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3 16:52 编辑
浙江省新颁布计量条例中明确规定:强检器具实行强检、非强检器具实行校准管理。怎么管?不还是用校准来解决问题吗(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该新条例的出台依据是什么?计量法哪一条规定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校准管理?你自己不也说:“法律规定计量器具都要检定合格后才准使用”吗?经校准的器具并不表明是合格的器具,能用吗? 测量设备的分类管理方法并不属于计量法调整的范围,完全是企业计量管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管理需要。如何分类,完全是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各企业间的分类规定也不尽相同,没有参照的标准,都是约定成俗的习惯。ABC分类与检定周期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强检只是A类器具的一部分。像工作计量标准(非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关键测量过程用的计量器具、产品最终检验用计量器具、关键重要试验所使用的测试设备等,这些都可能不是强检类器具,也都可以列入A类器具进行管理。分为B类、C类也都与检定周期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企业内部自编的管理规定,能够要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将其作为开展检定/校准的依据吗?笑话。国家有现行有效校准规范的,可以依据它进行校准;国家没有校准规范但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的,可以参照检定规程进行校准;即没有检定规程,也没有校准规范的计量器具,企业(含计量技术机构)可以自编校准规范,经评审后走审批流程,以企业标准的形式在单位内部颁布实施。 您也可以向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咨询,看他们是否能出具超过规程规定周期的《检定证书》。我还真想证实一下,有哪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为我出具有效期5年的普通压力表《检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