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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该省把校准列入地方法是该省对计量法空缺的延伸管理。 任何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制定,都必须有顶层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能滥用行政权力以立法为借口,行地方保护主义为目的。不知道您有没有看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12月18日颁布,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115号令)(见附件),如果没有看过,建议您好好研读一下。 2.第二十二条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条我的观点是包含所有的第三方(法定计量机构以及校准检测公司);“大型计量机构”我指的是大型计量检测公司及在各省的分场所。 你可以搞,但适用范围也仅适用于境内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国际上不互认。不要将法制计量范畴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混为一谈。至少目前还找不到只开展校准,不开展非强制检定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强制性法规。 3.校准确实属于用户自主溯源的市场行为,但他备案管的是计量公司有没有能力在该省开展市场行为。CNAS要管只能停止该公司的CNAS认可,不能行政处罚吧?要是该公司证书不带CNAS标志该怎么管?而且市场监督局可以监管所有的第三方(法定计量机构以及校准检测公司),CNAS能给出的处罚只有停止CNAS的受认可。 在CNAS备案并公示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能力,全世界都互认,你浙江省凭什么说人家没能力在你浙江省开展技术服务的能力?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人家开展校准技术服务合理且不违法,你凭什么处罚?出具不带CNAS认可标识,也不带获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这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合同双方的一、二方互认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出了问题自认倒霉。你政府管得了吗?管得也太宽了吧。政府管好各家的户口、结婚证就OK了,为什么热衷插手管人家找什么样的对象组件家庭呢。 4.CNAS受认可2W多家机构,从公布的数据又有多少受到监管了?至于我说的怎么来,是因为我们领导说CNAS要开展全国性的飞行检查,抽到我们家了,要派CNAS专家和地方市场监督局的一起检查,最后地方市场监督局说CNAS没有行政执法权让CNAS自己搞,到后面CNAS也没来。你可以问一下,24/25年有多少实验室进行了自我的合规性检查?之前很多实验室是做的表面功夫。 CNAS怎么没有受到监管?复评审与监督评审的周期是多长?哪家获认可机构没被审?不认真准备,只做表面功夫,就能顺利通过CNAS的复评审或监督评审吗?为什么有那么多机构会主动放弃CNAS资格?还不是因为维持合规运营所投入的人、财、物力的成本太高,撑不下去了吗。CMA有多少机构主动放弃的? 5.“CNAS从来不干预法制计量领域的事情”CNAS不是政府机构怎么监管?而且法治计量领域的证书从来没有带过CNAS标志。国家机关也没有授权CNAS进行非CNAS标志证书的管制。 你这不是废话吗。我早就说过,铁路警察各管一段。CNAS在CNAS-RL01:2025《实验室认可规则》第6.3条就已经说了: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政府部门去监管。CNAS只关注他的校准能力是否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 您晒出的这幅截图,第一,没有描述该机构开展的什么校准项目;第二,如果该机构所开展的校准项目是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项目,且在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出具的《校准证书》带CNAS认可标识,那么这种处罚就完全没有道理。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校准完全可以在我国取消了,直接由“非强制检定”取代不就完了嘛。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115号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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