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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电离辐射计量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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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h85hy 发表于 2008-9-21 2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
第三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85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1988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试问,我们从事了那么多年的放射类检定工作,健康方面找谁?休假依据?惨哪!
hust_yojin 发表于 2008-9-27 15: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嗨 有哪家公司或单位 管这些规定啊?
chenyg_cyg 发表于 2008-9-29 11: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事放射性的很多工作,检定,检修,甚至于直接接触放射源,但是单位从来不给任何的待遇的,保健休假我从来就没有听说过的。卫生部的命令还是不如公司的命令。
乔浩 发表于 2008-9-29 21: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福利待遇在公司里和一些基层的单位,只有根据各自的情况靠我们的尽力争取,否则,领导是不会轻易给你的。
YXQ 发表于 2008-12-30 23: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令第52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配套法规。前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后者是按照国家行政管理权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前述这些法规又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为根据。就是劳动者具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命令也应该是行之有效的。所以可以向单位老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共同温习法律法规;如果真要维权,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我们这里虽然承认有休假,但是在“可以”和“2~4周”的问题玩上文字游戏,他们理解可以中也存在不可以,“2~4周”是可以打折的。我理解这句话应该为:可以根据接收剂量大小和连续工龄长短确定休假时间的。或者根据伤害程度(可查询放射源分类办法)。
没办法,弱势群体申诉本应享受的权利咋就这么难,不但要自己收寻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与他们共同补习中文和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也可能他们原本就已经了解,就是打死了也不说,仍然在保持地下工作者的光荣传统。

关于保健津贴学习体会原文如下: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注意:
1.发文的抬头不仅仅是针对卫生系统,不仅有个人事和财政管理部门也包括通知到国务院各主管部委。就是说,人事部门须掌握政策、财政部门应允许列支、各相关行业才便于执行。
2.卫生防疫津贴就是以前称之的保健津贴,不能惯以卫生就仅指卫生系统的事。说句玩笑话,卫生护垫也决不是卫生系统的专供吧。
3.文件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津贴标准作出另外的规定,正说明文件调整范围涉及到各行业有毒有害岗位的工作人员。
4.津贴数额标准仍按照损害程度分类。
5.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在人事部门,再次说明卫生部门是授权起草单位,针对的还是劳动人民权利保障。
以上分析不知对否,欢迎提出各自看法。不过自己挺受感动的。


再议电离辐射工作待遇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是我国新时期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是落实“三个代表”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们健康。”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把它列为公民的首要人身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职业卫生工作必须把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放在第一位。与从事电离辐射计量测试人员待遇主张可以引用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        05年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8.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9.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按照以前的分类,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探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
  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
  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
对号入座吧.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8-12-31 16: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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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jl 发表于 2008-12-31 14: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能给出具体补贴多少钱?
dx2007 发表于 2009-1-1 19: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事放射源的检测工作,既没假也没补贴,痛苦啊!
YXQ 发表于 2009-1-3 12: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dx2007 的帖子

这要看贵单位是否懂得人性化管理,休假是为了身体恢复,补贴是为了补充营养,都是为了以后更好工作.如真的出了事是要还的,法庭判断讲法律法规依据和有效证据,所以,有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注意保存医院诊断证明等有效证据,这很重要.贵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办理审批时应该知道有关规定,不知道是怎样拿到许可证.这种情况我提醒你要小心加强自我保护,不疼不痒的射线伤害超过可恢复极限具有不可逆性.
石头最爱 发表于 2009-1-4 13: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边是一部分人休辐射假2周,一部分休假4周,具体条件是按工龄看的,具体怎么弄我也给忘了,至于保健,就不太清楚了,工资条上没有显示
YXQ 发表于 2009-1-5 09: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贵单位的人事管理比较到位,基本上就是那回事,至于津贴属于工资和奖金以外列支,所以不会在工资的条上反映.另外,如果方便的话,能否将单位文件传上来看看,
cms457 发表于 2009-3-2 15: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每月补贴100元,然后每年体检一次。我们主要是使用三类源。不参与源的维护维修。
量院老生沪 发表于 2009-3-6 11: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们单位也是,像我们从事X辐射源检定工作也有几年了,就是没听见领导说要关心关心我们的身体健康,只有自己多注意,身体毕竟是自己的,落个病根,以后谁也不能帮你.各位从事辐射源检定工作的计量友人一定要注意哦.
Dswuuu 发表于 2009-3-6 17: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没有什么补贴,休假更不要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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