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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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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ie 发表于 2013-9-19 21: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各位大虾:我们单位天平按照使用要求和使用频率进行分类管理,大部分按照规定,检定周期为1年,小部分不常用且使用要求较低的就降级管理,检定周期定为3年,并且形成文件。但是我们有没建标,只能送外检,外检按照检定规程检定,检定周期均为1年,回来后我们就文件进行管理,请问这样不知道合适不,如果不合适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先谢谢各位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9-20 01: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eddie

  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为一年,这是不能更改的。外检中的检定员是不敢违背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合格证只能给你一年有效期。
  你们规定用于非强制检定的天平降级管理,应该改为降低管理类别,根据不同管理类别对同一种测量设备规定不同的计量确认间隔是符合国家标准GB/T19022的,把较低管理类别的天平计量确认间隔规定为3年是合情合理的。
  请注意这里使用了“确认间隔”的概念,一定要回避使用“检定周期”的概念。3年的确认间隔要形成文件,这就是企业的“法律”,从而使合情合理上升为合法。你们没建标,只能送外检,外检按照检定规程检定,检定周期均为1年。检定回来后你们本单位的计量确认员按文件规定凭检定合格证签发本单位计量确认标识,确认合格标识的有效期按本单位《计量确认管理程序》填写为3年,有效期1年的检定合格证由计量确认员予以存档备案。经上述工作程序处理后,这种天平的管理状况就是既合情合理也合法了。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9-20 12: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1、用于非强检的天平不能定性为降级管理,一般降级管理的计量器具都是有瑕疵的器具,就是计量性能下降的,才降级,限期使用;
2、天平(或其它器具)是否确定哪种管理类别(强检、非强检;或A、B、C类别是企业根据作用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的,不存在是否降级管理问题;如用于最高标准、贸易结算、环境监测方面天平需要定为强检或A类,其它用处的就可定为非强检或B、C类的,这与天平是否降级无关,属于企业的正常管理行为;
3、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你们定为三年是企业的正常管理行为,是合法行为;检定单位应依据企业要求开具三年期限证书。就是说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检定机构是受企业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检定机构应满足企业的要求,按企业的管理出具三年证书。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3-9-20 2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好人多助
3年证书,没有法律依据啊?人家要求几年就开几年?那规程是谁都可以更改的吗?我看可以考虑校准这条路,回避有效期问题。不需要走法制计量这条路啊。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9-21 09: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3年证书,没有法律依据啊?人家要求几年就开几年?那规程是谁都可以更改的吗?我看可以考 ...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3-9-20 21:13 [/quote]

为何还有这样疑问哪!1985年颁布计量法及实施细则早有明文规定呀,

   计量法:第九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检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上边是法律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发布第六号公告,也说明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它人不得干涉!
上述法律规定及质检总局规范文件都说明:
1、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其它单位不得干涉,这就是法律依据;
2、如企业没有建立计量技术机构,不能自主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其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可委托外部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被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应按企业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就是说被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的检定属于企业行为,所进行的计量检定要满足企业的要求。
   企业把该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为3年,就得按企业要求出具三年检定周期的证书。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执行强检工作时,是执行政府的委派,这时要按检定规程的周期要求,开展工作;如受企业委托开展非强检器具检定时,就是按企业委派开展检定工作,理所当然要按企业的管理要求开展检定工作;
4、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不在具体讨论。
 楼主| eddie 发表于 2013-9-21 13: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规矩湾锦苑


其实根源就是高配低用,根本用不了这么高的精度,而且使用次数很少,我们统计过,没发生过检定不合格,因此这此类天平改为三年,也形成文件,可是这次外审给了个不符合项,甚是郁闷,解释好长时间也没用,要求整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9-21 17: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eddie

  如果真的“根源就是高配低用,根本用不了这么高的精度”,那么你们就可以根据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导出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按导出的计量要求自行制定“校准规范”,对该天平实施计量校准,凭校准报告给出的计量特性进行“计量确认”,不必再执行计量检定。
  5楼提供了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这是因为当时尚无计量校准的概念,更无计量确认的概念,该条的非强制检定本意和现在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相同,其“检定周期”应该是现在的“校准间隔”或“计量确认间隔”。
  基于上述情况,2008年9 月17日新计量法送审稿第一百二十八条拟规定“涉及计量检定依据的处罚”,内容包括“执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未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计量检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其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当前,检定人员执行计量检定签发检定证书的有效期的确不敢违反检定规程的规定,除非客户提出不执行计量检定,而是请检定机构依据本单位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所以建议你们将该天平纳入B类测量设备管理,规定计量确认间隔,执行定期的计量校准和确认,保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检定合格证书的规定,将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现场使用检定合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使用计量确认标识,检定证书存档备案,该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即可完成。
路云 发表于 2013-9-22 06: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9-21 10:19 编辑

对于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如果是委外检定,就是走法制计量的路,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企业可以自己确定检周期,那是企业自己的事,他人无权干预。但计量技术机构也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技术法规(《检定规程》)。通常检定规程只是规定了最长检定周期,允许根据器具的使用频率、计量特性的稳定程度适当缩短,但不能延长。否则规定的周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企业一定要执行3年的周期,可以在委外计量时,向承检机构提出校准要求,出具《校准证书》(无符合性结论和强制性复校间隔要求),取回后经计量确认,符合天平本身准确度等级的张贴“合格证”;不符合天平本身准确度等级,但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降级使用),张贴“限用证”,并配贴“限用范围”标识;不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张贴“禁用证”。复校间隔可以按企业内部文件的规定(3年)执行。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9-22 11: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9-22 11:49 编辑

对楼上几位说法的疑问:
1、如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只能按照检定规程上规定的周期,进行缩短不能延长的话,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如何实施?按现行计量法律,非强检器具要定期检定(如不履行定期检定就是违法,要处罚的),如不让由企业延长规程上的周期,全按规程上周期进行检定,就不存在非强检器具了,计量校准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2、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这时的计量技术机构是受企业委托开展检定的,说白了,就相当于企业的内设检测机构,履行的是企业行为,应该完全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履行好企业内设检测机构的职责。这时的计量技术机构就是为企业进行服务的,不具有履行政府指派的量值传递角色。(不要把自己始终看做履行政府的职责,要明确政府事业机构与企业检测机构身份转换、这也是国家为何大力推行事业机构改革目的,以后事业机构全部企业化管理)
3、从浙江新颁布的计量管理条例可看出:以后政府部门只对强检器具进行计量检定,非强检器具由企业进行校准溯源。非强检器具以后就不在进行计量检定了。从这看,检定规程上周期只能缩短不能延长就多么站不着脚了!
4、非强检器具(或B、C类)的管理认定,不能认为是计量器具的降级使用管理、把这些计量器具都张贴“限用证”,这不符合计量器具的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3-9-22 16: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好人多助
自行定期检定不是说你自行决定检定周期,而是你决定交给谁去检定,可以就近就地,也可以找省级计量检定单位送检。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9-22 16: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9-22 16:55 编辑

回复 10# 秦时明月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上边是法律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发布第六号公告,也说明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它人不得干涉!

        请找找质检总局第六号公告,其明文规定,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方式和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是1999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呀!
   上边提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十二条也规定,由企业制定相应检定周期。
  如都按检定规程上周期执行,就不存在企业制定相应检定周期的问题吧!
路云 发表于 2013-9-23 00: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好人多助
对楼上几位说法的疑问:
1、如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只能按照检定规程上规定的周期,进行缩短不能延长的话,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如何实施?按现行计量法律,非强检器具要定期检定(如不履行定期检定就是违法,要处罚的),如不让由企业延长规程上的周期,全按规程上周期进行检定,就不存在非强检器具了,计量校准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2、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这时的计量技术机构是受企业委托开展检定的,说白了,就相当于企业的内设检测机构,履行的是企业行为,应该完全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履行好企业内设检测机构的职责。这时的计量技术机构就是为企业进行服务的,不具有履行政府指派的量值传递角色。(不要把自己始终看做履行政府的职责,要明确政府事业机构与企业检测机构身份转换、这也是国家为何大力推行事业机构改革目的,以后事业机构全部企业化管理)
3、从浙江新颁布的计量管理条例可看出:以后政府部门只对强检器具进行计量检定,非强检器具由企业进行校准溯源。非强检器具以后就不在进行计量检定了。从这看,检定规程上周期只能缩短不能延长就多么站不着脚了!
4、非强检器具(或B、C类)的管理认定,不能认为是计量器具的降级使用管理、把这些计量器具都张贴“限用证”,这不符合计量器具的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9-21 15:42

    1、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超出了检定规程的规定有何法律依据吗?是不是也违法了呢?检定本身就是执法行为,检定周期当然就具有强制性。在法制计量范畴内,超过有效期的器具当然是禁止使用的。用户如要继续使用,则必须送检。如果不使用可以采取停用、封存等手段,或者将器具归为“使用前检定”类,实施“有效期管理”。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周期长短并非某人拍脑袋决定的,应该是有大量的统计数据及业内行家的共识为依据的。如果没有限制,那就无需在检定规程中表述该项“无意义”的内容。所谓“非强检类器具”是指该类器具可以送检定,也可以送校准。而“强检类器具”则只能检定,不能校准。校准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但合理合规(指溯源性),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同样得到国际互认,具备法律效力。
    2、“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应该理解为“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决定吧!我个人认为应该理解成:是否送检的决定权,以及送哪家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的选择权由企业自主决定。即便是企业的内设机构,也无权任意延长检定周期的法规性文件的规定(除非是开展内部校准)。
    3、这一条恰恰说明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可以采取校准的方式进行溯源(无复校间隔的强制规定),并不是说检定周期可以延长
    4、限用与分类管理是两码事。A、B、C分类也并非只依据否强检来分的。我所说的“限用”是指器具已达不到本身所应有的准确度等级、部分参数测量功能已丧失(如万用表电阻档损坏),或部分量程超差,但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情况。如果实施检定,则只能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贴“禁用证”标识。但如果经计量确认仍符合预期使用要求,则可以采取降级使用的方式,贴“限用证”。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9-23 01: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路云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

自主管理的公告

                                          (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1999年3月19日

1、这个目前还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挂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2:校准方式目前还没有计量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推荐使用情况。计量法律规定:定期检定是企业行为,不具有法制性。能说企业内设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的定期检定是法治行为吗?

3、校准的定义是啥,不能说强检器具就不能进行校准吧,只能说强检器具不能用校准代替检定才对吧。在检定周期中,也可校准吧,这样可确保可靠性。

4、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如执行政府指派的量值传递的强检才具有法制性,如受企业委托进行定期检定就不具有法制性,属于企业自主溯源的企业行为。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3-9-23 16: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好人多助
谢谢你提供的周期问题相关规定,我还真忽视了。但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计量器具的检定有效期,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周期,是有严格规定的,比如JJG1139-2005,它就是规定的周期该如何判断,但是实际使用中倒不必那么复杂,对于强检的我们通常根据检定规程来定,非强检的也是这样定,也就是有效期还是根据检定规程。至于过了有效期该怎么处理,我理解是,强检的要及时申请检定,非强检的企业可以自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得任意干涉,三年后也可以申请啊,或者申请校准也可以。
路云 发表于 2013-9-25 21: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好人多助

该文(以下简称6号文)是国家质监总局1999年颁布的,当时在我国尚没有校准的说法与活动。次年,也就是2000年,质监总局又补充发布了“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见附文)。文中对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含义做了详细的说明。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虽不属于非法制计量范畴,但得到国际互认的校准活动逐步在我国开始出现。经过这几年的摸索,校准行为也在逐步规范,也有了权威的认证机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现在再来看这两份文件,与当时的理解和解释是有所不同的。6号文的第一条所说的“检定周期”,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来说,如果要求检定周期大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那就只能是校准。否则对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来说,就是违法的行为。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规的条文,允许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证书》。事实上,现在各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都是这么处理的。既不违法,也满足用户的需求。当时6号文中所说的“检定周期”,就相当于现在的“复校间隔”。

第二条是说送检方式可以在本单位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这是说承检机构的选择权由送检单位自行确定。但实施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即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授权,否则不能开展检定出具《检定证书》)。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若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强检项目还是非强检项目),都必须建标,接受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授权。所以说企业内设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的检定活动也属于法治行为。否则只能是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开展内部校准,出具《校准证书》。

您在13楼的回帖中说:“校准的定义是啥,不能说强检器具就不能进行校准吧,只能说强检器具不能用校准代替检定才对吧。在检定周期中,也可校准吧,这样可确保可靠性。”我翻阅了一下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相关的定义如下:

检定: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第9.17条)

强制周期检定:根据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对测量仪器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第9.21条)

自愿检定: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任何一种检定。(第9.22条)

期间核查: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器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第9.49条)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有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第4.10条)

从以上定义来看,您所说的相邻两次周期检定期间的校准活动(不是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方法和检定项目,进行全面的检定)应属于“期间核查”,它并不能因为进行了期间核查而改变原检定周期。如果是按检定规程的要求,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相当于提前送检),则属于“自愿检定”,可以重新按检定规程的规定确定其有效期。

路云 发表于 2013-9-25 21: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好人多助

附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

1.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 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 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2000
1023

   

zhendong 发表于 2013-9-25 23: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单位这样做是错误的。检定周期不是内部规定想改就改的,如果单位认为负担太重不想每年送检需办理停用或禁用程序,但在停用和禁用期仪器是禁止使用的甚至不可以在使用现场出现。
NXSLZY 发表于 2013-9-26 16: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改为校准,自行编制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其中要有一览是校准时间间隔,文件要有编制,审批等手续
恺撒游神 发表于 2013-9-26 19: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管理嘛,主要需要考虑的是风险,确认的周期长短也是这样的,每年都有周期计划表,周检合格率这个指标吧,如果周检不合格的太多,那么说明周期太长,应该缩短,如果没有不合格的发生,那么可以适当延长,当然你如果只是想省钱要做假,那么就不是技术问题了,不在讨论范围内
jiangys 发表于 2013-9-27 09: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在论谈上有一个大侠发了一下计量周期评估表,操作性很强。现在怎么也找不到 了,请版主帮我找一下,我有急用,谢谢。
风吹石 发表于 2013-9-27 11: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eddie


    如果是工作计量器具,不用做量传,就改为校准而无需检定,自己应该建立期间核查制度,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再校准。
黑房 发表于 2013-9-27 14: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的企业计量器具可以自定检定或校准周期
路云 发表于 2013-9-27 22: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黑房
非强检的企业计量器具可以自定检定或校准周期
黑房 发表于 2013-9-26 18:14

自定检定周期只能是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之内自定,超过这个期限,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只能为你做校准。校准不存在强制周期的问题,完全由企业自己确定复校间隔。
lwj20040206 发表于 2013-9-28 17: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请他出校准证书,校准证书未写有效期
路云 发表于 2013-9-29 06: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恺撒游神
所谓“合格率”这一指标,几乎没有多少可操作性。为何这么说呢?第一,没有具体的数字模型,哪些变量参与了计算?这些变量又是如何定义的?第二,是对一件器具进行统计,还是对一类器具进行统计?第三,是对某使用场合的所有计量器具进行统计,还是对某部门的所谓计量器具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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