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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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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6: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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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6: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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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6: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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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6: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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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3-10-4 17: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么说,我已无语。再争下去,我看也分不出高下。最好还是让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一份有效期超过规程规定3至4倍,甚至更长的《检定证书》贴出来,比什么都更有说服力。
路云 发表于 2013-10-5 06: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4 11:29 编辑

网上ABC管理办法的帖子确实不少,但没有发现国家颁布的正在文件,都是各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所作的规定,分类原则与管理办法各不相同,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企标。检定周期确实有不少规定可以延长的,但最终的实施仍然还是校准,所谓的“检定周期”实际上还是“复校间隔”,因为没有一家拿得出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

1、计量检定属于计量技术机构执法行为?技术机构就没有执法权!你也列人过计量检定的定义,计量检定是执法吗?(充其量,法定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活动只能说是司法活动,就是遵照法律履行上级交给的技术活动或任务,行政事业是分开的,以后所有技术机构都要与行政单位相剥离,变成第三方中介机构)

2、“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是计量行政管理,包括对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授权、监督等,它不具备计量检定的执法能力”,这个有问题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考核、授权等不叫执法,只能说是尊法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属于履行的行政(活动)管理行为。

3、计量检定不叫执法行为,只是一项量值溯源或量值传递技术活动!计量检定不知是量值传递所独有的活动,企业的溯源也可以进行计量检定!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也可开展计量检定活动,能说是在进行计量执法吗?

注:以上引自52楼帖

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实施考核、监督、授权等行为(或者叫活动)不叫执法叫什么?如果这不叫执法,那我就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执法的。城管部门上街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难道也不叫执法吗?

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是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才能开展检定,并不是随便找几个有检定员资质的人就可以开展检定了。关于检定是不是执法行为,我也同样建议您用“检定与校准的区别”为关键字百度一下,可以搜到一百多万条信息,看看两者的性质到底有何区别。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08: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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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09: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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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09: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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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09: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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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3-10-5 10: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4 14:26 编辑

确实如您所说,这些管理规定中有延长有效期的描述。但我不清楚这些规定出台的年份,有的根本就没有提到校准。有些描述细究起来还是有些问题的,如:检定规程属于法规性技术文件,都是要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后,作为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的,不大可能由企业自编后实施。企业只能自编校准规范,经评审后在企业内部以企标的形式颁布实施。当然不排除企标以后可能升级作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能。从这些企业的管理规定看,都没有严格地区分检定与校准,还是按照以前的惯性思维,将其统称为“检定”,基本没有“复校间隔”的概念。现在按照这些办法来操作,估计没有一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肯出具这样的《检定证书》。

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是执法的主体,他没有能力去实施计量检定。因此,他只能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去执行,甚至计量考核、计量监督都可以授权于某计量技术机构去执行和实施,这就是执法。当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行使考核、监督权后,完全可以代表政府对受检部门或被监督对象行使处罚权。按您的说法,城管部门、交警部门都只是服务部门,而不叫执法部门,没有处罚权咯。

《化工部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我看了一下,这份行业标准是1988年颁布的,当时没有校准的概念,对校准只字未提。其中的第七条第2款说:“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红字部分就是现在规范的叫法“自编校准规范”(不是检定方法)。企业可以参照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或JJF(军工)2-2012《国防军工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制校准规范。该两份标准都在5.13条对复校时间间隔作了如下的描述:

“规范可给出有一定科学依据的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供参考,并应注明: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

xqbljc 发表于 2013-10-5 13: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对在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实行ABC类管理,由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没有这个ABC类管理,所以本人不清楚也不准备去谈这样的事情。

       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如果是检定,应该执行规程的要求,企业自行规定延长应该是不合适的。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没有执法权,其所从事的计量检定工作,属于量值传递、溯源技术活动。如果说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的计量检定工作属于行政执法,那么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就成为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了,其工资待遇应该参照公务员进行,而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而技术监督局的执法大队虽然也是事业单位,但由于其为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所以其人员待遇是靠行政机关公务员的。

      至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受其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某些计量考核、计量监督等执法活动,也仅是从计量技术角度的参与,并不能说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执法机构,“完全可以代表政府对受检部门或被监督对象行使处罚权”的说辞是不存在的,处罚权应该归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主管部门,也就是质检局,所以,我们从来看不到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签发的处罚通知书。所以,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与城管部门、交警部门不可相提并论,前者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质检局所属的二级单位,一般应为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执法权;而后者城管部门与交警部门属行政执法单位。

      “强检”的提法,本人一直感觉缺乏人性化,而“法检”的提法也是“商检法”的法规术语,在当前,“法检”的提法、包括的项目等有可能大幅度的削弱或取消,“强检”也应该跟随这个必然的潮流吧?!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5 14: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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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3-10-5 23: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5 03:37 编辑

回复 63# xqbljc
“检定”称它为活动也好,称它为行为也罢,并非简单的认为只要具备检定能力就可以开展此项业务。计量技术机构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业内部的)的区别在哪儿?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要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并非授委托的关系。考核授权的权威部门有两类,一类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另一个是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者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后者代表的是国际互认的权威机构。如果仅仅是经过了后者的考核授权,则只能开展校准业务,出具校准证书,而不能开展检定业务,出具检定证书。如果检定不是执法行为,那么就用不着行政许可授权,只要如您所说的“委托”即可。这就是为什么说检定是具有法制性的执法行为,而校准是不具有法制性的自主溯源行为。
路云 发表于 2013-10-6 09: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提供一处关于“检定与校准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检定周期和校准周期”的权威解释供3大家参考:
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资源共享管理平台(http://www.nms.org.cn/newnms/Knowledge/Item.aspx?id=311)
xqbljc 发表于 2013-10-6 11: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5# 路云


    你所谈到的“计量技术机构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业内部的)的区别”问题,我已经注意到了。我所讲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主要指的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法”的准确描述,而不是“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所以,同样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还是有区别的。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建立和维护全省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进行量值传递,开展检定、校准;3、开展计量产品的型式评价;4、受省局委托,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员考核;5、受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监督和计量标准比对;6、受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7、开展委托检验,计量技术咨询,进行计量技术研究。所以。 开展检定、校准是为了进行量值传递、溯源,而不是什么“执法行为”,量值传递、溯源不应称做“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而是受委托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主的计量技术行为。故检定后开出的检定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

    计量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包括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应该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执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权“代表政府对受检部门或被监督对象行使处罚权”,否则就是越权行为。故:我们始终看不到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签发的行政处罚文件,这也恰恰说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具有什么执法权的。

    本人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数十年,上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7项主要职责应该是都做过,包括被计量行政部门借用或委托作的其它计量执法活动(监督检查、考核、法纪检查等等),但这些执法活动均是从计量技术的角度,提供给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文字材料后即告结束,后续的通知、报告及处罚意见等,均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所以,是从计量技术的角度参与了受委托(借用)的执法活动,而绝不是执法活动的主体。

    我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发了技术监督的执法服装,但本人从来不穿,因为自己清楚,那只是本系统统一集会、文体活动等事情的一个着装,与执法无关。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6 14: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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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3-10-6 22: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执法的主体单位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罚单当然是由主管部门开出。经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只是从技术层面上进行执法行为的实施操作。通过CNAS认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相信也同样具备检定的能力,为什么他们不能开展检定服务?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们来操作计量监督、考核等活动?检定与校准的步骤与过程,从技术上来看基本是一致的。既然不是执法行为,那为何不允许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对非强检器具开展检定服务呢?说到底,还是那句话: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带有强制性。无论是国家级的、省级的、行业的、国防军工的、军队的,乃至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凡是要开展检定业务,都无一例外的要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与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因此说检定,无论是对强检类计量器具还是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都不可能开出有效期超出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7 09: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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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3-10-7 14: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1# 好人多助

1、CNAS当然不管建标的事,因为那是法制计量范畴的事。他只对检测和校准能力进行认可授权,不管检定的事。同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只管检定的考核与授权,管不了校准。所以在我国就存在着法制计量的检定(量值传递),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量值溯源)两种方式,但都是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绝大部分对社会提供检定服务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都通过了CNAS认可授权(具有双重角色),可以对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如果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无限制随意延长,那这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不是脑袋进水了,就是吃饱了撑着,争先恐后地去申请非强制性的CNAS认可授权。

2、“检定与校准的步骤与过程,从技术上来看基本是一致的。”不要曲解了我这句话的意思,我只是说步骤与过程,并没有说结果的处理。获得检定或校准结果(不是结论)的步骤和过程难道会有天壤之别吗?干了几十年的计量,不至于连这都不知道吧。只是对结果的处理上,检定与校准的要求不同而已。

3、

计量法规定:a、企业如建标就可对内部非强检器具开展检定业务;b、企业如建标并取得强检器具检定工作授权就可开展内部强检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
我至今还没有看到哪家企业只通过了建标,而没有通过授权的。也没有看到哪家未获得授权的企业可以开展对内部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业务而出具《检定证书》。我也没有听说过授权只针对强检器具,非强检器具的检定业务可以不授权。我只知道企业建立了本单位的最高标准,并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就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业务(无论是对强检还是非强检器具)。

看了您这些讨论帖,您的观点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是法制计量管不到,也不应该强制管的事情,应由我企业说了算。即使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应该听我的,否则就要扣上“不满足客户要求”的帽子。您的观点可以继续持有,但愿您能找到某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为您开出符合您“合理”要求的《检定证书》。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7 14: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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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7 15: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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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3-10-7 17: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6 21:50 编辑

您所引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与“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解释,我看不出有何异同。所谓“其他未经授权检定机构”听起来非常别扭,既然没有授权又哪来的允许检定?我个人理解实际上还是授了权,只不过是授权的范围与前者不同而已。前者建立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可开展对社会的计量检定业务;后者建立的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只能在单位内部开展检定业务(并非只针对非强检类器具)。

您所说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可以适当延长的。并且大多说企业也都是这么做的。”我确实没有看到一家企业能够拿得出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正式出具的《检定证书》,所见到的都是《校准证书》。如果是《检定证书》,其有效期仍然未超出规程的规定期限,这些器具要么是实行有效期管理,超期后办理停用或封存手续;要么是实行使用前检定(器具上张贴有“合格证”和“使用前检定”两张标识),超期后不用送检,但需撤离现场,待下次需要用时再送检。光说是没有用的,要拿出证据来,才能让大家口服心服。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8 10: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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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3-10-8 12: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7 16:51 编辑

回复 75# 好人多助

哪家规定的非强检类器具不能校准只能检定啦?不属于法律范畴的东西,就一定没有法律地位了吗?众多的法规性文件都有校准方面的内容解释,哪份法规性文件说了非强检类器具不能用校准代替检定呀?检定周期超过规程规定期限的《检定证书》有上百万份,不知道是不是都是你自己单位出具的。能否挂几份出来看看,或者告诉我哪家机构出具的,我真想实际确认一下是否是真有其事。

另外,在66楼我发了一个国家权威网站的链接,其中的第(6)条就是对“检定周期”的不同作了详细的说明,建议您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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