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6-1-31 11:52 编辑
能验收的校准报告就是审核的材料,AC7102就是客户审核的条款要求,这个审核清单里的内容,在对应报告的里找,报告里有就是YES,没有就是NCR,靠人工签字进行的计量确认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审核组理解的报告条款,应该是报告的一部分。因为报告里少一句话,整改了不知道多少次。其次,报告格式和验收没关系,说验收只是说不合格的样品直接退供应商,不需要给我报告,和审核没有关系。 我都没有合格判据,你让我下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其依据来自哪里?退不退货的决定,是由购货单位作出,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是校准结果的证明文件,至于你客户看不看,用不用,什么时候用,与承校机构没关系。 A025也不是说绝对不能给,和客户协商的客户需求是以书面形式委托,也有现行标准。再说客户要求可以是来自规范、标准,也可以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标准。那周期、寿命、精度都属于客户需求,JJG JJF也是说建议,企业从严控制还不行? 何谓与客户协商?不就是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提供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以及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依据吗。对于检定来说,JJG可没有说是建议。说穿了这些本就由企业自己掌控的信息,企业完全可以自己做计量确认(针对校准),只不过是自己偷懒不想做,于是委托校准机构做,仅此而已。 Calibration和verification是存在差异,但面对我的客户有要求,因为开不出一份校准报告,不接订单? 没有说不接订单?是说客户有要求,需提供依据,没有依据,任何校准机构都开不出。 硬度,企业有了相应的体系管理文件,有周期、结论的要求,也是要求按需求进行委托。一般都是按12个月1检,我们这种3个月1检,应该也是没几个了。 这不就清楚了吗,你得向承检机构提供企业内部的体系管理文件的编号及条款吧,否则承校机构怎么可能出得了客户需要的《校准证书》呢。美标ASTM E10-23并没有要求校准机构在出具的证书报告中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也没有要求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
第A1.6.3.6条和第A1.6.4.6条是要求给出用于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的校准结果,并不是要求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第A1.6.3.8条和第A1.6.4.8条是要求给出校准日期,没有要求给出校准周期。那3个月的校准周期,纯粹是客户单位内部的文件规定。这种缩短周期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具备内部检定/校准能力的企业,通常是依据检定规程进行非强制检定,很多关键测量场合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如:产品最终检验放行的检测场合),往往检定周期是按照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的一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