿到这个资格就行,市场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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