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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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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塘山沟 发表于 2013-9-29 14: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校准证书就解决了。
牛塘山沟 发表于 2013-9-29 14: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校准证书就解决了。
牛塘山沟 发表于 2013-9-29 14: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校准证书就解决了。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9-29 17: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路云


   六号公告与你刊发文件都是现行有效的,并且都是不冲突的!1、六号公告是主要是规范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方式和检定周期的,就是说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及检定方式自主确定。
   如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只能缩短(以规程上确定的),不能延长,由企业自主确定就没有啥意义了吧!
2、目前计量法规定,非强检器具要定期检定,不检定就违法,要处罚的,如非强检的压力表,规程检定周期是6个月,
     如不六个月检定就不符合计量法要求。能用到六个月时校准代替吗?法律依据是啥?从法理上解释一下?
  其它待续!
JIXIANYU 发表于 2013-9-30 07: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说,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周期。
现在的审核人员,我们见多了,国内外各式人等,有些确实还是不错的,年纪大的经验丰富条理清楚,年纪轻的理解透彻擅于沟通……
还有些,也就别抱怨他/她,对技术文件和产品质量控制弱点查捏不准,只能照搬文件了。经常也有些我们也体谅他们,做一个整改让他们好交差吧
earnestjl 发表于 2013-9-30 13: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遇到过同样的困惑,继续学习中。。。。。。
审核时,碰到什么样的专家,得到什么样的结果,真的不是可以遇见的,像楼上说的,我改就是了。。。。。。
LHJ 发表于 2013-10-1 21: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依据是检定规程,计量检定机构肯定按照规程给出证书有效期,使用单位可以考虑制定制度,根据所用仪器的使用频率、重要程度等具体情况,自己制定所用仪器的送检间隔
路云 发表于 2013-10-1 23: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好人多助

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自主确定并没有说可以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缩短也属于自主确定呀。您说:“如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只能缩短(以规程上确定的),不能延长,由企业自主确定就没有啥意义了吧!”那我反过来问:如果检定周期可以随意由企业自定5年、8年、10年,那检定规程规定这个周期还有何意义呢?除非将来对检定规程进行修改,将检定周期限定只对强检类器具,否则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不能这么做的。其实企业只要将非强检类器具改为校准,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为何非要吊死在检定这一种溯源方式呢?

dqjlk 发表于 2013-10-2 08: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根源就是高配低用,根本用不了这么高的精度,而且使用次数很少,我们统计过,没发生过检定不合格,因此这此类天平改为三年,也形成文件,可是这次外审给了个不符合项,甚是郁闷,解释好长时间也没用,要求整改!
就计量确认的概念而言,你们这样做是有依据的,如果外审就此开出不符合项,那只能说明审核员对概念还没有完全理解,没有转变观念,还一味的从法制角度考虑问题,还是计量定升级时代。管理的主要方式要与实际相结合,要适用,不能为管理而管理,不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2 11: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路云

从你的帖子中可看出你是政府部门计量技术机构的人员,对计量管理方面有点小欠缺啊!你是否问一下政府部门计量行政管理人员,了解一下相关政策,不要误导大家!
  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不是任意定的,
是按着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并且各企业也都是这样实行的,一般企业对计量器具都是分类分级管理的,把计量器具按用途作用分为ABC三类。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如下:
1、A类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上给出的执行;
2、B类按检定规程上周期,延长至1-3倍执行;
3、C类按检定规程上周期。延长至3-5倍或首检后损坏更换执行。
      另:你列入182号文件,主要是规范强检器具检定周期问题的,
过去规定“检定周期由检定单位依据检定规程和实际使用情况决定”,
造成政府部门的检定单位为了多收检定费用,随意缩短检定周期,
如加油机检定规程上的周期是6个月,检定单位缩短为3个月,造成社会舆论的谴责。
为此国家局才出特的182号文件,要求:1、强检器具的检定按检定规程上周期执行;
2、强检器具如需要缩短周期需要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省质监局)批准才许缩短的缩短程序。
把182号文搬出不能说明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不能延长吧!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2 1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2 12:11 编辑

“其实企业只要将非强检类器具改为校准,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为何非要吊死在检定这一种溯源方式呢?”
呵呵,这话有点幼稚吧!
1、校准目前还没有计量法律依据,就是说目前不能用校准代替检定,哪条法律依据规定可用校准代替检定了;校准目前只是企业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的一种手段,就是浙江新通过的“计量管理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才执行;
2、计量法规定,非强检器具需要定期检定,如不进行定期检定就属于违法,政府计量部门就可处罚,前两年引起热议的陕西榆林质监局处罚4S汽车大修店引起集体诉讼的原因,就是4S店使用的非强检器具未进行定期检定。
3、按现行计量法律政府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其它单位)执行强检工作属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法制行为;如受企业委托进行的定期检定,就属于企业行为的量值溯源业务,不属于计量法制行为,此时计量技术机构就应该满足企业要求开展计量定期检定工作。
4、受企业委托开展相关工作,不按企业要求进行,属于哪种行为!
5、要明白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异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一个强制下传,另一个是自愿上溯,自愿上溯能认定为法制行为吗。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2 12: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路云


   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如何定?不也是依据: “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制定的吗强检、非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差别,就是测量误差范围(准确度)方面有不同要求吧。
强检等A类器具应严格按准确度等级要求,进行管理;
非强检等B、C类计量器具可适当放宽准确度等级要求,测量误差范围可适当大些,
所以定期检定周期就可以适当的进行延长。各大中企业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适当延长已执行几十年了,
这点早不应产生疑问了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10-2 14: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及相应答复是1998年发布或1999年给出的,因此我们要考虑当时的计量管理科学所处的历史背景。“公告”和答复的精神是正确的,但当时国内的计量管理工作的确还没有“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概念,没有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合法地位,“公告”使用了术语“计量检定”也是在所难免。如果结合现在的计量管理科学发展现状,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确认三个术语均在JJF1001-2011中给出了合法地位,它们同时并存,它们之间的界限也已经是非常清晰了。现在再来看1998年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可以非常确切地看出其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这里的“检定周期”实际上就是“校准间隔”(也称校准周期),或者也可以理解成“计量确认间隔”。
  我认为34楼路兄所说的是有道理的。检定规程是国家计量检定的法规,开展计量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包括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期长。检定规程规定了检定周期不允许超过一年,如果人们可以“上面有政策下面有对策”,变换一个花样非要把检定周期定为几年,检定规程也就失去了作为国家技术法规的权威性,失去了法规的作用。
  所以我认为,只要我们还将某个计量器具纳入检定范畴,就必须执行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如果要通过计量校准再进行计量确认,并不纳入检定范畴,那就可以不执行检定规程,而是参照检定规程制定内部校准规范,规定个合理的计量校准间隔或计量确认间隔,这样做也就合理合法了。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2 16: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规矩湾锦苑


   看看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几年关于计量方面行政解释,所有计量器具含强检和非强检器具,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使用,强检的是周期检定,非强检的是定期检定。
只有这样才符合当前法律规定,不要把计量法草案中规定拿来应用。
依据浙江新的条例,以后可能实行强检器具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实行校准管理,可这是未来时!
这与讨论问题没有关系吧!现在是说的非强检器具周期能否延长的问题!
路云 发表于 2013-10-2 2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好人多助

首先告诉您,我不是政府部门计量技术机构的人员,我也是在企业内计量部门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您所说的B、C类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都长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并且各企业都是这样实行的。但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至今仍未发现哪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超过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你手头有的话,能否扫描一份贴出来让广大量友开一下眼界呢?

182号文是十三年前颁布的,文中明确解释了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只是说明了它普遍适用于强检类计量器具,并且后面还规定了周期缩短的原则,并非随意缩短周期。你所说的随意缩短检定周期的情况,不排除个别政府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所为。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投诉,也可以让承检机构提供缩短周期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送检单位可以要求按检定规程执行。

按现行计量法律政府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其它单位)执行强检工作属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法制行为;如受企业委托进行的定期检定,就属于企业行为的量值溯源业务,不属于计量法制行为,此时计量技术机构就应该满足企业要求开展计量定期检定工作。检定属于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执法行为,带有强制性。而校准则是自下而上的自主溯源行为,不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企业委托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定期检定,如果是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则属于自愿检定(你可以不送检,但超期使用后果自负)。对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来说,仍然是法制行为,只能受客户委托,依据检定规程的要求逐项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并给出有效期(并非由客户随意超范围自定)。如果企业执意要超过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不一定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只针对非强检类器具),这属于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不属于法制计量,也不具有强制性。经校准后出具《校准证书》,不做符合性判断结论,也没有复校间隔的强制限定。企业拿到《校准证书》后自行确认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根据使用情况自定复校间隔。这种溯源行为得到当今社会一致认可的。虽不属于法制行为,但出具的《校准证书》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如何定?不也是依据:‘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制定的吗。”非也,我个人认为,规程上所规定的检定周期是搜集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取得了业内行家的共识而制定的。有些强检类计量器具(如:用于量传的计量标准装置),其使用环境要远优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使用频率也不一定高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为何检定周期不能延长呢?所以说规程上规定的检定周期长短是有一定道理的。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3 09: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述如下解答:
1、”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执法行为,带有强制性。“校准...自主溯源行为,不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企业委托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定期检定,...属于自愿检定(你可以不送检,但超期使用后果自负)。对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来说,仍然是法制行为...出具《检定证书》,并给出有效期”  上述观点认为:检定是量值传递具有法制性,校准属于溯源不具有法制性。“其实检定、校准都是实现量值传递、溯源的主要的技术手段,检定、校准本身都不具有法律属性,仅为技术活动而已。上述观点问题出在:检定=量值传递;校准=量值溯源。检定、校准都是实现量值传递的方式,也都是实现量值溯源的方式。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3 10: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3 10:26 编辑

”但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至今仍未发现哪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超过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你手头有的话,能否扫描一份贴出来让广大量友开一下眼界呢?

182号文是十三年前颁布的,文中明确解释了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只是说明了它普遍适用于强检类计量器具,并且后面还规定了周期缩短的原则,并非随意缩短周期。你所说的随意缩短检定周期的情况,不排除个别政府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所为。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投诉,也可以让承检机构提供缩短周期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送检单位可以要求按检定规程执行。“

时至今日为何还会有这些疑问哪?

1、计量器具分级分类管理,大多数企业都按ABC分类管理,这些法律依据我前述帖子中已经阐述,在此问你二个问题:

      a、非强检器具如不能延长检定周期,为何还实行ABC分类分级管理,分级管理还有何意义?

      b、强检器具周期按规程上周期执行,一般不能缩短(如缩短需要省局审批),

  非强检器具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如不能延长只能缩短,(非强检器具也需要定期检定,不检定属于违法,法律规定计量器具都要检定合格后才准使用)这样就比强检器具管理还要严格,这符合计量法律宗旨吗?如何解释?

2、182文件只是规范实际工作中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问题,对其它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具有指导性,其它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适用普遍性和专门性规定;

  1999年六号公告是专门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及检定周期适用出特规范性行政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182号文件、六号公告目前都是现行有效的,这两个文件被多个省份收集在计量法律法规汇编中(2012、2013年度的)

3、讨论的是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本人从不拿个案说事,如不能提供扫描件。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3 1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如何定?不也是依据:‘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制定的吗。”非也,我个人认为,规程上所规定的检定周期是搜集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取得了业内行家的共识而制定的。有些强检类计量器具(如:用于量传的计量标准装置),其使用环境要远优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使用频率也不一定高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为何检定周期不能延长呢?所以说规程上规定的检定周期长短是有一定道理的。”

呵呵,这个问题是否有点....;  
为何非也?你介绍制定检定周期依据不也是:①计量器具使用情况;②科学;③经济;④量值准确。这四项原则制定的吗?
国家有专门技术规范呀,如想了解可学习一下:JJG1139.

方建国 发表于 2013-10-3 16: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1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所以强检的周期是确定的。2版主想延长周期的话,只能使用校准。3校准证书必须进行确认。4必须提供3年内,天平合格的证据,也就是期间核查记录。
路云 发表于 2013-10-4 08: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3# 好人多助
3、讨论的是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本人从不拿个案说事,如不能提供扫描件。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2 14:11

既然是讨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问题,那我们就来看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吧。

1、《计量法》第十条明文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也规定: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属于违反行为。您在37楼的帖中也说到:“如受企业委托进行的定期检定,就属于企业行为的量值溯源业务,不属于计量法制行为,此时计量技术机构就应该满足企业要求开展计量定期检定工作。”不属于法制行为,并不是说可以违法。既然不属于法制行为,为何还要要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做违法的事呢?企业依据6号文自定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时间间隔,那是企业自己的事,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会去干预。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操作的执法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不得干预。从权威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6号文和182号文)来看,都没有协调好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与计量技术机构在法律层面上的矛盾。至今没有见到任何一部法规性的文件,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否可以延长(超过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是否允许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超过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期限的《检定证书》作出规定。如果可以任意延长,那么检定规程就必须修改,规程上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就必须明确是“针对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最长期限”,要么就取消限制(这么做实际上就相当于校准)。

2、关于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不是JJG1139),在其引言部分就说到“本规范是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布的国际文件OIML D10:1984《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复校间隔的确定准则》与美国国家标准实验室大会组织出版的NCSLRP-1:1996《校准间隔的确认与调整》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以保证计量器具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的准确可靠。”从该段描述可以看出,该规范的蓝本源头就是从校准引进的。在该规范的第1条适用范围中也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制定或修订计量检定规程时对所适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确定,同时也可作为计量器具检定时间间隔的调整与在用计量器具校准时间间隔确认的参考。”从规定可以看出,它首先是适用于制定修订检定规程中检定周期的确定(而不是调整,带有确定性);其次才是作为检定时间间隔(而不是周期)的调整(动态的,带有不确定性)与复校时间间隔确认的参考(非强制执行)。相信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检定周期,都应该是做过本规范所规定的操作,才确定写入法规性文件(计量检定规程)中的。

3、关于检定周期,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第3.5条和第3.6条给出了两个术语和定义:

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检定周期: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的时间间隔。

从以上两条术语看,都强调了要按规定程序,这个程序就是计量检定规程,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依据。否则该两条术语就应该改成:

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检定周期: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的时间间隔。

路云 发表于 2013-10-4 09: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器具也需要定期检定,不检定属于违法,法律规定计量器具都要检定合格后才准使用。”我已经说过,计量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况了。当时没有校准,所有的法规性文件对“校准”只字未提。如果不采用检定方式溯源,而采用校准方式溯源(指非强检类器具),是不是违法?总不能拿八十年代的法规来套用现在的情况,说这种校准方式是违法的吧。如果真要是违法,那就应该从市场中取缔校准。事实上,现在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采取校准方式溯源,经计量确认后使用,除了你们单位自己规定属“违法”外,没有谁说违法了哪条法律的规定而禁止使用。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0: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属于法制行为,为何还要要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做违法的事呢?”
呵呵,有意思!你把“法制行为”,“是否违法”概念搞混了吧!
是否法制行为与是否违法不是一回事!
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含法定技术机构)如受企业委托进行的量值溯源活动(检定、校准、比对),不属于计量法制行为;不能把计量检定看做法制行为,此时该机构就相当于企业内部技术机构!
计量技术机构没有执法权,就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没有计量执法权!计量执法权是计量行政部门职责!
路云 发表于 2013-10-4 10: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3 14:50 编辑

你又错了。计量检定本身就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执法行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是计量行政管理,包括对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授权、监督等,它不具备计量检定的执法能力,所以它只能授权于计量技术机构来对法定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只有经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后,才能开展检定。企业内部的技术机构不需要通过建标、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就能开展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吗?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4 10: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4 10:59 编辑

“我已经说过,计量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况了。当时没有校准,所有的法规性文件对“校准”只字未提。如果不采用检定方式溯源,而采用校准方式溯源(指非强检类器具),是不是违法?总不能拿八十年代的法规来套用现在的情况,说这种校准方式是违法的吧。如果真要是违法,那就应该从市场中取缔校准。事实上,现在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采取校准方式溯源,经计量确认后使用,除了你们单位自己规定属“违法”外,没有谁说违法了哪条法律的规定而禁止使用。”

看看你的立足点:计量法虽说是85年颁布的,至今未有修改呀,未被取代,不执行执行啥!
你口口声声的依据计量法,不也是85年颁布计量法吗!
我前述帖子里说了,各项工作都是依据现行计量法律法规。不能拿未来的东西讨论吧!
浙江省新颁布计量条例中明确规定:强检器具实行强检、非强检器具实行校准管理,
就这也是2014年1月1日才实行!
再个:目前90%以上器具只有检定规程,未有校准规范,如非强检器具如压力表,其周期如何确定!又没有专门校准规范,只有企业制定相关管理程序文件进行规范。哪种把程序都认定为:检定规程是错误的。企业自己制定管理规定(程序管理文件)就不是规定程序了吗?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自己实际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
把“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列入说明啥,只能说明检定周期是依据前述四项原则确定的!就是①计量器具使用情况;②科学;③经济;④量值准确。吗?
你如承认85年计量法现行有效就不要再揪着一些只言片语,拿未有法律依据东西参与讨论!
再者你百度一下:计量器具ABC管理,看看网上相关内容多少,是否延长检定周期,延长几倍的,上边例证多的去了。
术业有专攻,持转基因有害论都是些经济、新闻方面的“专家”。
路云 发表于 2013-10-4 12: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10-3 16:52 编辑

浙江省新颁布计量条例中明确规定:强检器具实行强检、非强检器具实行校准管理。怎么管?不还是用校准来解决问题吗(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该新条例的出台依据是什么?计量法哪一条规定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校准管理?你自己不也说:“法律规定计量器具都要检定合格后才准使用”吗?经校准的器具并不表明是合格的器具,能用吗?

测量设备的分类管理方法并不属于计量法调整的范围,完全是企业计量管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管理需要。如何分类,完全是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各企业间的分类规定也不尽相同,没有参照的标准,都是约定成俗的习惯。ABC分类与检定周期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强检只是A类器具的一部分。像工作计量标准(非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关键测量过程用的计量器具、产品最终检验用计量器具、关键重要试验所使用的测试设备等,这些都可能不是强检类器具,也都可以列入A类器具进行管理。分为B类、C类也都与检定周期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企业内部自编的管理规定,能够要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将其作为开展检定/校准的依据吗?笑话。国家有现行有效校准规范的,可以依据它进行校准;国家没有校准规范但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的,可以参照检定规程进行校准;即没有检定规程,也没有校准规范的计量器具,企业(含计量技术机构)可以自编校准规范,经评审后走审批流程,以企业标准的形式在单位内部颁布实施。

您也可以向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咨询,看他们是否能出具超过规程规定周期的《检定证书》。我还真想证实一下,有哪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为我出具有效期5年的普通压力表《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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