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18 02:16 编辑
回复 108# 好人多助
“计量技术法规”几个大字明明白白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的官方网站上挂着,你相信也好,不相信也罢,那是你的自由,也是你的权力,他人无权干涉。但它的地位也不会因你是否承认和执着地坚持而撼动,日后自由公论。 你在107楼又引文《计量法》第十条的内容,其中“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这句话,不是写给计量器具的送检者看的,而是写给计量技术机构看的。不知你是如何理解这句话的。何谓“必须执行”?有效期开多长才符合这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呢?怎么做才叫不违法呢?还是有请你来就这条法律规定,依你的理解向广大量友普普法吧,我看来是说不清楚了。 校准不光可在非强检器具中实行,也可在强检器具中进行运用!如为保证强检器具在周期内运行的可靠性,或修正某一参数后,就可用校准进行确认!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中规定,插入式超声波流量计,如每年进行一次校准(核查),检定周期就可从2年延长为6年!
两次周期检定期间对计量器具所进行的期间核查方法有多种,校准只是其手段方法之一。JJG1030-2007《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既然对检定周期作了规定,那就按规定执行呗。不过有三点请看清楚: 1、不是“每年进行一次校准(核查)”,而是“每年在使用现场进行使用中检验”; 2、并不是“检定周期可以从2年延长为6年”,而是“也可每6年检定一次并每年在使用现场进行使用中检验。”也就是说这个6年的检定周期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连续每年进行使用中检验,任何一次检验不合格(如:流量计系数发生了变化)都必须重新送检;第二,拿不出连续5年的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其6年的周期都是无效的; 3、6年的检定周期是特指定对具有自诊断功能,且能够保留报警记录的插入式超声流量计,而不是其它类型的超声流量计。 如果按照你的理论,是不是其它类型的超声流量计也可以开出6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呀?根据我的需要是不是也可以开8年有效期呀?那这个2年和6年的规定有何意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