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测 试
4.1 零部件精密测量
4.1.1委托计量检测的范围
4.1.1.1 零部件加工工艺规程规定送检测或计量而该单位检验室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产品零部件。
4.1.1.2 仲裁检测的零部件和产品故障分析中需进行计量检测的零部件。
4.1.1.3 新产品研制设计与产品测绘中复杂零部件的测绘检测。
4.1.1.4 外协零部件入厂验收检验中需要委托计量检测的项目。
4.1.1.5 其他需要委托的计量检测项目。
4.1.2零部件送检手续和会签要求
4.1.2.1 送检零部件应由加工单位检验室或仲裁、 故障分析、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的有关人员逐项填写计量检测委托单并负责送检。
4.1.2.2 各单位检验室在会签加工工艺规程时,对本检验室无条件进行检测需送计量室测量组检测的,应转计量室进行技术性会签。加工工艺规程指定首件送计量的,也应送计量室进行会签。
4.1.2.3 外协零部件入厂验收检验中需要委托计量检测的项目应由计量室在外协件入厂检验计划中进行会签。
4.1.2.4 仲裁、产品故障分析、产品测绘和其他需要委托计量检测的项目以及大批量委托计量检测的零部件的送检,应经质保部领导同意并在委托单上签署意见方可委托送计量检测。
4.1.3 对委托计量检测零部件的要求
4.1.3.1 凡委托计量检测的零部件送检时,应带零部件图纸、加工工艺规程和计量检测委托单。
4.1.3.2 送检的零部件必须清洁、去磁、无毛刺和无其他影响计量检测的外观缺陷。检测所需辅助测量二级工具由委托单位按要求提供或配制。
4.1.4零部件经计量检测后,计量检测人员应填发计量检测报告单,并将委托单联同时填好作为存根按《质量原始记录与归档办法》归档保存。计量检测报告单只给出所委托项目的计量检测结果,计量检测人员应对所出具的计量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计量检测报告单应有检测、校对人员签章。
4.1.5计量检测人员在进行零部件计量检测时,应认真消化图纸资料,正确选择和使用计量器具,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4.1.6进行零部件计量检测时,应根据被测零部件的公差等级、形状、大小和材料等情况,将被测零部件放在计量检测仪器间或平台测量间与检测仪器设备等温,其等温时间不少于1小时。
4.1.7进行零部件检测的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有适宜的环境条件,应满足6.1条要求。
4.1.8检测场所应有明显的产品零部件标识区域。
4.2 产品、零部件及材料试验质量控制
4.2.1试验人员在接收产品、零部件及材料时,必须填写“产品接收记录单”上的内容要求。
4.2.2各项产品、零部件及材料试验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条件(技术规范)规定的环境试验条件、设备和程序进行试验。
4.2.3测试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在试验前应进行产品标识,如:编号、涂色等,以防不同试验条件下的产品、零部件及材料混淆,试验结束后的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应及时归档或放置在规定的标识区域内。
4.2.4测试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在试验设备中的安装必须符合产品、零部件及材料技术条件(技术规范)要求。
4.2.5试验人员在试验前,必须消化资料,熟悉内容和操作要求,试验所用的操作规程、技术资料应现行有效。被测试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安装、放置完毕后,必须进行工作性检查,不能发生因安装不当而造成的故障。
4.2.6试验过程中不允许随意中断试验,如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并通知维修人员或检测技术人员处理;如发生重大故障,应做好原始记录,保护现场,立即通知报告质保部领导。
4.2.7试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要随时观察和记录各类仪器仪表、试验设备和产品、零部件及材料的工作状态。换班时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
4.2.8试验过程中,应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并对数据的正确性、公证性负责,操作人员在试验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保证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原始记录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改动,必须是杠改,并由更改人在更改处签名或盖章。
4.2.9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对试验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由产品、零部件及材料试验技术员出具“试验报告”和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归档工作。
4.2.10产品定期试验
4.2.10.1 根据产品定期试验计划,按进度要求完成定期试验任务。
4.2.10.2 定期试验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试验,并请主管技术员立即着手分析,必要时,请技术中心、质保部、三厂等相关技术员一同参与故障分析。
4.2.10.3定期试验出现故障,不再加倍重抽产品进行验证.除特殊情况(上层决策等)外。
4.2.10.4定期试验无论成败,都必须出具正式试验报告。待产品改进后,重新抽取产品做定期试验。
4.2.10.5定期试验产品,由提交单位负责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4.2.11产品分析试验
4.2.11.1产品试验技术员根据设计通知单,下发分析试验通知单,并及时协调试验产品的到位。
4.2.11.2试验室根据分析试验通知单,严格按试验工艺规程进行各项分析试验。
4.2.11.3如果出现问题,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处理并做记录或由委托单位自行处理。
5 计量器具及测试设备管理5.1 计量器具的购置、入库、发放、流转及台帐管理
5.1.1计量器具的购置
5.1.1.1 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质保部计量室下发第二年计量器具、测试设备购置通知单,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使用情况,上报需购置的计量器具、测试设备清单。
5.1.1.2 计量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结合公司量具的使用情况统筹规划后,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报采供部进行采购。
5.1.1.3 对于精密贵重的计量仪器、测试设备按技措计划采购。
5.1.2 计量器具的验收入库
5.1.2.1 新购计量器具入库前应由采购部门指定人员向检定组送检,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组签发“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入库,“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应与计量器具一同存放。
5.1.2.2 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具“计量器具入厂检定报告”,由采供部门负责处理。
5.1.2.3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安装使用时,应通知质保部计量室一同开箱验收,并将仪器附件和所带技术文件登记在“检测设备开箱检查表”上,发现损坏和缺项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使用说明书、原理图等有关资料由计量室收回建档保存,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发给复印件。
5.1.2.4 采供部门每半年盘点后,向质保部计量室报一份计量器具盘点表,以便了解计量器具的发放情况。
5.1.3 计量器具的发放
5.1.3.1 计量室根据综合平衡后采购的计量器具,按各使用单位上报的计划发放计量器具。
5.1.3.2 各使用单位开出本单位领导签字的领料票,质保部计量室审校后,到采供部领取。
5.1.4 计量器具的流转
5.1.4.1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时,属个人使用、保管的计量器具应留在原单位,确需带到新单位时,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质保部提出申请,经质保部批准,并以“计量技术通知单”的形式(一式四份)通知调出,调入单位及计量室办理转帐、移交手续。
5.1.4.2 公司内行政单位合并、分解或调整,原行政单位和新建制单位应指定专人会同计量室办理计量器具转帐、分帐手续,建立各自新的“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进行管理。属固定资产的仪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拔报告单”。
5.1.5计量器具的台帐管理
5.1.5.1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各类“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室应分类建立公司本专业“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室应建立公司各类计量器具总台帐。
5.1.5.2 公司各类计量标准器具应由计量室建立管理台帐,由计量室建立和保存仪器设备档案。计量标准器具的设备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制造厂、型号、规格或测量范围、出厂编号、附件清单、存放地点及其变动情况、生产日期、启用日期等的记录,检定或校对、调整或修理、损坏与丢失情况、封存与禁用、降级与报废等的记录,检定或校准证书、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原理图、履历本等资料。
5.1.5.3 使用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的单位应按5.1.5.2条要求建立设备档案,仪器所带的说明书、原理图以及各种技术文件、资料应由计量室建立资料档案,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发给复印件。
5.1.5.4 计量器具台帐内容应按要求填写完整,帐物相符。
5.1.6 计量器具的封存
5.1.6.1 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原使用单位提出计量器具封存申请报告及清单一式三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报质保部计量室批准。申请报告批准后,对计量器具予以封存。封存的计量器具应与生产现场隔离和妥善保管,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贴上封存标志。封存的计量器具不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5.1.6.2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封存,应有使用单位的书面报告,经质保部领导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5.1.7 计量器具的启用
5.1.7.1 已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经计量室批准方可重新启用,并纳入周期检定或校准。
5.1.7.2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重新启用,应由计量室出具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重新纳入周期检定。
5.1.8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5.1.8.1 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经调修后不能恢复原准确度,但还能作低级准确度使用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作降级处理准予使用,但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降级级别的要求。作降级使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室应对其技术指标加强考核,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5.1.8.2 精密贵重计量器具的降级,使用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降级原因,经计量室检定组作出技术鉴定,计量室确认批准后作降级使用。
5.1.8.3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不满足量值传递的要求时,凭检定机构的结果通知书,由计量室出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降为工作计量器具使用。
5.1.8.4 凡批准降级的计量器具定范围定点使用,应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粘贴计量彩色“限用”标志,并标明限用范围和限用点。
5.1.8.5 降级的计量器具仍应纳入正常周检管理。
5.1.8.6 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由于长期使用或正常使用磨损,经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含国家宣布淘汰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检定组填写“计量器具报废审批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计量室检定组和计量室各一份),经审批编号后作报废处理,并注销各级台帐及帐卡。
5.1.8.7 精密贵重计量器具的报废,使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报废原因,计量室检定组作出技术鉴定(必要时应申请上级计量技术机构作技术鉴定),经质保部领导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报废手续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一式三联(使用单位、计量室和综合管理部各一份)。
5.1.8.8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报废由计量室出具报告,质保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同意,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手续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单)。
5.1.8.9 计量器具丢失和因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应作报废处理,并在“计量器具丢失损坏处理单”上明确作出报废结论,注销各级台帐和帐卡,不再单独办理有关的报废审批表(单)。
5.1.8.10 凡批准作报废处理的计量器具,应严格隔离,防止混入生产现场,并应由计量室检定组负责收回,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台帐(用“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代)和办理转移签字手续。可利用的零备件由计量室检定组予以利用,不可利用部分交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处理。
5.1.8.11 由于存放条件或其他原因,已批准报废的计量器具不能回收或没有回收,应在器具明显位置粘贴计量彩色《报废》标志。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4-9 13:2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