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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设社会公共计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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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郭 发表于 2009-2-11 13: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知道的前辈告诉下如何开设社会公共计量机构?我查了下,似乎本省的公共计量机构的法人代表都是当地的计量所所长,或者质检所、计量科的领导。社会上并没有正式的社会公共计量机构!
另外,社会公共计量机构如果要做,主要进行哪些项目的检定?(本地是一个矿业城市,以煤矿工业为主,瓦斯仪等强检设备可能是绝对做不了的。)
haishangfeiyan 发表于 2009-2-12 14: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跟国家质检局取得联系,并咨询相关
dbhlong 发表于 2009-2-12 14: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跟当地省、市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一般都会答复。
风吹石 发表于 2009-2-12 14: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计量法的角度来说,只要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就行了。
但这很难。就是过去已经授权的到期后都不再授予了。
duomeiti 发表于 2009-2-12 16: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lyb_181 发表于 2009-2-12 21: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应该还要执行《行政许可法》吧?
易拉罐子 发表于 2009-2-13 11: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困难,部门保护主义现在还很严重,资质获取很悬!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9-2-13 13: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设社会公共计量检定机构,应是行政或事业机构.
jhjczx 发表于 2009-2-13 13: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应该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新计量法实施后再看看吧。
august 发表于 2009-2-13 1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说的是不是强检的啊!
szcatciliu 发表于 2009-2-15 11: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情况下,目前应该是不可能的事,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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