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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基础问题,关于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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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lg 发表于 2007-3-19 11: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好意思,又有基础问题请教了。公司内对内部的计量器具进行内部校准(不包括强检的器具),一定要对工作计量标准建标吗?如,量快,砝码,数字温度计等,如果不建标就不能内部校准吗?人员有相应的计量资格。 我问了当地的技监局,他们说建标很复杂,繁琐,不建议我们建标,我该咋办呢?
请教各位专家了,谢谢!:) 最佳版主,最佳会员候选快帮忙亚,我都投票了,呵呵
duomeiti 发表于 2007-3-19 11: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块是几等?计量器具多么?
lzl_1972 发表于 2007-3-19 11: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的技术监督局说建标很复杂\繁琐,只是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愿意你们计量建标(当然是多想赚你们的检定费了).但企业内部开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工作,按国家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一般来说还是要建标的.....: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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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ng + 2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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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ana 发表于 2007-3-19 12: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bblg</i> 于 2007-3-19 11:38 发表<br />
不好意思,又有基础问题请教了。公司内对内部的计量器具进行内部校准(不包括强检的器具),一定要对工作计量标准建标吗?如,量快,砝码,数字温度计等,如果不建标就不能内部校准吗?人员有相应的计量资格。 我问了当地的技监局,他们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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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技监局说不要建标就不要建好了  现在比较流行校准 你们可以先自行开展内部校准

当然 有几个条件还是要满足的
1、用的标准器在合格范围内
2、人员具有资格
3、有校准依据
4、环境满足要求
5、报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这个不知道是不是必须的,最好弄下 到时候查到了说已经备案了 他们没反对那就是默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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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er + 5 一般企业都是用此法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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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er 发表于 2007-3-19 13: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ksana 的帖子

现在客户或认证机构到企业审核的时候从来不问有没有建标,问得最多的是标准器有没有溯源/能否溯源?人员是否有资格?有无实验室?再找一下相关校准记录和MSA记录就可以了。
 楼主| bblg 发表于 2007-3-19 13: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谢谢大家的珍言,看来这一块不是很严的。我们是人员有资格,实验室也有,标准器都是外部定期检定,环境也有记录,就是校准的依据没有严格按照规程,只是比对标准器,再调整被校器具,不知这样行吗?检定规程适用于校准吗?还有chamer说的MSA记录一定要有马?如何进行MSA分析呢?  再谢谢了,和大家在这里交流真长知识了:)
Wellqi 发表于 2007-3-19 13: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考核)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本区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2、对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考核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3、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由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本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由本局受理。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b)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c)   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d)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e)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f)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新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c)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d)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e)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f)        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g)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2、计量标准到期复查的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b)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c)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d)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e)            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f)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g)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h)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i)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五)程序申请





接到申请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5日内上报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承担考核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组织考核单位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返回我局






接到考核资料10日内完成审核、审定






5日内制作许可证书和决定交申请人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考核时间及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收费标准
  考核费:200元/项;复查费:60元/项;证书费:10元/证。

(八)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chamer 发表于 2007-3-19 14: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bblg 的帖子

看你公司有没有实行ISO/TS质量体系了。如果有的话,客户就会有要求的。
总之一句话:满足顾客需求。: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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