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国市监处罚〔2026〕3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30266052765XB |
| 法定代表人: |
张奇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暂停新增业务) |
| 处罚名称: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
| 处罚事由: |
1. 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涉及43190家店铺未上传或使用虚假许可证;2. 对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转单平台违规转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
| 处罚结果: |
1. 没收违法所得6701987元;2. 罚款628220000元(其中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罚款626220000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罚款2000000元);3. 责令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3个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17日 |
| 处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出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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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依据对当事人初步核查所发现的违法线索,本局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电子取证、数据分析等方式,确定其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
当事人系“京东”平台的经营主体,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经查,当事人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37845家店铺未上传许可证;5345家店铺冒用许可证或使用虚假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43190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43190家,其中,38332家店铺未产生交易,4858家店铺产生的交易额为77298701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6701987元。
(二)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转单平台等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API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实现“一键转单”功能。该功能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该违法行为涉及转单店铺4858家(同时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
二、证据与程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与备案、电子截图、数据、管理规范、合作协议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26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三、处罚决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6701987元;
2.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626220000元;
3. 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
罚没合计:634921987元(陆亿叁仟肆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
4. 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3个月。
四、缴纳罚款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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