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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 吉祥火(杭州)校准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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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昨天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黄市监处罚﹝2026﹞1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吉祥火(杭州)校准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106MA2H3T3E5D
法定代表人: 韩春林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进行校准案
处罚结果: 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二)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10
处罚机关: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处截图:

一、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婴儿培养箱校准证书上标准器编号和校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未如实记录相关数据伪造计量校准报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且校准报告中实验数据均为真实,社会危害轻微,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二、当事人未按计量校准规范对智能冷链仪进行计量校准,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计量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校准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院方盖章的情况说明,证明已告知院方该次校准仅作为质量核查参考依据,不等同CNAS校准证书,院方知晓且允许。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该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轻微,并在案发后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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