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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可以用企业内部计量标准对外开展校准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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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jy 发表于 2026-5-25 11: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相关条例说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应当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报设区的市计量主管部门备案,是不是说明可以使用企业内部计量标准对外开展校准业务了?如果不可以,那浙江省的这个规定是不是和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就发生矛盾了
cxf666666 发表于 2026-5-25 14: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冲突啊,哪里冲突了?这一块不是一直缺少法律法规吗?没有那个条文说校准要经过授权、批准,都是地方政府补充的地方法规。第三方也是建的计量标准,对外进行计量校准业务;有监管的也只有市场监督局的监督还有扩大国际相互认可而申请的cnas(但你不带cnas标志他也管不到你)。
目前由于缺少条文监管,开出的处罚都是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计量检定、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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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刘jy 发表于 2026-5-25 14: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cxf666666 发表于 2026-5-25 14:18
没有冲突啊,哪里冲突了?这一块不是一直缺少法律法规吗?没有那个条文说校准要经过授权、批准,都是地方政府 ...

企业内部计量标准只能在企业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这不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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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f666666 发表于 2026-5-25 14: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xf666666 于 2026-5-25 15:08 编辑
刘jy 发表于 2026-5-25 14:23
企业内部计量标准只能在企业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这不矛盾吗? ...


这样说全国除了已经申请社公标和申请授权的没有一个机构能对外开展服务,计量院没建社公标的也是对内的计量标准。
上层法律就没规定对外开展计量校准需要什么条件,只有地方办法补充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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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6-5-31 12: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6-5-31 13:01 编辑
cxf666666 发表于 2026-5-25 14:57
这样说全国除了已经申请社公标和申请授权的没有一个机构能对外开展服务,计量院没建社公标的也是对内的计 ...

1、您晒出的截图并非最新版的《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的《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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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可能没有完全看懂该条款的意思。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政府依法设立的,或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要求。第二款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要求。重点是企事业单位所建计量标准仅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校准活动,其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后使用。

3、第二十三条所说的“计量校准机构”是指第三方校准机构,包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不包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说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4、第二十三条要求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此举有滥用行政权力,对异地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机构,在本行政管辖地开展业务人为设障的嫌疑,有违《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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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6-5-31 13: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jy 发表于 2026-5-25 14:23
企业内部计量标准只能在企业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这不矛盾吗? ...

校准当下还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浙江省的这一地方法规(或者说是规章),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只涉及非强制检定,不应该涉及校准。因为从顶层法律法规中,是找不到依据的。所以法制计量管理的角度看,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其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只允许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或校准,若要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还必须授权。

企事业单位若想对外(向社会)开展非强制检定/校准,要么经政府授权,成为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在授权区域开展授权项目的非强制检定/校准;要么申请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在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开展获认可项目的校准技术服务。前者仅国内有效,后者全球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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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刘jy 发表于 2026-5-31 17: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6-5-31 13:15
校准当下还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浙江省的这一地方法规(或者说是规章),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只涉及非强 ...

我一个朋友的校准公司 就只建立了企业内部标准 就对外出证书,奇葩的是 余杭市场监管局竟然默认这种方式可以对外出证书。。。无了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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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6-5-31 20: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jy 发表于 2026-5-31 17:03
我一个朋友的校准公司 就只建立了企业内部标准 就对外出证书,奇葩的是 余杭市场监管局竟然默认这种方式 ...

这种行为只能视为该企业校准公司不代表第三方校准机构,即不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为开展校准业务,其出具的《校准证书》只有他与他的客户认。通常得不到除他与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或客户的客户,或客户的外审方认可。属于该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一二方互认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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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李李李 发表于 2026-6-1 08: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额 说的什么 没听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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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651132907 发表于 2026-6-1 09: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有啥不可以的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双方认可能力就行  这个谁也管不到呀  双方合作  签订合同就好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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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2 09: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6-5-31 12:58
1、您晒出的截图并非最新版的《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的《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如下:2 ...

没有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是进行计量检定。第22条何必用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去描述主体。我认为是所有向社会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也就是所说的第三方),而且前面的几条才是检定机构的要求。
你说的第23条,他们本省的也要报备,又不是单独要求外省报备。而且会对社会公布其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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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0423 发表于 2026-6-2 11: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单位只看计量标准备案,而客户看CNAS。最后浙江省的计量校准机构只能是计量建标和CNAS双重并行。约束了本土计量校准机构,市场监管每年都要双随机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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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6-6-2 14: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2 09:35
没有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是进行计量检定。第22条何必用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去描述主 ...

当下的第三方校准机构有两类:

第一类是法制计量领域的,政府设立的,或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此类机构向社会开展的校准项目,实际上就是将其作为非强制检定来管理。这是在打擦边球。从严格意义上说,法制计量应该只管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仲裁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管校准从顶层法律上是找不到依据的,因为校准现在还不属于法制计量。这类校准仅相当于“非强制检定”,仅国内有效。

第二类是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在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开展获认可项目的校准技术服务。这类校准全球互认。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CNAS从来不干预法制计量领域的事情,地方政府却强行要求异地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到他那里备案,既没有道理,也没有依据。这就是滥用行政权力,对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异地机构人为设障。有隐含排他,有失公平地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嫌。人家已经在CNAS那里备了案,其能力已经通过CNAS官网向全世界公示了,为什么还要吃饱了没事干,折腾异地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去你当地政府备案?意义何在?目的何在?

你说的第23条,他们本省的也要报备,又不是单独要求外省报备。而且会对社会公布其能力范围。

要求本省报备的,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在第二十二条正文的括号说明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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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2 15: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6-6-2 14:11
当下的第三方校准机构有两类:第一类是法制计量领域的,政府设立的,或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授权的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 校准的缺失监管从面向社会开放校准机构就一直存在,在顶层法律来说(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这个也是地方法立法监管校准的依据。而且地方法立法通过也要报备到国家,而不是只地方人大通过就行。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这个可以是单独的机构,也可以是大型计量机构的总部。"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这个可以指大型计量机构的办事处或者分场所。

3.法定计量机构有社公标公示为什么还要备案?第三方的建标能力只有地方能查到能力还有自己机构能知道本机构的能力。而且这两个不是各管各的吗?CNAS是技术认可,而计量建标是"合法经营"。而且市场监督不可能依照CNAS条款进行监督吧,只能通过建标进行监督。

CNAS从来不干预法制计量领域的事情
4.CNAS就没有行政执法权,而且CNAS人员不够,缺少监管一直存在。全国这么多家,开飞行检查的时候只有最初受监管的受到了监管,其他机构在收到消息早“整改”起来了。
2025年不是说要全国进行飞行检查吗?最后不是停了?因为没人啊?就少数的监督到了。还想要市场监督局一起配合,怎么可能,又没有执法权,最后CNAS自己搞了,也没监督到多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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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6-6-3 18: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6-6-3 19:05 编辑
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2 15: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 ...

1. 校准的缺失监管从面向社会开放校准机构就一直存在,在顶层法律来说(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这个也是地方法立法监管校准的依据。而且地方法立法通过也要报备到国家,而不是只地方人大通过就行。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原文是: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您不能断章取义曲解条文。请问该《条例》要求异地第三方校准机构在管辖地备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或国家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呀?而且,《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计量司官网的地方计量立法信息库都未收入,就连《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都收入了。

如果您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那根本就不涉及校准。

2.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这个可以是单独的机构,也可以是大型计量机构的总部。"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这个可以指大型计量机构的办事处或者分场所。

您所说的所谓“大型计量机构”是指哪一类计量技术机构?除了政府设立的,还有谁能够设立?即便是分场所,它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法定计量机构有社公标公示为什么还要备案?第三方的建标能力只有地方能查到能力还有自己机构能知道本机构的能力。而且这两个不是各管各的吗?CNAS是技术认可,而计量建标是"合法经营"。而且市场监督不可能依照CNAS条款进行监督吧,只能通过建标进行监督。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通常是用于强制检定、仲裁检定、以及执法抽检,日常的校准,没有哪部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需要用社公标来校准。建标与建标考核是两码事,校准也需要建标,但没有必须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一说(注:只开展校准,不开展非强制检定)。政府行使建标监督考核权没错,这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从法理上讲,就应该只针对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校准当下尚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属于用户自主溯源的市场行为,没有强制性。不能交由CNAS管吗?他没有这个能力管吗?是不是政府既吃着碗里的,又惦记着锅里的?这不就是典型的既要、也要、还要吗。

4.CNAS就没有行政执法权,而且CNAS人员不够,缺少监管一直存在。全国这么多家,开飞行检查的时候只有最初受监管的受到了监管,其他机构在收到消息早“整改”起来了。

2025年不是说要全国进行飞行检查吗?最后不是停了?因为没人啊?就少数的监督到了。还想要市场监督局一起配合,怎么可能,又没有执法权,最后CNAS自己搞了,也没监督到多少家。

您从哪里得来的数据呀?自己登陆CNAS官网,或去本论坛的“机构异常公示”版块看看,对比一下政府公布的计量监管的信息,CNAS的监管处罚频次,以及信息公布的及时性,都要比政府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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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4 09: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6-6-3 18:56
1. 校准的缺失监管从面向社会开放校准机构就一直存在,在顶层法律来说(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 ...

1.收录未收录不能说明没有上报国家机关,也不能说明该法律是无效的。虽然说没在地方计量立法信息库收录,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有收录。我的观点是该省把校准列入地方法是该省对计量法空缺的延伸管理。

2.第二十二条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条我的观点是包含所有的第三方(法定计量机构以及校准检测公司);“大型计量机构”我指的是大型计量检测公司及在各省的分场所。

3.校准确实属于用户自主溯源的市场行为,但他备案管的是计量公司有没有能力在该省开展市场行为。CNAS要管只能停止该公司的CNAS认可,不能行政处罚吧?要是该公司证书不带CNAS标志该怎么管?而且市场监督局可以监管所有的第三方(法定计量机构以及校准检测公司),CNAS能给出的处罚只有停止CNAS的受认可。

4.CNAS受认可2W多家机构,从公布的数据又有多少受到监管了?至于我说的怎么来,是因为我们领导说CNAS要开展全国性的飞行检查,抽到我们家了,要派CNAS专家和地方市场监督局的一起检查,最后地方市场监督局说CNAS没有行政执法权让CNAS自己搞,到后面CNAS也没来。你可以问一下,24/25年有多少实验室进行了自我的合规性检查?之前很多实验室是做的表面功夫。

5.“CNAS从来不干预法制计量领域的事情”CNAS不是政府机构怎么监管?而且法治计量领域的证书从来没有带过CNAS标志。国家机关也没有授权CNAS进行非CNAS标志证书的管制。

给出的处罚是第22条第一款未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超范围。那么计量机构可以指第三方的校准检测公司 ...

给出的处罚是第22条第一款未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超范围。那么计量机构可以指第三方的校准检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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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6-6-4 1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4 09:06
1.收录未收录不能说明没有上报国家机关,也不能说明该法律是无效的。虽然说没在地方计量立法信息库收录, ...

我的观点是该省把校准列入地方法是该省对计量法空缺的延伸管理。

任何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制定,都必须有顶层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能滥用行政权力以立法为借口,行地方保护主义为目的。不知道您有没有看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1218日颁布,于202621日起施行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115号令)(见附件),如果没有看过,建议您好好研读一下。

2.第二十二条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条我的观点是包含所有的第三方(法定计量机构以及校准检测公司);“大型计量机构”我指的是大型计量检测公司及在各省的分场所。

你可以搞,但适用范围也仅适用于境内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国际上不互认。不要将法制计量范畴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混为一谈。至少目前还找不到只开展校准,不开展非强制检定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强制性法规。

3.校准确实属于用户自主溯源的市场行为,但他备案管的是计量公司有没有能力在该省开展市场行为。CNAS要管只能停止该公司的CNAS认可,不能行政处罚吧?要是该公司证书不带CNAS标志该怎么管?而且市场监督局可以监管所有的第三方(法定计量机构以及校准检测公司),CNAS能给出的处罚只有停止CNAS的受认可。

CNAS备案并公示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能力,全世界都互认,你浙江省凭什么说人家没能力在你浙江省开展技术服务的能力?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人家开展校准技术服务合理且不违法,你凭什么处罚?出具不带CNAS认可标识,也不带获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这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合同双方的一、二方互认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出了问题自认倒霉。你政府管得了吗?管得也太宽了吧。政府管好各家的户口、结婚证就OK了,为什么热衷插手管人家找什么样的对象组件家庭呢。

4.CNAS受认可2W多家机构,从公布的数据又有多少受到监管了?至于我说的怎么来,是因为我们领导说CNAS要开展全国性的飞行检查,抽到我们家了,要派CNAS专家和地方市场监督局的一起检查,最后地方市场监督局说CNAS没有行政执法权让CNAS自己搞,到后面CNAS也没来。你可以问一下,24/25年有多少实验室进行了自我的合规性检查?之前很多实验室是做的表面功夫。

CNAS怎么没有受到监管?复评审与监督评审的周期是多长?哪家获认可机构没被审?不认真准备,只做表面功夫,就能顺利通过CNAS的复评审或监督评审吗?为什么有那么多机构会主动放弃CNAS资格?还不是因为维持合规运营所投入的人、财、物力的成本太高,撑不下去了吗。CMA有多少机构主动放弃的?

5.“CNAS从来不干预法制计量领域的事情”CNAS不是政府机构怎么监管?而且法治计量领域的证书从来没有带过CNAS标志。国家机关也没有授权CNAS进行非CNAS标志证书的管制。

你这不是废话吗。我早就说过,铁路警察各管一段。CNASCNAS-RL01:2025《实验室认可规则》第6.3条就已经说了: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政府部门去监管。CNAS只关注他的校准能力是否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

您晒出的这幅截图,第一,没有描述该机构开展的什么校准项目;第二,如果该机构所开展的校准项目是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项目,且在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出具的《校准证书》带CNAS认可标识,那么这种处罚就完全没有道理。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校准完全可以在我国取消了,直接由“非强制检定”取代不就完了嘛。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115号令).pdf (230.62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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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4 14: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xf666666 于 2026-6-4 14:39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6-6-4 13:47
我的观点是该省把校准列入地方法是该省对计量法空缺的延伸管理。任何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制定,都必须有顶层法 ...


1.我给的图片只是说他给的处罚依据是第22条,那么第22条的计量校准机构就不单单指法定计量机构。而且浙江的2014年就通过了立法,至于后面怎么发展我也管不着。

2.全世界都互认也不会有欧盟的制裁了,至少有些国家对国内的认可度还没那么高。您说的合同行为市场局就认,只要你不造假,不搞七七八八,市场局就认;但你只通过CNAS认可没建标,市场局就罚你,而且浙江省只要个计量标准备案。你建标了备个案不就完了。而且浙江本省的也要备案,保护谁了?

3.超CNAS认可范围的,现场查到的停了吗?全部停了吗?不照样放了一马,只有部分是停了。CMA有些是强制要求,你不搞你公司怎么开?但CNAS我不过只搞CMA就可以开,除非你不干了就主动放弃CMA。

4.CNAS从来不干预法制计量领域的事情,这句是您自己说的。但不是不干预,是没人给他权利干预。市场局管你是不是带CNAS标志,(带CNAS标志的、不带CNAS标志的、已经建标的)不合规他就能管到你。

5.给的图片是14年的条文解释,法定计量机构都备案。没偏袒本省外省吧?您说的垄断又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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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021 发表于 2026-6-4 14: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4 14:34
1.我给的图片只是说他给的处罚依据是第22条,那么第22条的计量校准机构就不单单指法定计量机构。而且浙江 ...

不要跟带着偏执的人讨论,第22条是指所有提供对外校准服务的计量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机构、授权计量机构和非法定/授权的社会计量机构。其理解有问题。
浙江省出台这个条例是有些嫌疑,不过其针对省内和省外所有机构都要备案,态度上是公正的。主要是过去的很多年,在浙江省胡乱出证,不规范开展计量活动的公司(尤其珠三角的)太多了,违规证书乱飞。早些年上海市也有自己的地方管理条例,要求对外校准机构必须在上海市有实体实验室,后来可能觉得涉嫌行政限制,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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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6-6-4 22: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cxf666666 发表于 2026-6-4 14:34
1.我给的图片只是说他给的处罚依据是第22条,那么第22条的计量校准机构就不单单指法定计量机构。而且浙江 ...

1.我给的图片只是说他给的处罚依据是第22条,那么第22条的计量校准机构就不单单指法定计量机构。而且浙江的2014年就通过了立法,至于后面怎么发展我也管不着。

我就是就事论事,浙江省的这项地方行政规章的要求异地第三方校准机构在本行政管辖区内强行备案的要求,有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而且没有顶层法律的支撑作为依据。这是不争的事实。滥用行政权力,被行政复议改判的案例也不少吧。

但你只通过CNAS认可没建标,市场局就罚你,而且浙江省只要个计量标准备案。你建标了备个案不就完了。而且浙江本省的也要备案,保护谁了?

你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不就是浙江省的地方规章吗。再细究下去,问该规章制定这一强制性规定的依据是什么?依据顶层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之规定?却又说不出。国务院202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对六个试点城市(包括杭州市)调整了计量法的适用范围(现在仍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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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本地企业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都实行自主管理,不需要你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了。你还有什么理由死抱着老观念不放?异地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你自己不会上CNAS官网下载吗?会累死吗?下载不了吗?请问,CNAS官网公示的这些第三方校准机构,有哪家不符合备案的?理由何在?依据何在(不要跟我说地方规章,我要的是国家顶层法律法规)?如果没有,你是不是在这里存心故意折腾人呢?

3.超CNAS认可范围的,现场查到的停了吗?全部停了吗?不照样放了一马,只有部分是停了。CMA有些是强制要求,你不搞你公司怎么开?但CNAS我不过只搞CMA就可以开,除非你不干了就主动放弃CMA。

法律还不允许杀人呢,杜绝了吗?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违法行为。你发现哪家机构违反CNAS规定,可以举报呀,我不相信CNAS会对履犯惯犯不纠。通过了CMA的公司,出具假证书假数据的案例还会少吗?不也有很多只是罚款整改了事的吗。

4.CNAS从来不干预法制计量领域的事情,这句是您自己说的。但不是不干预,是没人给他权利干预。市场局管你是不是带CNAS标志,(带CNAS标志的、不带CNAS标志的、已经建标的)不合规他就能管到你。

所以CNAS的操作还是很规范的。政府倒是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是谁,根据国家顶层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授权你政府插手管理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领域呀?你不就是打擦边球,把校准当作非强制检定来插手管理吗。甚至强行插手干预CNAS的事务。规范的操作是你发现违反CNAS规定,你是无权处理的,你只能向CNAS反馈,由CNAS来进行处罚。

您的这幅截图,已经不太适应现在的现实情况了,这么多年也该修订了。其次,你地方的规章,对你本行政辖区的限制无可厚非。但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异地机构备案的规定,有违《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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