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4 14:26 编辑
确实如您所说,这些管理规定中有延长有效期的描述。但我不清楚这些规定出台的年份,有的根本就没有提到校准。有些描述细究起来还是有些问题的,如:检定规程属于法规性技术文件,都是要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后,作为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的,不大可能由企业自编后实施。企业只能自编校准规范,经评审后在企业内部以企标的形式颁布实施。当然不排除企标以后可能升级作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能。从这些企业的管理规定看,都没有严格地区分检定与校准,还是按照以前的惯性思维,将其统称为“检定”,基本没有“复校间隔”的概念。现在按照这些办法来操作,估计没有一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肯出具这样的《检定证书》。 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是执法的主体,他没有能力去实施计量检定。因此,他只能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去执行,甚至计量考核、计量监督都可以授权于某计量技术机构去执行和实施,这就是执法。当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行使考核、监督权后,完全可以代表政府对受检部门或被监督对象行使处罚权。按您的说法,城管部门、交警部门都只是服务部门,而不叫执法部门,没有处罚权咯。 《化工部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我看了一下,这份行业标准是1988年颁布的,当时没有校准的概念,对校准只字未提。其中的第七条第2款说:“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红字部分就是现在规范的叫法“自编校准规范”(不是检定方法)。企业可以参照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或JJF(军工)2-2012《国防军工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制校准规范。该两份标准都在5.13条对复校时间间隔作了如下的描述: “规范可给出有一定科学依据的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供参考,并应注明: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