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3 10:26 编辑
”但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至今仍未发现哪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超过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你手头有的话,能否扫描一份贴出来让广大量友开一下眼界呢? 182号文是十三年前颁布的,文中明确解释了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只是说明了它普遍适用于强检类计量器具,并且后面还规定了周期缩短的原则,并非随意缩短周期。你所说的随意缩短检定周期的情况,不排除个别政府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所为。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投诉,也可以让承检机构提供缩短周期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送检单位可以要求按检定规程执行。“ 时至今日为何还会有这些疑问哪? 1、计量器具分级分类管理,大多数企业都按ABC分类管理,这些法律依据我前述帖子中已经阐述,在此问你二个问题: a、非强检器具如不能延长检定周期,为何还实行ABC分类分级管理,分级管理还有何意义? b、强检器具周期按规程上周期执行,一般不能缩短(如缩短需要省局审批), 非强检器具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如不能延长只能缩短,(非强检器具也需要定期检定,不检定属于违法,法律规定计量器具都要检定合格后才准使用)这样就比强检器具管理还要严格,这符合计量法律宗旨吗?如何解释? 2、182文件只是规范实际工作中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问题,对其它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具有指导性,其它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适用普遍性和专门性规定; 1999年六号公告是专门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及检定周期适用出特规范性行政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182号文件、六号公告目前都是现行有效的,这两个文件被多个省份收集在计量法律法规汇编中(2012、2013年度的) 3、讨论的是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本人从不拿个案说事,如不能提供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