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这台维氏硬度计的示值误差的实际校准结果您只给出了个绝对值(2.4 %),不知道这台维氏硬度计的实际误差是+2.4 %还是-2.4 %。 2、不清楚您给出的校准结果所使用的试验力是多大,也不清楚所校准的硬度范围是高硬度、中硬度还是低硬度。 3、示值误差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3.6 %,k=2。的确是如您所说,定量表征的是示值误差以约95 %的概率,落在以误差实测值为中心的,对称区间的半宽度(3.6 %)。就您给出的案例,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大于被校对象示值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那么做符合性判定时,就要用到“判定规则”: 如果以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差(±3 %)作为合格判据的话,那么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应考虑“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 如果该硬度计的使用场合对该硬度计示值误差的要求不是±3 %,而是更大或更小,也同样可以应用以上“判定规则”。 要么就做修正测量(最大限度地对系统误差进行了补偿),这种情况下,不对硬度计的示值误差进行符合性判定,只看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请问是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应不大于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的1/3,还是说一一对应? 通常来说是一一对应的。对于校准来说,其理念就是修正测量,所以量传比通常是用相邻等级间的不确定度之比(见JJF 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第6.7条)。而要求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大于被校对象示值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通常是指“判定规则”(可参阅JJF 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第6.8条,或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第5.3.1.4条~第5.3.1.6条,或CNAS-GL015:2022《判定规则和符合性声明指南》,或CNAS-TRL-010:2019《测量不确定度在符合性判定中的应用》,或CNAS-GL27:2009《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指南》,或RB∕T 197-2015《检测和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报告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