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6日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计量监督管理,保障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调查、监测、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活动中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促进海洋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建立海洋特殊量值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海洋计量检定,使用海洋计量器具及向社会提供海洋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计量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洋计量器具包括海洋计量标准器具和海洋工作计量器具。海洋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在海洋计量领域内,用于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检定海洋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海洋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调查、监测、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活动中直接用于获取海洋数据资料的各种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
第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报、公文、统计报表;
(二)编制涉及海洋数据资料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布海洋环境预报;
(三)发布广告,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五)进行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及海洋环境评价活动;
(六)收集、存贮、加工、交流海洋数据资料;
(七)出具检定、校准、检测、试验数据和凭证;
(八)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工程建设、海洋资源开发;
(九)研制、开发、生产计量器具、工业产品和商品;
(十)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洋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海洋工作中的实施,组织制定和发布海洋计量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七条 国家海洋计量站是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海洋特殊量值的计量管理、检定、仲裁及监督工作的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海洋计量技术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制、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统一全国海洋特殊量值的计量标准器具,建立、维护并完善海洋特殊量值传递系统。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
(二)负责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及配套设备的管理,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承担海洋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负责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业务指导。承担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考核。承担海洋计量检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
(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组织或参加海洋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负责企事业单位的海洋计量技术法规的审核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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