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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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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6: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4 16:40 编辑

你又错了。计量检定本身就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执法行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是计量行政管理,包括对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授权、监督等,它不具备计量检定的执法能力,所以它只能授权于计量技术机构来对法定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只有经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后,才能开展检定。企业内部的技术机构不需要通过建标、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就能开展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吗?
不认同上述你的观点:1、计量检定属于计量技术机构执法行为?技术机构就没有执法权!你也列人过计量检定的定义,计量检定是执法吗?                               (充其量,法定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活动只能说是司法活动,就是遵照法律履行上级交给的技术活动或任务,行政事业是分开的,以后所有技术机构都要与行政单位相剥离,变成第三方中介机构)
                              2、“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是计量行政管理,包括对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授权、监督等,它不具备计量检定的执法能力”,这个有问题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考核、授权等不叫执法,只能说是尊法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属于履行的行政(活动)管理行为。

                              3、计量检定不叫执法行为,只是一项量值溯源或量值传递技术活动!计量检定不知是量值传递所独有的活动,                                企业的溯源也可以进行计量检定!                                    
                         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也可开展计量检定活动,能说是在进行计量执法吗?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6: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新颁布计量条例中明确规定:强检器具实行强检、非强检器具实行校准管理。怎么管?不还是用校准来解决问题吗(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该新条例的出台依据是什么?计量法哪一条规定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校准管理?你自己不也说:“法律规定计量器具都要检定合格后才准使用”吗?经校准的器具并不表明是合格的器具,能用吗?”

浙江省新颁布条例,是浙江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法规,他们是否有权突破计量法,设定新条款,你去追问他们吧!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在浙江省使用计量校准就有了法律依据,其它地区,计量校准都没有法律支持吧!
法律规定计量器具都要检定合格后才准使用”这是现行计量法规定的,就是国家主管部门质检总局目前还是这样认定的,连今年的行政解释也是遵循这个原则阐述的!目前不执行这个规定就是违反计量法。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6: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1# 路云


   如不能延长检定周期,计量器具ABC分类还有何意义?分级管理目的就是宽严结合,主要就是依据实际有的可以延长检定周期。
如一些单位把测量储水池、管道水压的压力表,定为C,把周期延长4倍,就很合情合理。
让你在网上百度一下,你百度了吗?上边提供的分类管理规定,延长检定周期的比比皆是!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6: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4 17:05 编辑

企业内部自编的管理规定,能够要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将其作为开展检定/校准的依据吗?笑话。国家有现行有效校准规范的,可以依据它进行校准;国家没有校准规范但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的,可以参照检定规程进行校准;即没有检定规程,也没有校准规范的计量器具,企业(含计量技术机构)可以自编校准规范,经评审后走审批流程,以企业标准的形式在单位内部颁布实施。
上述言论, 始终跳不出计量检定是执法圈子,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方式、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决定,是1999年初六号公告规定的。这些器具如何管理,是企业参考相关要求自主制定管理文件进行管理的。这很正常不过了。
不要乱提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依据的标准化法,不属于计量法律体系。    企业制定的计量管理规范只要发布就可生效,属于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活动,
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执行企业管理制度是很正常事情吧,
受委托的外部技术机构按委托企业要求开展相关任务,不是很正常吗。
    专门的(含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就是为社会、企业提供服务(技术)的,只可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
不具有管理职责(权限),更不存在计量执法问题。进行的计量(检定、校准、比对)活动都是尊法(司法)活动。
其实任何人都要遵守计量法,只是履行相关活动不同而已!
路云 发表于 2013-10-4 17: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么说,我已无语。再争下去,我看也分不出高下。最好还是让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一份有效期超过规程规定3至4倍,甚至更长的《检定证书》贴出来,比什么都更有说服力。
路云 发表于 2013-10-5 06: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4 11:29 编辑

网上ABC管理办法的帖子确实不少,但没有发现国家颁布的正在文件,都是各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所作的规定,分类原则与管理办法各不相同,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企标。检定周期确实有不少规定可以延长的,但最终的实施仍然还是校准,所谓的“检定周期”实际上还是“复校间隔”,因为没有一家拿得出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

1、计量检定属于计量技术机构执法行为?技术机构就没有执法权!你也列人过计量检定的定义,计量检定是执法吗?(充其量,法定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活动只能说是司法活动,就是遵照法律履行上级交给的技术活动或任务,行政事业是分开的,以后所有技术机构都要与行政单位相剥离,变成第三方中介机构)

2、“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是计量行政管理,包括对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授权、监督等,它不具备计量检定的执法能力”,这个有问题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考核、授权等不叫执法,只能说是尊法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属于履行的行政(活动)管理行为。

3、计量检定不叫执法行为,只是一项量值溯源或量值传递技术活动!计量检定不知是量值传递所独有的活动,企业的溯源也可以进行计量检定!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也可开展计量检定活动,能说是在进行计量执法吗?

注:以上引自52楼帖

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实施考核、监督、授权等行为(或者叫活动)不叫执法叫什么?如果这不叫执法,那我就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执法的。城管部门上街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难道也不叫执法吗?

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是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才能开展检定,并不是随便找几个有检定员资质的人就可以开展检定了。关于检定是不是执法行为,我也同样建议您用“检定与校准的区别”为关键字百度一下,可以搜到一百多万条信息,看看两者的性质到底有何区别。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08: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5 08:28 编辑

“网上ABC管理办法的帖子确实不少,但没有发现国家颁布的正在文件,都是各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所作的规定,分类原则与管理办法各不相同,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企标。检定周期确实有不少规定可以延长的,但最终的实施仍然还是校准,所谓的“检定周期”实际上还是“复校间隔”,因为没有一家拿得出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
     这些管理规定方面的例证还不作数呀,上边好些都注明了单位名称,其中就有个行业协会出特的《计量器具ABC分类管理办法》。其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第八条  B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
(二)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转装置上不可拆卸的计量器具,按照企业设备检修的自然周期安排检定;
  ...
(四)通用计量器具作专业计量器具使用,可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做部分项目检定,但在检定证书上应注明允许使用的量值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处附有限用标志;  
(五)无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自行制定暂行检定方法,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C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
(二)指示用计量器具,可进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2~4倍。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09: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实施考核、监督、授权等行为(或者叫活动)不叫执法叫什么?如果这不叫执法,那我就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执法的。城管部门上街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难道也不叫执法吗?

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是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才能开展检定,并不是随便找几个有检定员资质的人就可以开展检定了。关于检定是不是执法行为,我也同样建议您用“检定与校准的区别”为关键字百度一下,可以搜到一百多万条信息,看看两者的性质到底有何区别。”

    计量法律赋予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两大职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何常称管理监督,监督才是狭义上的执法。目前政府机构分行政管理部门(计量处或科具体实施)和专职行政执法单位(稽查大队或稽查处或科具体实施)。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个提供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   计量法律规定: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只要建标就可开展(内部)计量检定工作,如对外开展计量检定业务需要取得“区域范围授权”;如开展强检业务需要取得“强检业务授权”,这与你说意思不同吧!
计量检定属于计量执法是十分荒唐的,不从计量检定的定义上解释,就从计量法上认定吧:
《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只有计量行政部门才能履行监督管理权,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个事业机构,不是行政单位,不具有执法权力。事业单位履行的计量检定工作能称作计量执法吗!我前边提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就是个为社会、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事业单位。(不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有守法和举报相对人违法的权利。)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09: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网上找到个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其它工业管理部门联合下发《 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1988年的,上边就有延长检定周期规定!

化工部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rar

15.5 KB, 下载次数: 17, 下载积分: 金币 -1

1988年文件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09: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提供个1989年铁道部的《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器具ABC分类管理办法.rar

4.46 KB, 下载次数: 17, 下载积分: 金币 -1

1989年文件

路云 发表于 2013-10-5 10: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4 14:26 编辑

确实如您所说,这些管理规定中有延长有效期的描述。但我不清楚这些规定出台的年份,有的根本就没有提到校准。有些描述细究起来还是有些问题的,如:检定规程属于法规性技术文件,都是要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后,作为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的,不大可能由企业自编后实施。企业只能自编校准规范,经评审后在企业内部以企标的形式颁布实施。当然不排除企标以后可能升级作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能。从这些企业的管理规定看,都没有严格地区分检定与校准,还是按照以前的惯性思维,将其统称为“检定”,基本没有“复校间隔”的概念。现在按照这些办法来操作,估计没有一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肯出具这样的《检定证书》。

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是执法的主体,他没有能力去实施计量检定。因此,他只能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去执行,甚至计量考核、计量监督都可以授权于某计量技术机构去执行和实施,这就是执法。当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行使考核、监督权后,完全可以代表政府对受检部门或被监督对象行使处罚权。按您的说法,城管部门、交警部门都只是服务部门,而不叫执法部门,没有处罚权咯。

《化工部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我看了一下,这份行业标准是1988年颁布的,当时没有校准的概念,对校准只字未提。其中的第七条第2款说:“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红字部分就是现在规范的叫法“自编校准规范”(不是检定方法)。企业可以参照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或JJF(军工)2-2012《国防军工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制校准规范。该两份标准都在5.13条对复校时间间隔作了如下的描述:

“规范可给出有一定科学依据的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供参考,并应注明: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

xqbljc 发表于 2013-10-5 13: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对在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实行ABC类管理,由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没有这个ABC类管理,所以本人不清楚也不准备去谈这样的事情。

       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如果是检定,应该执行规程的要求,企业自行规定延长应该是不合适的。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没有执法权,其所从事的计量检定工作,属于量值传递、溯源技术活动。如果说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的计量检定工作属于行政执法,那么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就成为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了,其工资待遇应该参照公务员进行,而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而技术监督局的执法大队虽然也是事业单位,但由于其为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所以其人员待遇是靠行政机关公务员的。

      至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受其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某些计量考核、计量监督等执法活动,也仅是从计量技术角度的参与,并不能说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执法机构,“完全可以代表政府对受检部门或被监督对象行使处罚权”的说辞是不存在的,处罚权应该归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主管部门,也就是质检局,所以,我们从来看不到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签发的处罚通知书。所以,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与城管部门、交警部门不可相提并论,前者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质检局所属的二级单位,一般应为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执法权;而后者城管部门与交警部门属行政执法单位。

      “强检”的提法,本人一直感觉缺乏人性化,而“法检”的提法也是“商检法”的法规术语,在当前,“法检”的提法、包括的项目等有可能大幅度的削弱或取消,“强检”也应该跟随这个必然的潮流吧?!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14: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5 15:07 编辑

本主题贴是检定周期的问题,是讨论能否延长的问题!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否执法本不是讨论范围,
但也给提示一下:计量建标等的考核、及其监督是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只是委派技术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的审核评审,最后决定审批的还是管理部门。并不是授权于某计量技术机构去执行和实施,况且这项业务也不是执法行为!
路云 发表于 2013-10-5 23: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5 03:37 编辑

回复 63# xqbljc
“检定”称它为活动也好,称它为行为也罢,并非简单的认为只要具备检定能力就可以开展此项业务。计量技术机构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业内部的)的区别在哪儿?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要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并非授委托的关系。考核授权的权威部门有两类,一类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另一个是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者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后者代表的是国际互认的权威机构。如果仅仅是经过了后者的考核授权,则只能开展校准业务,出具校准证书,而不能开展检定业务,出具检定证书。如果检定不是执法行为,那么就用不着行政许可授权,只要如您所说的“委托”即可。这就是为什么说检定是具有法制性的执法行为,而校准是不具有法制性的自主溯源行为。
路云 发表于 2013-10-6 09: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提供一处关于“检定与校准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检定周期和校准周期”的权威解释供3大家参考:
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资源共享管理平台(http://www.nms.org.cn/newnms/Knowledge/Item.aspx?id=311)
xqbljc 发表于 2013-10-6 11: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5# 路云


    你所谈到的“计量技术机构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业内部的)的区别”问题,我已经注意到了。我所讲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主要指的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法”的准确描述,而不是“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所以,同样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还是有区别的。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建立和维护全省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进行量值传递,开展检定、校准;3、开展计量产品的型式评价;4、受省局委托,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员考核;5、受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监督和计量标准比对;6、受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7、开展委托检验,计量技术咨询,进行计量技术研究。所以。 开展检定、校准是为了进行量值传递、溯源,而不是什么“执法行为”,量值传递、溯源不应称做“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而是受委托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主的计量技术行为。故检定后开出的检定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

    计量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包括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应该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执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权“代表政府对受检部门或被监督对象行使处罚权”,否则就是越权行为。故:我们始终看不到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签发的行政处罚文件,这也恰恰说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具有什么执法权的。

    本人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数十年,上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7项主要职责应该是都做过,包括被计量行政部门借用或委托作的其它计量执法活动(监督检查、考核、法纪检查等等),但这些执法活动均是从计量技术的角度,提供给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文字材料后即告结束,后续的通知、报告及处罚意见等,均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所以,是从计量技术的角度参与了受委托(借用)的执法活动,而绝不是执法活动的主体。

    我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发了技术监督的执法服装,但本人从来不穿,因为自己清楚,那只是本系统统一集会、文体活动等事情的一个着装,与执法无关。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6 14: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6 14:38 编辑

路云始终把计量检定看做为强检器具的检定,只是量值传递的方式,把计量检定看做计量执法行为!就是强检器具的计量检定也不是计量执法,也是纯技术活动。
其实检定、校准、比对等就是纯技术活动,量值传递需要,量值溯源也需要它们,它们都是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量值的评价活动。
   官方定义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如大庆国家原油大流量检定中心)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建立的许多国家计量中心就设在各相关企业,它们也属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它们履行的相关计量检定活动也都是计量执法吗?显然是错误的。计量技术机构只是为某些计量执法活动提供一些技术支持,其本身还是行使技术方面职责,不是行使的计量执法职权。
路云 发表于 2013-10-6 22: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执法的主体单位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罚单当然是由主管部门开出。经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只是从技术层面上进行执法行为的实施操作。通过CNAS认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相信也同样具备检定的能力,为什么他们不能开展检定服务?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们来操作计量监督、考核等活动?检定与校准的步骤与过程,从技术上来看基本是一致的。既然不是执法行为,那为何不允许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对非强检器具开展检定服务呢?说到底,还是那句话: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带有强制性。无论是国家级的、省级的、行业的、国防军工的、军队的,乃至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凡是要开展检定业务,都无一例外的要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与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因此说检定,无论是对强检类计量器具还是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都不可能开出有效期超出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7 09: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7 09:28 编辑

回复 70#。        通过CNAS认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相信也同样具备检定的能力,为什么他们不能开展检定服务?
解答:1、CNAS:是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就是一种能力方面的认可(许多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即取得了建标,也都取得了CNAS认可的双认证),CNAS属于自  愿的活动。不单纯只对计量技术机构实验室的认可,不存在计量授权问题。
           2、计量法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需要建标,因CNAS不具有计量建标功能。
           3、不要只看现象,不了解本质。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首要条件就是建标,CNAS是否具备建标作用是关键。
       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们来操作计量监督、考核等活动?检定与校准的步骤与过程,从技术上来看基本是一致的。既然不是执法行为,那为何不允许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对非强检器具开展检定服务呢?
解答:
        1、概念错误。计量行政部门不存在委托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监督、考核等活动的问题!计量监督、考核等活动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计量行政部门只是把计量监督、考核中的部分计量技术活动(如检定、校准、评价等)交给了计量技术机构承担而已,应该分清楚计量监督、考核方面行管活动与技术活动区别呀!
        2、“检定与校准的步骤与过程,从技术上来看基本是一致的”。理解错误吧,检定是合格评定,校准是示值评定,为何犯这种低级错误哪。
        3、“既然不是执法行为,那为何不允许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对非强检器具开展检定服务呢?” 对计量法相关规定理解错误。
            计量法规定:a、企业如建标就可对内部非强检器具开展检定业务;b、企业如建标并取得强检器具检定工作授权就可开展内部强检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C、如建标并取得一定地域范围的授权就可开展授权区域范围内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工作。d、技术机构如建标,并取得强检授权及一定区域范围内授权,就可建立了该区域范围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该计量技术机构就成为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说到底,还是那句话: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带有强制性。无论是国家级的、省级的、行业的、国防军工的、军队的,乃至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凡是要开展检定业务,都无一例外的要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与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因此说检定,无论是对强检类计量器具还是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都不可能开出有效期超出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
解答:
     1、看完我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你就知这个问题可笑吧!你对建标、授权理解是支离破碎的,皮毛的片面的!
     2、你对我前边帖子中提到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定义理解也是不全面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除各级质监局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外,其它部门、行业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只有取得建标考核并取得强检授权和一定的区域范围授权(就是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才成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3、希望你看了我这个帖子后,再回看我们上边讨论帖子,是否改变认识观点。感觉你对计量法律不太熟悉呀!
      4、延长周期问题,我前边帖子阐述已够充分的了,就不在解释。
   
路云 发表于 2013-10-7 14: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1# 好人多助

1、CNAS当然不管建标的事,因为那是法制计量范畴的事。他只对检测和校准能力进行认可授权,不管检定的事。同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只管检定的考核与授权,管不了校准。所以在我国就存在着法制计量的检定(量值传递),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量值溯源)两种方式,但都是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绝大部分对社会提供检定服务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都通过了CNAS认可授权(具有双重角色),可以对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如果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无限制随意延长,那这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不是脑袋进水了,就是吃饱了撑着,争先恐后地去申请非强制性的CNAS认可授权。

2、“检定与校准的步骤与过程,从技术上来看基本是一致的。”不要曲解了我这句话的意思,我只是说步骤与过程,并没有说结果的处理。获得检定或校准结果(不是结论)的步骤和过程难道会有天壤之别吗?干了几十年的计量,不至于连这都不知道吧。只是对结果的处理上,检定与校准的要求不同而已。

3、

计量法规定:a、企业如建标就可对内部非强检器具开展检定业务;b、企业如建标并取得强检器具检定工作授权就可开展内部强检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
我至今还没有看到哪家企业只通过了建标,而没有通过授权的。也没有看到哪家未获得授权的企业可以开展对内部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业务而出具《检定证书》。我也没有听说过授权只针对强检器具,非强检器具的检定业务可以不授权。我只知道企业建立了本单位的最高标准,并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就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业务(无论是对强检还是非强检器具)。

看了您这些讨论帖,您的观点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是法制计量管不到,也不应该强制管的事情,应由我企业说了算。即使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应该听我的,否则就要扣上“不满足客户要求”的帽子。您的观点可以继续持有,但愿您能找到某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为您开出符合您“合理”要求的《检定证书》。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7 14: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2# 路云


   呵呵,看来你对计量管理有些生疏呀。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1、建标时需要考核批准,授权时也需要考核批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计量行为。如企业只对内部非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就只存在建标问题,不需要授权,当前大多说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了建标考核。
   2、通过建标就可开展内部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是计量法授予权力。
   3、下边是国家权威计量行政解释:


      计量检定机构包括哪些机构?请问计量检定机构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异同?
答:计量检定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开展检定的其他计量机构。其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方可开展授权区域内的检定,其他未经授权的检定机构可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
上述是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行政解释。这也说明建标与授权是不同的。授权包括能否开展强检器具的检定和能否对外开展相关的检定业务。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7 15: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您这些讨论帖,您的观点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是法制计量管不到,也不应该强制管的事情,应由我企业说了算。即使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应该听我的,否则就要扣上“不满足客户要求”的帽子。
你上述感觉曲解了我的观点。 我的观点是:
1、强检器具和非强检器具都是计量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都需要检定合格后才准使用。
2、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方式和检定周期由企业(依据相应要求即四个方面)自主决定;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可以适当延长的。并且大多说企业也都是这么做的;
3、计量检定也是量值溯源的主要技术方式。目前校准活动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但校准作为一种技术方式普遍应用在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方面的管理中,得到社会认可;
4、非强检器具溯源方面的计量检定,企业与受委托计量技术机构只是合同关系。就是甲乙方方面民事合同关系,与计量执法行为无关;
5、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其它计量技术机构都不具有计量执法职能,也不具备计量管理职能,是纯计量技术服务单位!
路云 发表于 2013-10-7 17: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6 21:50 编辑

您所引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与“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解释,我看不出有何异同。所谓“其他未经授权检定机构”听起来非常别扭,既然没有授权又哪来的允许检定?我个人理解实际上还是授了权,只不过是授权的范围与前者不同而已。前者建立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可开展对社会的计量检定业务;后者建立的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只能在单位内部开展检定业务(并非只针对非强检类器具)。

您所说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可以适当延长的。并且大多说企业也都是这么做的。”我确实没有看到一家企业能够拿得出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正式出具的《检定证书》,所见到的都是《校准证书》。如果是《检定证书》,其有效期仍然未超出规程的规定期限,这些器具要么是实行有效期管理,超期后办理停用或封存手续;要么是实行使用前检定(器具上张贴有“合格证”和“使用前检定”两张标识),超期后不用送检,但需撤离现场,待下次需要用时再送检。光说是没有用的,要拿出证据来,才能让大家口服心服。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8 10: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8 10:29 编辑

呵呵,改变观点真难呀!
    我上边帖子提到的行政解释,是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官方网站上边的内容,你不理解我真没有办法呀!
目前大多数企业只通过了计量建标考核,就是可以开展内部非强检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了,强检器具还是由外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并且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不能对外开展检定工作(非强检器具),究其原因就是未经过相关授权考核。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与其它计量技术机构的区别主要是授权考核问题,不是建标考核吧。路云估计你们单位也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吧!建标与授权是两个不同考核,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一般都是同时申请的这两种考核,省级计量管理部门也是一起进行考核发证的,就是同时履行了建标和授权手续!
    非强检器具延长检定周期的检定证书,我见过的不只百万份,道理都说明白了,再...没有意思吧。
官方的管理规定就有可延长例证,再争就....!  再次提示一下:校准目前没有法律支持,在现行计量法律体系中没有合法的地位,不能用校准代替计量器具的周期或定期检定。期待计量法早日修订实施,解决这个困局!
路云 发表于 2013-10-8 12: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7 16:51 编辑

回复 75# 好人多助

哪家规定的非强检类器具不能校准只能检定啦?不属于法律范畴的东西,就一定没有法律地位了吗?众多的法规性文件都有校准方面的内容解释,哪份法规性文件说了非强检类器具不能用校准代替检定呀?检定周期超过规程规定期限的《检定证书》有上百万份,不知道是不是都是你自己单位出具的。能否挂几份出来看看,或者告诉我哪家机构出具的,我真想实际确认一下是否是真有其事。

另外,在66楼我发了一个国家权威网站的链接,其中的第(6)条就是对“检定周期”的不同作了详细的说明,建议您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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