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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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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lgs2004 发表于 2013-10-16 11: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类仪器我是这处理的,控制程序上规定校准周期,并说明扩展间隔周期的原因,送检时要求出校准证书,且要求校准证书不写间隔周期。这样依据就是控制文件,只要受控了,客户、外审都认可的。我们有些送到广东省计量院的仪器,只要我们有要求他们都不会写间隔时间的
路云 发表于 2013-10-16 12: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2# hblgs2004

您所说的情况全国现在都是这样,按校准处理,复校间隔由送校单位自定,没听说有任何问题。
fenchion 发表于 2013-10-16 15: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jiangys
fenchion 发表于 2013-10-16 15: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4# fenchion


    我是发了个评估表,因此,这个计量校准周期,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使用场合,频次,校准结果的走势而定(属于强检场合的除外),比如,一个仪器,一年才用两次,然后我要一年校一次,我有病啊我。所以JJG或JJF规定的周期,对于我们有参考和指导意义,但未必要完全与它相符,作为生产企业,我宁愿先满足客人的要求。
路云 发表于 2013-10-17 06: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5# fenchion
JJG上所规定的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带有强制约束性。而JJF上所建议的复校时间间隔(注意:不叫“检定周期”)则没有强制性。所以对于那些使用频率低、计量性能稳定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可以釆用校准的方式,而不是检定的方式,来保证其溯源性,且复校时间间隔可根据使用情况自定。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17 1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1# 路云 呵呵,我们认知差别太大,以后茹不在回复阁下(VIP)帖子。
《计量法》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从此可看出计量技术规范(JJG、JJF)只是各级计量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这些规范性文件是依据计量法律法规制定(为贯彻执行这些计量法律法规)的,
所以具有一定的法制性,但其效力远远低于计量法律法规。这些计量技术规范只能遵照计量法律法规作进一步阐述,不能超出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范畴。
就是说,计量法律法规没有提出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非强检器具),所以这些计量技术规范就不存在执行依据。贴出质检总局行政解释,只是证明:
目前非强检器具需要进行定期检定合格才准使用,才合法,政府部门不认可  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
  试想,非强检器具不能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不进行定期检定合格就不准使用,属于违法),非强检器具校准问题就很尴尬,企业不能对非强检器具及进行定期检定还都做校准吧!
从立法宗旨上说,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周期只能按着检定规程规定进行缩短,不能延长,周期由企业自主决定还有何意义。
  这个帖子的分歧,主要是你预设了a、校准可以代替定期检定;b、计量技术规范级别高于(或不低于)计量法律法规;c、检定周期只能缩短不能延长。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17 1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不光可在非强检器具中实行,
也可在强检器具中进行运用!
如为保证强检器具在周期内运行的可靠性,
或修正某一参数后,就可用校准进行确认!
超声 流量计检定规程中规定,
插入式超声波流量计,如每年进行一次校准(核查),
检定周期就可从2年延长为6年!
zpzjl 发表于 2013-10-17 23: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常用的塞规三个月检定一次
路云 发表于 2013-10-18 22: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18 02:16 编辑

回复 108# 好人多助

“计量技术法规”几个大字明明白白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的官方网站上挂着,你相信也好,不相信也罢,那是你的自由,也是你的权力,他人无权干涉。但它的地位也不会因你是否承认和执着地坚持而撼动,日后自由公论。

你在107楼又引文《计量法》第十条的内容,其中“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这句话,不是写给计量器具的送检者看的,而是写给计量技术机构看的。不知你是如何理解这句话的。何谓“必须执行”?有效期开多长才符合这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呢?怎么做才叫不违法呢?还是有请你来就这条法律规定,依你的理解向广大量友普普法吧,我看来是说不清楚了。

校准不光可在非强检器具中实行,也可在强检器具中进行运用!如为保证强检器具在周期内运行的可靠性,或修正某一参数后,就可用校准进行确认!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中规定,插入式超声波流量计,如每年进行一次校准(核查),检定周期就可从2年延长为6年!

两次周期检定期间对计量器具所进行的期间核查方法有多种,校准只是其手段方法之一。JJG1030-2007《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既然对检定周期作了规定,那就按规定执行呗。不过有三点请看清楚:

1、不是“每年进行一次校准(核查)”,而是“每年在使用现场进行使用中检验”

2、并不是“检定周期可以从2年延长为6年”,而是“也可每6年检定一次并每年在使用现场进行使用中检验。”也就是说这个6年的检定周期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连续每年进行使用中检验,任何一次检验不合格(如:流量计系数发生了变化)都必须重新送检;第二,拿不出连续5年的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其6年的周期都是无效的;

3、6年的检定周期是特指定对具有自诊断功能,且能够保留报警记录的插入式超声流量计,而不是其它类型的超声流量计。

如果按照你的理论,是不是其它类型的超声流量计也可以开出6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呀?根据我的需要是不是也可以开8年有效期呀?那这个2年和6年的规定有何意义呢?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3-10-19 16: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着一部过时的计量法,而且对计量法律体系的构成认识不严肃,某些问题的讨论也只能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校准工作已经在现实中存在,相信新版计量法会 进一步 明确其法律地位。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3-10-19 16: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同志的解释到位合理。
冯建堂 发表于 2013-10-27 00: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也没那么复杂嘛,一句话计量检定就按要按检定规程操作,规程说周期多少就多少,想省钱就出份校准,注明不出校准间隔就行啦
zjlslk 发表于 2013-11-5 11: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期一般按照规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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