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09-12-28 14:18 编辑
可参阅JJG307--2006《机电式交流电能表》实施指南,关于这个问题解释的比较清楚。主要问题是近年来部分设备的参比温度不是20度,所以一般就采取比较模糊的规定。以下节选一部分,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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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偏差
我国的标准温度为20°C。根据各地气象部门统计的年平均温度:黑龙江地区稍低于20°C;南方沿海各省部分地区稍高于20℃。我国物理量的基本单位(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发光强度)及其导出单位,均以标准温度20°C为基础,不是哪个检定规程或标准就能轻易改变的,只有国务院发布命令才能更改标准温度。
各国的标准温度彼此也不相同,北美和日本及部分欧洲国家为23°C,热带地区(如印度等国)为25°C一27°C。
那么,在规程中为何没标出标准温度的数值呢?近年来制(修)订规程或标准时对此问题有较大争议,故不明确“标准温度”,但是无论如何,我国目前应按20°C执行检定规程,确保各种量值正确传递和统一。我国出口产品,应根据用户需求确定标准温度(如23°C)。
按理应将温度偏差规定±2℃,才能忽略温度附加误差影响。但是,考虑到1—3级电能表是工作计量器具、县市计量部门试验室的温控条件及在15°C一25°C时电能表温度系数一般较小的情况,将温度偏差放宽到±3℃,恐怕不会发生较大的计量纠纷。尽管如此,还是期望检定部门力求将温度控制在20°C±2°C范围。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JJG307--2006《电式交流电能表》实施指南/蓝永林主编.一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12
ISBN 7—5026—255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